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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开展风险监测的经验
1.1基于风险评估原则设计实施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的设计实施应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方法。如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在进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NRP)设计时,采用了风险评估的思路和分级评分方法,在纳入任何一项监测项目时都需进行科学评估,从安全性、健康关注程度、政府管理需要、检测分析技术、实验室检测能力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1.2选择监测的食品和污染物应基于国家或地区的特点
监测的内容国与国之间应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国家的各地区之间也不应一样,并且随着时间的迁移,环境污染以及食品加工方式、饮食习惯也在发生变化。有些污染源得到控制又可能出现其他污染问题或有新的污染源被检测到。因此,选择监测的内容也在改变。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优先监测的内容选择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污染物构成的潜在性健康风险。在评估这类风险问题时,必须考虑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如神经毒素、致畸、致诱变、致癌)的严重性。也要考虑关于目前人群接触污染物情况及危险人群的资料;
(2)含有污染物的食品引起人群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率;
(3)肉用动物中某些疾病的流行;
(4)在充足数量的样品中,用可靠的方式测量污染物水平的可行性;
1.3采用多样性方式监控食源性疾病
对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应当不断收集和分析食品生产链所有环节和人类疾病发病方面的有关数据,以便评价食源性疾病的趋势和来源。监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关食源性疾病的更可靠的信息资料,主要内容应当有:
(1)了解在人类、动物、食品和环境中特定病原体的存在及其危险性;
(2)对食源性疾病爆发和散发病例的调查;
(3)核对和解释所获得的资料,取得有效的证据;
(4)快速而有效的信息传递。WHO认为,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都应当建立专门的跨学科监测小组,由所有相关部门的流行病学和微生物学专家参与,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反馈。由于主动监测的信息范围不一定涵盖所有与食源性疾病相关的内容,不同实验室数据监测的范围有所不同,因而实施带有管理性质的调查很有必要。
1.4多部门参与和协作
经济有效地开展风险监测需要采取跨学科协调的办法,由“从农场到餐桌”整个环节所有部门参加,还应当包括公共卫生部门的相关专家。为了促进沟通联络和协调,建立一个由相关方参与的协调机构是必要的。
2.我国风险监测的进展情况
2.1风险监测制度的总体要求
我国风险监测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目标是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和流行病学信息,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
2.2风险监测仍然面临复杂和高风险形势
我国食品工业长期以来高速发展,近10年来保持了20%以上的增速,成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同时我国也成为世界最大的食品市场。虽然近年来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必须看到,由于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尚不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掺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传统的食品污染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又不断产生。
2.3现行风险监测制度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国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原卫生部于2010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10〕17号),该规定是目前开展风险监测的具体制度规则。
3.对完善我国风险监测的对策建议
结合国内现行做法和国际经验,本课题组认为,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应加快实施。
3.1制定国家层面风险监测工作总体规划,逐步完善风险监测制度
风险监测是一项需要较大经费和技术投入的活动,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如何利用合理的投入取得理想的风险监测结果,是牵头部门的一项重大课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求来看,需要通过风险监测提供高质量的危害特征描述数据和高质量的暴露数据,前者如人群健康危害数据、剂量-反应数据,后者如食物消费数据、食物成分数据、食物分类、职业暴露数据等。为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加强风险监测的总体规划:
(1)根据风险监测的目的和作用,进一步规划国家风险监测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及实现方式;
(2)细化监测项目的分类规则、技术要求、数据格式、汇总和沟通方式;
(3)明确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以及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测设计;
3.2完善多部门参与和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丰富风险监测内容
现行监测计划只包括部分对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环境中化学性危害物、生物性危害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等,而对农产品种植和养殖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人畜共患病危害、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污染物等尚没有在现行监测计划中体现,缺乏食品源头污染方面和产地环境的长期、系统的监测资料,势必影响风险监测制度的完整性,难以满足风险评估所需要的科学系统的数据要求。扩大风险监测内容势必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参与。为完善风险监测的部门协调和参与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参与风险监测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在国家层面成立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立国家数据标准化框架,并分别设立消费数据专家组、环境和化学污染物专家委员会、农业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等,负责指导数据的收集、分析等技术工作,为科学设计和利用风险監测数据提供技术平台;
(2)将风险监测扩展到食品链各个阶段,收集食品链各阶段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危害因素。根据现行部门分工,食品监管、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和畜牧业、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等部门的相关监测内容都应当纳入到国家风险监测计划中来,相关监测内容可由专家委员会向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建议;
(3)建立风险监测绩效考核机制,将风险监测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和经费审计范围,将信息收集和资源共享、协调配合成效作为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3.3加快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相关工作机制,增强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性与食品链各个阶段是彼此密切关联的,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和更有效地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就必须充分理解与食品链各阶段相关的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风险,这也是国际上积极开展的危险性分析的原则。针对目前问题,应当开展或改进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全国性食源性疾病的监测规划和管理,明确与食源性疾病相关的机构和部门信息管理和汇总机制。按照不同危害的性质,配套建设实验室网络,提高与食源性疾病有关的致病因素监测和信息收集能力。会同农业、畜牧业等部门,收集与人类食源性疾病有关的动物和植物疾病或污染数据;
(2)改进食源性疾病报告和核实调查机制,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调查水平,尤其是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散发病例的调查。建立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互动关系,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机制,实施更加快速有效的食源性疾病地调查、信息处理和传递系统;
(3)提高食源性致病因素实验室检测能力,尤其是提高对新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针对性提高食源性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尤其是提高对新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针对性加强技术研究和储备,加强检测手段的研究和更新;
1.1基于风险评估原则设计实施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的设计实施应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方法。如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在进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NRP)设计时,采用了风险评估的思路和分级评分方法,在纳入任何一项监测项目时都需进行科学评估,从安全性、健康关注程度、政府管理需要、检测分析技术、实验室检测能力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1.2选择监测的食品和污染物应基于国家或地区的特点
监测的内容国与国之间应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国家的各地区之间也不应一样,并且随着时间的迁移,环境污染以及食品加工方式、饮食习惯也在发生变化。有些污染源得到控制又可能出现其他污染问题或有新的污染源被检测到。因此,选择监测的内容也在改变。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优先监测的内容选择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污染物构成的潜在性健康风险。在评估这类风险问题时,必须考虑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如神经毒素、致畸、致诱变、致癌)的严重性。也要考虑关于目前人群接触污染物情况及危险人群的资料;
(2)含有污染物的食品引起人群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率;
(3)肉用动物中某些疾病的流行;
(4)在充足数量的样品中,用可靠的方式测量污染物水平的可行性;
1.3采用多样性方式监控食源性疾病
对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应当不断收集和分析食品生产链所有环节和人类疾病发病方面的有关数据,以便评价食源性疾病的趋势和来源。监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关食源性疾病的更可靠的信息资料,主要内容应当有:
(1)了解在人类、动物、食品和环境中特定病原体的存在及其危险性;
(2)对食源性疾病爆发和散发病例的调查;
(3)核对和解释所获得的资料,取得有效的证据;
(4)快速而有效的信息传递。WHO认为,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都应当建立专门的跨学科监测小组,由所有相关部门的流行病学和微生物学专家参与,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反馈。由于主动监测的信息范围不一定涵盖所有与食源性疾病相关的内容,不同实验室数据监测的范围有所不同,因而实施带有管理性质的调查很有必要。
1.4多部门参与和协作
经济有效地开展风险监测需要采取跨学科协调的办法,由“从农场到餐桌”整个环节所有部门参加,还应当包括公共卫生部门的相关专家。为了促进沟通联络和协调,建立一个由相关方参与的协调机构是必要的。
2.我国风险监测的进展情况
2.1风险监测制度的总体要求
我国风险监测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目标是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和流行病学信息,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
2.2风险监测仍然面临复杂和高风险形势
我国食品工业长期以来高速发展,近10年来保持了20%以上的增速,成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同时我国也成为世界最大的食品市场。虽然近年来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必须看到,由于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尚不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掺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传统的食品污染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又不断产生。
2.3现行风险监测制度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国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原卫生部于2010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10〕17号),该规定是目前开展风险监测的具体制度规则。
3.对完善我国风险监测的对策建议
结合国内现行做法和国际经验,本课题组认为,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应加快实施。
3.1制定国家层面风险监测工作总体规划,逐步完善风险监测制度
风险监测是一项需要较大经费和技术投入的活动,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如何利用合理的投入取得理想的风险监测结果,是牵头部门的一项重大课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求来看,需要通过风险监测提供高质量的危害特征描述数据和高质量的暴露数据,前者如人群健康危害数据、剂量-反应数据,后者如食物消费数据、食物成分数据、食物分类、职业暴露数据等。为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加强风险监测的总体规划:
(1)根据风险监测的目的和作用,进一步规划国家风险监测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及实现方式;
(2)细化监测项目的分类规则、技术要求、数据格式、汇总和沟通方式;
(3)明确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以及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测设计;
3.2完善多部门参与和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丰富风险监测内容
现行监测计划只包括部分对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环境中化学性危害物、生物性危害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等,而对农产品种植和养殖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人畜共患病危害、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污染物等尚没有在现行监测计划中体现,缺乏食品源头污染方面和产地环境的长期、系统的监测资料,势必影响风险监测制度的完整性,难以满足风险评估所需要的科学系统的数据要求。扩大风险监测内容势必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参与。为完善风险监测的部门协调和参与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参与风险监测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在国家层面成立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立国家数据标准化框架,并分别设立消费数据专家组、环境和化学污染物专家委员会、农业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等,负责指导数据的收集、分析等技术工作,为科学设计和利用风险監测数据提供技术平台;
(2)将风险监测扩展到食品链各个阶段,收集食品链各阶段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危害因素。根据现行部门分工,食品监管、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和畜牧业、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等部门的相关监测内容都应当纳入到国家风险监测计划中来,相关监测内容可由专家委员会向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建议;
(3)建立风险监测绩效考核机制,将风险监测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和经费审计范围,将信息收集和资源共享、协调配合成效作为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3.3加快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相关工作机制,增强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性与食品链各个阶段是彼此密切关联的,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和更有效地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就必须充分理解与食品链各阶段相关的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风险,这也是国际上积极开展的危险性分析的原则。针对目前问题,应当开展或改进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全国性食源性疾病的监测规划和管理,明确与食源性疾病相关的机构和部门信息管理和汇总机制。按照不同危害的性质,配套建设实验室网络,提高与食源性疾病有关的致病因素监测和信息收集能力。会同农业、畜牧业等部门,收集与人类食源性疾病有关的动物和植物疾病或污染数据;
(2)改进食源性疾病报告和核实调查机制,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调查水平,尤其是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散发病例的调查。建立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互动关系,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机制,实施更加快速有效的食源性疾病地调查、信息处理和传递系统;
(3)提高食源性致病因素实验室检测能力,尤其是提高对新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针对性提高食源性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尤其是提高对新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针对性加强技术研究和储备,加强检测手段的研究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