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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个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从1993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是工人获得合理报酬的重要保障。从实施开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测算方法不合理、立法层次不高、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在改进测算方法、提高立法层次、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改进最低工资制度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4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131-02
一、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一)最低工资制度的概念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一项制度。由于最低工资制度属于社会保障措施的范畴,所以也可以称作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直接确定的;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特征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界定,最低工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最低工资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和强制性。社会保障性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就在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持,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最低工资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
2.最低工资制度具有宏观调节功能。最低工资制度的宏观调节功能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调节工资与物价的关系,补偿物价上涨引起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工资购买力水平下降的损失;二是调节工资总水平,通过最低工资的调整,调节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三是调节和缓解严重就业压力,最低工资调整可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劳动力的流向,制定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鼓励企业多用人,缓解严重的就业压力。
二、目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够科学
目前,国际上测算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用得比较广泛的是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的计算公式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数。月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营养标准的食品支出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数,是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的。这两个公式的特点是,通过当地统计局统计出来的数据代入,可以得出前半部分的固定的计算结果,但由于调整数可以取正负值或0,随意性很大。现阶段,各地区调整数的取值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大。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 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这个公式里,中括号里的每一项都有固定的数值,可以通过数值代入计算出来。但浮动系数要求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在工作稳定性、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福利等方面的差异,所以很复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计算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随意性很大。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低
虽然我国最低工资立法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三个层次的立法模式并不协调。首先,当前最低工资法的主体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由于其立法机构的层级不高,使得相应其法律效力也不够高,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其次,在法律层面处于较高位置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最低工资本身没有做实质性的完善,操作性不强,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再次,有些地方性立法经常与《最低工资规定》相冲突,不能有效执行。
(三)执行环境不利于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
首先,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一些企业以包吃包住、学徒工为由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比最低工资高出来的工资部分,通常是劳动者通过过度加班得到的,在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的。此外,对于最低工资制度来讲,它的保障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他们文化水平低,对最低工资制度了解很少,不知道它的内容和组成,更不清楚雇主是否违反了最低工资制度。
(四)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些监督部门在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中,没有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责。首先,媒体只能造成舆论上的声势,作用有限,因此,应该重视和支持媒体的监督行为。其次,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工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作用。最后,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对这种现象,有关职能部门应不断加强监察,加大处罚力度。
三、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最低工资的测算方法
1.确定合理的调整数。一般而言,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该小于调整数,最多与调整数持平,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劳动者有必要的资金发展个人能力。具体情况可以视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加情况而定。现阶段可以规定调整数略小于个人缴纳的费用总和,以后随着劳动者收入的增加,调整数可以规定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持平,或高于后者,高出部分可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2.确定合理的浮动系数。根据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公式,浮动系数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各个地区都精确确定本地区浮动系数的话,不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研究起来难度大,研究结果是否科学也是一个问题。鉴于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统一研究,对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系统研究,确定一个适合各地区的浮动系数区间,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区间内选择。
(二)重视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提高其立法层次
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要转变观念先行。最低工资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要思想上正确认识,行动上切实落实。此外,要把最低工资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立法层次,可以制定专门的《最低工资法》或者直接在《工资法》里进行规定,对最低工资制度中的测算方法、确定程序、相关职能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等各方面内容进行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最低工资制度落实效果之所以不理想,与企业经营者守法意识不强,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密切相关。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责,通过新闻媒体将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将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及时曝光,加强处罚力度。此外,还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最低工资制度普法活动,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和能力。
(四)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体系
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对落实情况加大监察力度。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利用超额加班加点、包吃包住等名义压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被严厉查处。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除了经济上的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用人单位给予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处以刑罚。
【参考文献】
[1]韩兆洲等.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黎建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孙书青.调整最低工资政策对中国就业影响的经济分析.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
[4]熊辉.最低工资.社会法学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12月.
[5]杨帆.中国最低工资研究.北京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7月.
[关键词]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4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131-02
一、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一)最低工资制度的概念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一项制度。由于最低工资制度属于社会保障措施的范畴,所以也可以称作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直接确定的;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特征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界定,最低工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最低工资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和强制性。社会保障性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就在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持,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最低工资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
2.最低工资制度具有宏观调节功能。最低工资制度的宏观调节功能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调节工资与物价的关系,补偿物价上涨引起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工资购买力水平下降的损失;二是调节工资总水平,通过最低工资的调整,调节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三是调节和缓解严重就业压力,最低工资调整可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劳动力的流向,制定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鼓励企业多用人,缓解严重的就业压力。
二、目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够科学
目前,国际上测算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用得比较广泛的是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的计算公式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数。月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营养标准的食品支出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数,是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的。这两个公式的特点是,通过当地统计局统计出来的数据代入,可以得出前半部分的固定的计算结果,但由于调整数可以取正负值或0,随意性很大。现阶段,各地区调整数的取值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大。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 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这个公式里,中括号里的每一项都有固定的数值,可以通过数值代入计算出来。但浮动系数要求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在工作稳定性、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福利等方面的差异,所以很复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计算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随意性很大。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低
虽然我国最低工资立法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三个层次的立法模式并不协调。首先,当前最低工资法的主体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由于其立法机构的层级不高,使得相应其法律效力也不够高,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其次,在法律层面处于较高位置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最低工资本身没有做实质性的完善,操作性不强,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再次,有些地方性立法经常与《最低工资规定》相冲突,不能有效执行。
(三)执行环境不利于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
首先,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一些企业以包吃包住、学徒工为由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比最低工资高出来的工资部分,通常是劳动者通过过度加班得到的,在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的。此外,对于最低工资制度来讲,它的保障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他们文化水平低,对最低工资制度了解很少,不知道它的内容和组成,更不清楚雇主是否违反了最低工资制度。
(四)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些监督部门在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中,没有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责。首先,媒体只能造成舆论上的声势,作用有限,因此,应该重视和支持媒体的监督行为。其次,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工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作用。最后,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对这种现象,有关职能部门应不断加强监察,加大处罚力度。
三、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最低工资的测算方法
1.确定合理的调整数。一般而言,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该小于调整数,最多与调整数持平,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劳动者有必要的资金发展个人能力。具体情况可以视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加情况而定。现阶段可以规定调整数略小于个人缴纳的费用总和,以后随着劳动者收入的增加,调整数可以规定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持平,或高于后者,高出部分可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2.确定合理的浮动系数。根据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公式,浮动系数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各个地区都精确确定本地区浮动系数的话,不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研究起来难度大,研究结果是否科学也是一个问题。鉴于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统一研究,对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系统研究,确定一个适合各地区的浮动系数区间,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区间内选择。
(二)重视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提高其立法层次
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要转变观念先行。最低工资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要思想上正确认识,行动上切实落实。此外,要把最低工资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立法层次,可以制定专门的《最低工资法》或者直接在《工资法》里进行规定,对最低工资制度中的测算方法、确定程序、相关职能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等各方面内容进行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最低工资制度落实效果之所以不理想,与企业经营者守法意识不强,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密切相关。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责,通过新闻媒体将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将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及时曝光,加强处罚力度。此外,还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最低工资制度普法活动,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和能力。
(四)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体系
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对落实情况加大监察力度。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利用超额加班加点、包吃包住等名义压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被严厉查处。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除了经济上的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用人单位给予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处以刑罚。
【参考文献】
[1]韩兆洲等.最低工资与社会保障.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黎建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孙书青.调整最低工资政策对中国就业影响的经济分析.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
[4]熊辉.最低工资.社会法学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12月.
[5]杨帆.中国最低工资研究.北京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