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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周易》的占嬷功能出发,认为阴阳观念表达了一个限定性含义,从而使阴阳所范围的一切对象具有了非自在的性质,而这之中的例外就是“神”。“神”在《易传》中既是一个客观的自在之物,同时又具有主体意义。从作为客观的自在之物的“神”转化为主体意义下的“神”,必须通过道德践履;而道德践履所以可能,正在于“神”的保障。这样一个双向过程正是《易传》本体论和工夫论合一的德性领域的开启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