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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问题也获得了人们更高的重视。为保障食品生产行业秩序,提高食品生产质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对于人们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约束,但从实际应用的角度上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下文中我们就具体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希望可以为促进食品生产领域的稳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问题;建议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无小事。近几年面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律文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后续的几年当中,该法律文件又经过了几次修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版本。《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正式打开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门,然而,在该法律实施的过程当中许多潜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下文中我们就具体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问题分析
(一)未能明确执法主体,监管体制仍需改革
在《食品安全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应当严格依照已有的法律规范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分工。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已有的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尤其是在许多乡镇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诚然未能完全落实到实处。大部分的地方政府会将食品安全管理划分至卫生管理领域,而卫生部门又缺乏食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在面对食品安全管理问题时,往往不知如何应对。长此以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心怀质疑,而执法人员也将食品安全问题看做了附加工作,执法工作自然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果。
(二)分段监管存在不足,管理交叉难以消除
分段监管的形式具备着较为突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从表面上来看,采取分段管理的方式能够有效强化成功的清晰度和明确性,但在《食品安全法》应用的过程中,由于生产、销售与服务三个环节紧密相关,因此,管理交叉的问题始终存在。首先,对于保健类食品而言,究竟应当将其划分入食品领域还是药品领域,始终都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只注重对于食品的监督和管理,在行政许可方面却并不涉及,因此许多药店想要销售保健食品却都因为无相关资质而难以进行。其次,分段监管未能在同意领导规划的情况下进行,相关部门只能够依照《食品安全法》推进所负责的阶段的工作,而不同部门对于《食品安全法》的认识程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监测标准不同而导致的纠纷始终存在。加之,各部门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存在着明确的权责交叉问题,且时常有管理漏洞的出现。最后,在熟识的管理方面,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卫生标准有所不同,而熟食管理又被转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致管理工作只存在于大的层面之上,未能落实到细节当中。许多不符合卫生管理标准的小的熟食商店,虽然不具备营业资质和生产资质,却仍然在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非法加工。
(三)相关规章有待完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尽管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但法律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已有的规章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也有的《食品安全法》当中,对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但这些规范制度却局限于大的问题之上,例如发证、监管等,但对于一些小的作坊和摊位却仍然未能做到全面的监管。加之,地方立法需要将诸多琐碎的问题纳入其中,至今仍然未能形成完备的体系,使得许多食品加工企业未能获得依法加工的资质,只能私下生产或是将企业定位于餐饮服务领域,以便获得依法经营的资格。
(四)经费短缺影响效力,抽查范围有待拓展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相关条例的落实也必然会产生财政支出。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已有的资金不足,只能将资源分配给上级管理部门,而基层部门获得的经费却少之又少,没有经费意味着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范围也难以拓展,抽样检查的频率自然难以提升,长此以往,执法工作的开展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五)法律规范仍存问题,监管工作难度较大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食品生产的健康性和安全性。但由于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并未明确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导致监管部门只能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给予警示或轻微的处罚。同样的问题在食品生产场所、相关设备的卫生管理、食材用水等方面的管理方面同样存在,法律規范的缺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监管工作的开展力度。另外在食品进口方面,《食品安全法》仅对进口问题进行的规定确未涉及销售和应用,这导致许多不合格的进口材料仍然在食品加工领域使用和流通。
三、强化《食品安全法》规范水平的有效建议
根据上文中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我们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强化《食品安全法》的规范水平。其一,形成完备的执法体系,强化监管力度。政府方面应当立足于长远发展的角度之上,构建更为完备的食品监督管理体系,结合新时期食品生产行业发展的需求强化监管工作的开展力度,充分发挥已有资源的优势,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其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食品安全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仅涉及诸多关键性的问题,而其他有关的细小问题却仍然缺乏规范支持。为此,我们应当借助相关的辅助性法规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权责划分,坚决避免权利交叉和管理漏洞的出现。其三,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同类型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也肩负着不同的义务,通过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也有信息的交互共享,一方面能够节约不必要的成本消耗,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强化监管工作的开展水平。其四,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打造上下联通的食品监管体系。考虑到许多地方监管机构日常监管问题存在着不足,政府方面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开展自下而上的监督,鼓励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监管平台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食品健康和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但从实际应用的角度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结合已经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寻求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路径,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高向群.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若干思考[J]. 江苏卫生保健, 2010, 12(3):17-18.
[2]张奇. 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区食品安全现状及思考[J]. 宁夏人大, 2017(6):24-25.
[3]那海涛, 刘杰.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啤酒企业食品安全管理[J]. 啤酒科技, 2016, 000(004):10-11.
[4]涂永前, 王晓天. 关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4).
作者简介:徐筱研(1999-),女,汉族,河南省人氏,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问题;建议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无小事。近几年面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律文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后续的几年当中,该法律文件又经过了几次修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版本。《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正式打开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门,然而,在该法律实施的过程当中许多潜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下文中我们就具体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问题分析
(一)未能明确执法主体,监管体制仍需改革
在《食品安全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应当严格依照已有的法律规范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分工。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已有的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尤其是在许多乡镇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诚然未能完全落实到实处。大部分的地方政府会将食品安全管理划分至卫生管理领域,而卫生部门又缺乏食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在面对食品安全管理问题时,往往不知如何应对。长此以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心怀质疑,而执法人员也将食品安全问题看做了附加工作,执法工作自然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果。
(二)分段监管存在不足,管理交叉难以消除
分段监管的形式具备着较为突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从表面上来看,采取分段管理的方式能够有效强化成功的清晰度和明确性,但在《食品安全法》应用的过程中,由于生产、销售与服务三个环节紧密相关,因此,管理交叉的问题始终存在。首先,对于保健类食品而言,究竟应当将其划分入食品领域还是药品领域,始终都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只注重对于食品的监督和管理,在行政许可方面却并不涉及,因此许多药店想要销售保健食品却都因为无相关资质而难以进行。其次,分段监管未能在同意领导规划的情况下进行,相关部门只能够依照《食品安全法》推进所负责的阶段的工作,而不同部门对于《食品安全法》的认识程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监测标准不同而导致的纠纷始终存在。加之,各部门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存在着明确的权责交叉问题,且时常有管理漏洞的出现。最后,在熟识的管理方面,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卫生标准有所不同,而熟食管理又被转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致管理工作只存在于大的层面之上,未能落实到细节当中。许多不符合卫生管理标准的小的熟食商店,虽然不具备营业资质和生产资质,却仍然在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非法加工。
(三)相关规章有待完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尽管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但法律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已有的规章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也有的《食品安全法》当中,对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但这些规范制度却局限于大的问题之上,例如发证、监管等,但对于一些小的作坊和摊位却仍然未能做到全面的监管。加之,地方立法需要将诸多琐碎的问题纳入其中,至今仍然未能形成完备的体系,使得许多食品加工企业未能获得依法加工的资质,只能私下生产或是将企业定位于餐饮服务领域,以便获得依法经营的资格。
(四)经费短缺影响效力,抽查范围有待拓展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相关条例的落实也必然会产生财政支出。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已有的资金不足,只能将资源分配给上级管理部门,而基层部门获得的经费却少之又少,没有经费意味着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范围也难以拓展,抽样检查的频率自然难以提升,长此以往,执法工作的开展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五)法律规范仍存问题,监管工作难度较大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食品生产的健康性和安全性。但由于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并未明确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导致监管部门只能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给予警示或轻微的处罚。同样的问题在食品生产场所、相关设备的卫生管理、食材用水等方面的管理方面同样存在,法律規范的缺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监管工作的开展力度。另外在食品进口方面,《食品安全法》仅对进口问题进行的规定确未涉及销售和应用,这导致许多不合格的进口材料仍然在食品加工领域使用和流通。
三、强化《食品安全法》规范水平的有效建议
根据上文中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我们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强化《食品安全法》的规范水平。其一,形成完备的执法体系,强化监管力度。政府方面应当立足于长远发展的角度之上,构建更为完备的食品监督管理体系,结合新时期食品生产行业发展的需求强化监管工作的开展力度,充分发挥已有资源的优势,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其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食品安全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仅涉及诸多关键性的问题,而其他有关的细小问题却仍然缺乏规范支持。为此,我们应当借助相关的辅助性法规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权责划分,坚决避免权利交叉和管理漏洞的出现。其三,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同类型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也肩负着不同的义务,通过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也有信息的交互共享,一方面能够节约不必要的成本消耗,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强化监管工作的开展水平。其四,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打造上下联通的食品监管体系。考虑到许多地方监管机构日常监管问题存在着不足,政府方面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开展自下而上的监督,鼓励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监管平台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食品健康和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但从实际应用的角度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结合已经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寻求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路径,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高向群.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若干思考[J]. 江苏卫生保健, 2010, 12(3):17-18.
[2]张奇. 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区食品安全现状及思考[J]. 宁夏人大, 2017(6):24-25.
[3]那海涛, 刘杰.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啤酒企业食品安全管理[J]. 啤酒科技, 2016, 000(004):10-11.
[4]涂永前, 王晓天. 关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4).
作者简介:徐筱研(1999-),女,汉族,河南省人氏,南京大学金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