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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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进一步限制和规范取证行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解决思路作以粗浅探讨。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效力;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笔者结合该规则与刑法修正案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解决思路浅谈以下个人认识。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至逐步完善的过程。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中:
  (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于1988年加入该公约,其要求各签署国严格贯彻保障人权精神,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宪法》第33条、第37条都涉及人权和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
  (3)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力。
  (5)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真正建立,也为我国司法人员的实践提供了指导。
  (6)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第56条规定了法院审判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当事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申请,第57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第58条则规定了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对非法证据排除具体内容做了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均有可能排除。具体来说:
  1.言辞证据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使用柔性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或者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实物证据的排除
  物证、书证的排除必须同时具备:①收集物证、书证明显违反法定程序,②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③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只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所直接获取的证据,而对于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再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证据,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并不需要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
  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理解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1.检察院的排除程序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做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做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2.法院的排除程序
  (1)程序的启动。包括申请启动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防守。首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钱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向诶高人及其变化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其次,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调查程序。开庭审理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质疑的,应当一张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审理过程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在进行审查。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民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3.证明责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证明标准
  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四)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
  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地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几点建议
  (1)强化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具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当中。
  (2)及时制定规范、详尽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和补正,规避适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3)注重司法机关队伍的建设,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规定的学习,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将新刑诉法各项具体规定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
  作者简介:
  张慧明,男,籍贯:甘肃省镇原县人;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
  苟自伟,男,籍贯:甘肃省镇原县人;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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