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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收益分析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制工具,虽然在我国政策和规范的层面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然而在实践中的运用仍然罕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政府规制过程自身需要考虑更多重因素,无法为成本收益分析所涵盖;同时也缘成本收益分析本身的有效性需要若干的条件。因此就政府规制的分析而言,在多数情况下是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与多重标准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对于增强我国规制改革过程中的客观化、透明度和自我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将该方法的"法律化"可以部分容纳来自政府规制领域给行政法所带来的问题,从而实现行政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