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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回放
A公司与B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司,约定A公司将厂区办公楼的防水工程交由B单位进行施下。工程完下后,A公司发现办公楼屋面存在漏水情况,漏水时尚在报修期内。A公司多次要求B单位进行修复,B单位均未进行有效处理,以致过了保修期限,后B单位便不愿再担责。因此A公司将B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办公楼屋面进行修复至不再渗漏。
司法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A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办公楼屋面漏水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后对涉案办公楼的工程资料进行分析并對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涉案办公楼屋面为倒置式,防水做法的相关信息,见图1。防水设防等级为Ⅲ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屋面防水层采用的是4mm厚的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结合现场勘验情况,鉴定中心依照相关规范做法进行分析,因屋面防水是在2008年签订租赁合同后施工的,现行的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还未实施,所以鉴定时参考的是防水施工期间内的有效标准即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分析如下:
1)女儿墙泛水防水卷材收头未固定、密封,有翘边现象,局部防水卷材与女儿墙剥离(网2),不符合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4.3.18条:“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并同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的规定。
2)女儿墙压顶无滴水构造(图3),不符合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4.2.10条:“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的规定。
3)屋面刚性防水保护层与女儿墙交接部位未留缝隙(图4),不符合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4.3.14条第8款:“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之间应预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的规定。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施工方应对涉案办公楼屋面防水工程履行修复义务,判令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对办公楼进行修复,以达到不再渗漏的标准。
A公司与B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司,约定A公司将厂区办公楼的防水工程交由B单位进行施下。工程完下后,A公司发现办公楼屋面存在漏水情况,漏水时尚在报修期内。A公司多次要求B单位进行修复,B单位均未进行有效处理,以致过了保修期限,后B单位便不愿再担责。因此A公司将B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办公楼屋面进行修复至不再渗漏。
司法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A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办公楼屋面漏水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后对涉案办公楼的工程资料进行分析并對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涉案办公楼屋面为倒置式,防水做法的相关信息,见图1。防水设防等级为Ⅲ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屋面防水层采用的是4mm厚的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结合现场勘验情况,鉴定中心依照相关规范做法进行分析,因屋面防水是在2008年签订租赁合同后施工的,现行的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还未实施,所以鉴定时参考的是防水施工期间内的有效标准即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具体分析如下:
1)女儿墙泛水防水卷材收头未固定、密封,有翘边现象,局部防水卷材与女儿墙剥离(网2),不符合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4.3.18条:“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并同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的规定。
2)女儿墙压顶无滴水构造(图3),不符合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4.2.10条:“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的规定。
3)屋面刚性防水保护层与女儿墙交接部位未留缝隙(图4),不符合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4.3.14条第8款:“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之间应预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用密封材料嵌填严密”的规定。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施工方应对涉案办公楼屋面防水工程履行修复义务,判令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对办公楼进行修复,以达到不再渗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