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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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优先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具有极强的社会生命力,所保护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是否引入优先权制度,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立足我国的国情,深入分析了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物权法 优先权 债权
  
  一、优先权制度在功能上有比较优势
  在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家,对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问题都存在相同的需求,相应地也必然会有满足这一需求的法律制度,而这种法律制度往往又会随着历史传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优先权制度也不例外,其保护的社会关系在有些国家为优先权制度,有些为法定抵押权制度,有些为禁止扣押清偿顺序制度。而在我国存在着这种社会需求但又没有现成的制度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而从各国立法例来看,相对于解决同一问题的其他制度而言,优先权制度更胜一筹,主要体现如下:
  1.优先权制度能更好地保护特种债权人,维护实质公平。根据债权原理,“当同一债务人有几个债权人,全部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可以平等地得到清偿,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按比例受偿”。“而优先权制度从一开始就预想为了实现个别的具体目的而发挥作用。”其设立的目的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从表面上看,优先权制度与平等原则实有不相符之处,其实不然,众所周知平等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英国学者指出:“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人的同样对待,作为相等对待,而不是平等对待,这是平等的价值。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对人们实行不同待遇,那么平等分配也违反了平等和公平”。“仅仅从形式上考虑为基础的正义理论是站不住脚的,这样一种理论还必须把实质性正义理想考虑在内。”
  2.优先权制度能更好维护经济弱者的利益、保障人权。“人类一直把享有充分的人权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这也是人权发展的永不停息的原动力。”一种法律制度能从其保护的社会关系中出发体现人类基本人权的保障,无疑与其他相类似法律制度相比有功能上的优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差距的拉大,人与人之间存在明显现实的不平等。经济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普遍存在,而弱势群体手中掌握资源相对较少,在经济生活中所能承受的损害限度较小,而他们的利益往往与自身生存息息相关,当同一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国家不设立一种制度进行直接干预,那么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人类基本人权就受到威胁,社会稳定就会埋下隐患,而优先权制度恰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如失业工人工资优先权,债务人医疗费用,生活费及殡葬费用优先权的设立。这些可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正如有些学者指出“优先权制度实践是现代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的法律制度”。
  3.优先权制度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行特殊社会政策。当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这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而对公共利益进行特殊保护,这是现代社会一个普遍接受的现实。而优先权制度中的税收优先权、财产保存费用优先权、共益费用优先权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
  同时,优先权制度也是推进特殊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如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建筑行业出现了工程款大量拖欠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这一行业的生产经营,为了谋求这一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就可设立建筑工程优先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我国社会实践发展的需求
  优先权制度的设立都根源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优先权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其产生当然根源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优先权所保护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仅在西方国家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而且我国目前关于优先权的零散规定已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发展。
  众所周知,在经济上我国实行了一段很长时间的计划经济,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政策而不是法律。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大量经济问题出现,仅仅依靠政策显然无能为力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如市场经济存在自由竞争原则作用下,优胜劣汰是必然的规律,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就是市场经济必然现象,这一现象背后有着众多债务人和大批失业人员生存保障权问题,尽管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优先于其他普遍债权,但后于担保债权,而且我国破产现象非常多,这样工人工资的保障基本上形同虚设。再比方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如果诸多债的目的不能实现,背信现象较为普遍存在,则会发生严重信用危机,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和经济发展”。而对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优先权制度通过现有工资优先权、事故受害人优先权、以及其他特殊债权优先权使其得到优先清偿,从而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三、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解决我国立法冲突、完善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需要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优先权立法过于简约,现有的立法散乱不全,优先权制度没有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甚至立法出现冲突。要解决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纷争,只有在物权法或民法典中确认优先权制度。此外,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充分发挥担保物权的功能,完善我国担保物权的体系。目前,我国《担保法》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质权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留置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这样一些限制使得一些特殊社会关系处于法律保护之外即一些特殊债权无法得到保护。如果未来的物权法明确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再由物权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优先权的取得、消灭、种类、内容、立场等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这样一方面使现有的优先权制度立法中弊端得以克服,使真正制度效益得以全面的显现,另一方面已使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尹 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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