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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这条规定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税务系统内部要形成信息网络,税收征管信息可在全国税务系统内传递和共享;第二,税务、工商、海关、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要形成相互传递和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制。这一规定使税收信息采集、传递和共享有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