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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办学的本质特征与法律层面上的非营利性定位,两者业已构成尖锐的冲突。合理回报措施的出台,不仅没有解决以上冲突,反而成为冲突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并予营利性高校以礼待。营利性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的区别,不是通过贬抑和限制营利性高校,而是通过特别嘉奖等方式突出非营利性高校来凸显不同。上述民办高等教育的制度设计与其等待中央政府的明文规定,不如通过地方政府的积极有为落实于实践。民办高等教育的性质界定及其制度设计只是在社会转型阶段顺势而为的举措,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