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r——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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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安全威胁日益严重、公众生物安全诉求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兴法益,生物安全法益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生物安全法益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本质内容,应当划归至刑法上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刑法作为“保障法”,是生物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打击生物安全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视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可以发现,生物安全犯罪的规制范围缺乏严密性,结构体系缺乏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生物安全犯罪的治理效能.在生物安全威胁不断涌现和加剧的背景下,应该加强生物安全刑法立法,尽快完善生物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实现生物安全法益的全面、周延保护.在完善立场上,应该秉持积极保护、预防性保护和理性保护的立场;在完善对策上,应该补充相关罪名、调整体例结构、明确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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