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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是否具有出罪功能,在理论上众说纷纭。"但书规定"标准过于模糊,司法以其作为出罪事由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事实上,在法定出罪事由之外,存在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以"但书规定"作为规范依据,通过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可以为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提供出罪的具体理论依据,也可破除"出罪标准过粗"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