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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的农家妇女张素芹在家卷鱼塘塑料大棚时,不慎滑倒至右臂受伤,确诊为右臂肱骨骨后折,在一家骨科分院手术治疗。这是发生于2011年11月的事。手术半月后张素芹出院时,其检查结果均为正常,但她感觉右手及手臂不时有麻木感。医生告诉说,伤筋动骨恢复总得有个过程,偶有麻木感也是正常的,慢慢就会好的。事后,张素芹手臂麻木感非但未见好转,还出现了手掌腫痛、握拳无力症状。后经到省城某医院检查,发现张素芹的手术创面过大导致骨折愈合延迟,并伴有炎症,不排除需要再次手术复位治疗的可能。
事后,张素芹依法起诉,要求医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恤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同时,申请医疗事故和伤残等级鉴定。
人民法院经征得双方同意,委托市医学会和某司法鉴定中心分别进行医疗事故和伤残等级鉴定,医学会出具的事故鉴定意见为: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是:综合评定患者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依据鉴定结果,张素芹变更赔偿额为15余万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方赔偿张素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3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对后续治疗费一节,因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其费用多少无法确定,而被告又不认可(同意)对尚未确定的费用予以先行赔偿,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案告訴。故法庭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素芹于2012年9月之后,先到某区医院进行了取钢板手术,后又到一家市中心医院进行复位手术。这期间还有从药店购药费1600余元。
2013年12月初,张素芹以原骨科分院为被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二次手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前次手术后出钢板手术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骨科分院进行手术后,必然需要手术取出体内钢板,该手术与医疗事故发生与否无关,故该出取钢板手术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在药店购药一节,因未提供处方单据,且其擅自在药店购置的药品不能证实其用途,被告又不认可,故对原告的购药费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骨科分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给付原告张素芹二次手术住院医疗费27300元、交通費560元、误工费6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多元;护理费九百多元,共计人民币35579元余。
案件点评
人民法院之所以未能支持张素芹取钢板手术费、在药店购置药品2项费用,原因在于:
医疗事故赔偿的医疗费必须是与医方过错相关联,即二次治疗系医疗过错所致。张素芹取钢板手术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无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因医疗过错,患方为治疗疾病在药店购置药品并非完全不被允许,但前提条件主要有二,一是需要有医生的处方。即经过医方诊疗认为需要用某种药品,并开据处方,患者依据处方到医疗机构(包括药店)购置药品;二是必须是治疗与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如果患者在药店购置的药品并非处方药,或者不能证实具体用途,且被告方又不予认可,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其购药费只能自己担负。
法律知识
医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主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或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入状况的,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张素芹所在的辽宁省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12213元,那么应以该数值为基数进行计算。计算方式为:误工费=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2个月×误工时间。
3、护理费。主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计算方式为:护理费=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天×需护理时间×护理人数。
4、交通费。主要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上前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5元。计算方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补偿的时间(天数)×每天补助标准×需要补助人数。
6、残疾赔偿金。主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方式为: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收入(或者农村居民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本案张素芹系十级伤残,其计算方式为:10级×9384元(2013年度辽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伤残等级的系数,1级为100%)×20年(张素芹未满60应按20年计算)=18768元。
事后,张素芹依法起诉,要求医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恤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同时,申请医疗事故和伤残等级鉴定。
人民法院经征得双方同意,委托市医学会和某司法鉴定中心分别进行医疗事故和伤残等级鉴定,医学会出具的事故鉴定意见为: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是:综合评定患者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依据鉴定结果,张素芹变更赔偿额为15余万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方赔偿张素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3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对后续治疗费一节,因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其费用多少无法确定,而被告又不认可(同意)对尚未确定的费用予以先行赔偿,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案告訴。故法庭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素芹于2012年9月之后,先到某区医院进行了取钢板手术,后又到一家市中心医院进行复位手术。这期间还有从药店购药费1600余元。
2013年12月初,张素芹以原骨科分院为被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二次手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前次手术后出钢板手术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骨科分院进行手术后,必然需要手术取出体内钢板,该手术与医疗事故发生与否无关,故该出取钢板手术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在药店购药一节,因未提供处方单据,且其擅自在药店购置的药品不能证实其用途,被告又不认可,故对原告的购药费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骨科分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给付原告张素芹二次手术住院医疗费27300元、交通費560元、误工费6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多元;护理费九百多元,共计人民币35579元余。
案件点评
人民法院之所以未能支持张素芹取钢板手术费、在药店购置药品2项费用,原因在于:
医疗事故赔偿的医疗费必须是与医方过错相关联,即二次治疗系医疗过错所致。张素芹取钢板手术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无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因医疗过错,患方为治疗疾病在药店购置药品并非完全不被允许,但前提条件主要有二,一是需要有医生的处方。即经过医方诊疗认为需要用某种药品,并开据处方,患者依据处方到医疗机构(包括药店)购置药品;二是必须是治疗与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如果患者在药店购置的药品并非处方药,或者不能证实具体用途,且被告方又不予认可,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其购药费只能自己担负。
法律知识
医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主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或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入状况的,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张素芹所在的辽宁省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12213元,那么应以该数值为基数进行计算。计算方式为:误工费=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2个月×误工时间。
3、护理费。主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计算方式为:护理费=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天×需护理时间×护理人数。
4、交通费。主要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上前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5元。计算方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补偿的时间(天数)×每天补助标准×需要补助人数。
6、残疾赔偿金。主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方式为: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收入(或者农村居民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本案张素芹系十级伤残,其计算方式为:10级×9384元(2013年度辽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伤残等级的系数,1级为100%)×20年(张素芹未满60应按20年计算)=18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