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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保险为企业中雇佣者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也是雇佣单位对雇佣者应尽的社会责任。这种相互关系对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拥有积极作用,它为企业带来更多人才、更高生产效率也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本文主要从社会保险与企业劳动关系二者的理论内在联系切入,探讨社会保险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与协调机制。
关键词:社会保险 企业劳动关系 内在联系 协调机制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我国法律中明确指出它应该成为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雇佣者社会保险政策的开展实施,不但是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完善,也是对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负责,它促进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拥有更多内在联系。
一、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1.概念分析。社会保险主要以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一定保险费用,它具有强制征收性,一旦劳动者因为失业、疾病、工伤、生育、养老等问题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虽然他们无法获得常规性劳动报酬,但可以得到来自于国家及社会相关机构所提供的物质经济保障支持,这是一种社会福利性服务,也是对劳动者非常时期人身权益的有利保障。而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企业所建立的相互社会经济关系,他们被称为雇佣单位和雇佣者。从狭义角度来看,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将劳动者与雇佣者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义务。当雇佣者与雇佣单位达成劳动合作关系时,他们必须按照雇用单位的相关规定要求来完成既定劳动生产目标,同时雇佣单位根据劳动质量及数量给予雇佣者一定的报酬作为劳动价值回报。
2.内在联系。企业所提供的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是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前者促进了劳动关系中雇佣单位与雇佣者之间的相互和谐,具体来说有以下3点内容。
第一,社会保险可以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器。社会保险能够维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正常关系,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得到稳定保障,也是企业确保员工生活的安全需要,它杜绝了一切可能潜存的不安定因素出现。社会保险也能在特殊时期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稳定劳动者在特殊时期的生活,加速他们劳动能力的恢复。可以说,社会保险不但和谐稳定了劳动关系,也和谐健康了社会发展进程,对企业乃至社会预防及化解风险具有积极作用。第二,社会保险可以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添加剂。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能够保证劳动者暂时失去的劳动能力得到物质援助,同时也有激发劳动者再投入生产活动的正向鼓励作用。社会保险与国民所普遍关注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相互关联的,当劳动者健康出现问题时,社会保险会为他们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这对增强劳动者之于企业的使命感、归属感、责任感都是很有帮助的,它和谐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了劳资矛盾。第三,社会保险可以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的运行基础。我国在经历企业改革以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身份发生变化,社会上对某些身份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不够明确,导致了无劳动关系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出现,这样一来该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险就难以正常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出现了拖欠雇佣者工资、保险的恶性状况,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稳定的社会保险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发展,是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运行基础。
二、社会保险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保险的实施对企业劳动关系发展具有积极正向的促进作用,它维持了雇佣单位与雇佣者之间的良性发展关系,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4点。
1.对工作效率的有效提高。当社会保险正常实施过程中,企业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能得到有效保障,它可以为劳动者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全身心将精力投入到生产工作当中,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促进企业单位劳动生产效率。许多企业由于不重视或故意回避社会保险关系而失去了劳动者对企业的信心及拥护态度,导致企业发展的不稳定,所以社会保险能否有效实施对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和谐发展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
2.對人才资源的合理完善。当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推进过程中,社会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人才作为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关键,社会保险业就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维持有利地位的基本保障。企业应该首先强化自身的保险制度,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及丰厚的福利待遇招贤纳士,体现企业对于人才的渴求度。换言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应该是完整的互惠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充实企业生产发展,企业付出福利待遇充实劳动者生活,这样企业劳动资源才能得到合理有效流转。
3.对企业经济负担的有效减轻。社会保险的合理推行可以减轻企业在许多费用方面的额外支出。比如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企业就有义务为他们支付医疗费用,另外也包括企业为退休劳动者所发放的定期养老金。如果企业能够为劳动者合理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大笔支出就可以被国家所分担,从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使企业能够为劳动者创造更优厚福利待遇。
4.对社会公平性的完整体现。在企业中,劳动者的文化水平与劳动能力是各有差异的,这种差异造就了他们在社会利益分配方面的不同。企业在面对这种利益分配差异时,应该避免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来从某种程度上确保劳动者收入的合理与稳定。企业作为劳动者的雇佣单位,应该发挥社会保险中对社会公平性的完整体现,即对利益分配较低的低收入人群或暂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人群给予一定的补偿性帮助,降低他们与利益分配较高者之间的两极分化现象,这能够同时促进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相对完整的实现社会公平性。
三、社会保险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建设途径
企业若想实现社会保险与自身劳动关系的相互协调,就必须建立协调机制途径,强化社会保险机制,优化劳动关系。
1.对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协调机制途径建设。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建立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且诚实守信的基本合作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订立劳动关系,明确劳资双方的合法权利及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就有有关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包括《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也提出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申报缴纳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同时对企业缴费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与稽核。再一方面,企业也应该强化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为社会保险申报制度规划进程提速,实现申报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与作用协调,实现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真正维护。
2.对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律的协调机制途径建设。某些企业存在劳动合同义务规定不足、签订率低且内容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伴随《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它为多元化、多层化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也为企业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10年所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就规范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调整了社会保险管理在其社会服务进程中所实施的各种企业行为。另外,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律的配套、补助也能为企业劳动者架构有效的法律保护网络,确保劳动者各项权利都能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3.对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与劳动者流动的协调机制途径建设。当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关系出现转接时,企业劳动者即参保人员出现了参保地点转移或参保险种变更的问题。另外由于企业所担负的社会保险项目开支存在差距,所以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转接很可能严重阻碍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关系。此时企业有必要建立和运用某些管理手段来实现在不同地域间劳动者保险关系的结转通畅,为劳动者自由流动提供便利。
四、结语
企业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确保劳动者权益,提高社会基本福利待遇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是现今企业单位的重要社会责任。它能够解决劳动者在生活、医疗和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改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它对企业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周转都有巨大帮助,稳定了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势头,这就是社会保险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思斌.社会保险权的法律属性与社会保险立法[J].中州学刊,2010(3):95-98.
[2]罗媛.论社会保险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J].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1(12):46-47.
[3]张晓静.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探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4(5):298-298.
关键词:社会保险 企业劳动关系 内在联系 协调机制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我国法律中明确指出它应该成为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雇佣者社会保险政策的开展实施,不但是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完善,也是对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负责,它促进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拥有更多内在联系。
一、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1.概念分析。社会保险主要以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一定保险费用,它具有强制征收性,一旦劳动者因为失业、疾病、工伤、生育、养老等问题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虽然他们无法获得常规性劳动报酬,但可以得到来自于国家及社会相关机构所提供的物质经济保障支持,这是一种社会福利性服务,也是对劳动者非常时期人身权益的有利保障。而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企业所建立的相互社会经济关系,他们被称为雇佣单位和雇佣者。从狭义角度来看,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将劳动者与雇佣者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义务。当雇佣者与雇佣单位达成劳动合作关系时,他们必须按照雇用单位的相关规定要求来完成既定劳动生产目标,同时雇佣单位根据劳动质量及数量给予雇佣者一定的报酬作为劳动价值回报。
2.内在联系。企业所提供的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是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前者促进了劳动关系中雇佣单位与雇佣者之间的相互和谐,具体来说有以下3点内容。
第一,社会保险可以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器。社会保险能够维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正常关系,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得到稳定保障,也是企业确保员工生活的安全需要,它杜绝了一切可能潜存的不安定因素出现。社会保险也能在特殊时期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稳定劳动者在特殊时期的生活,加速他们劳动能力的恢复。可以说,社会保险不但和谐稳定了劳动关系,也和谐健康了社会发展进程,对企业乃至社会预防及化解风险具有积极作用。第二,社会保险可以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添加剂。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能够保证劳动者暂时失去的劳动能力得到物质援助,同时也有激发劳动者再投入生产活动的正向鼓励作用。社会保险与国民所普遍关注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相互关联的,当劳动者健康出现问题时,社会保险会为他们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这对增强劳动者之于企业的使命感、归属感、责任感都是很有帮助的,它和谐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了劳资矛盾。第三,社会保险可以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的运行基础。我国在经历企业改革以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身份发生变化,社会上对某些身份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不够明确,导致了无劳动关系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出现,这样一来该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险就难以正常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出现了拖欠雇佣者工资、保险的恶性状况,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稳定的社会保险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发展,是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运行基础。
二、社会保险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保险的实施对企业劳动关系发展具有积极正向的促进作用,它维持了雇佣单位与雇佣者之间的良性发展关系,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4点。
1.对工作效率的有效提高。当社会保险正常实施过程中,企业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能得到有效保障,它可以为劳动者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全身心将精力投入到生产工作当中,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促进企业单位劳动生产效率。许多企业由于不重视或故意回避社会保险关系而失去了劳动者对企业的信心及拥护态度,导致企业发展的不稳定,所以社会保险能否有效实施对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和谐发展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
2.對人才资源的合理完善。当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推进过程中,社会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人才作为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关键,社会保险业就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维持有利地位的基本保障。企业应该首先强化自身的保险制度,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及丰厚的福利待遇招贤纳士,体现企业对于人才的渴求度。换言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应该是完整的互惠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充实企业生产发展,企业付出福利待遇充实劳动者生活,这样企业劳动资源才能得到合理有效流转。
3.对企业经济负担的有效减轻。社会保险的合理推行可以减轻企业在许多费用方面的额外支出。比如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企业就有义务为他们支付医疗费用,另外也包括企业为退休劳动者所发放的定期养老金。如果企业能够为劳动者合理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大笔支出就可以被国家所分担,从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使企业能够为劳动者创造更优厚福利待遇。
4.对社会公平性的完整体现。在企业中,劳动者的文化水平与劳动能力是各有差异的,这种差异造就了他们在社会利益分配方面的不同。企业在面对这种利益分配差异时,应该避免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来从某种程度上确保劳动者收入的合理与稳定。企业作为劳动者的雇佣单位,应该发挥社会保险中对社会公平性的完整体现,即对利益分配较低的低收入人群或暂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人群给予一定的补偿性帮助,降低他们与利益分配较高者之间的两极分化现象,这能够同时促进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相对完整的实现社会公平性。
三、社会保险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建设途径
企业若想实现社会保险与自身劳动关系的相互协调,就必须建立协调机制途径,强化社会保险机制,优化劳动关系。
1.对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协调机制途径建设。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建立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且诚实守信的基本合作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订立劳动关系,明确劳资双方的合法权利及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就有有关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包括《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也提出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申报缴纳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同时对企业缴费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与稽核。再一方面,企业也应该强化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为社会保险申报制度规划进程提速,实现申报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与作用协调,实现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真正维护。
2.对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律的协调机制途径建设。某些企业存在劳动合同义务规定不足、签订率低且内容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伴随《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它为多元化、多层化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也为企业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10年所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就规范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调整了社会保险管理在其社会服务进程中所实施的各种企业行为。另外,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律的配套、补助也能为企业劳动者架构有效的法律保护网络,确保劳动者各项权利都能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3.对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与劳动者流动的协调机制途径建设。当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关系出现转接时,企业劳动者即参保人员出现了参保地点转移或参保险种变更的问题。另外由于企业所担负的社会保险项目开支存在差距,所以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转接很可能严重阻碍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关系。此时企业有必要建立和运用某些管理手段来实现在不同地域间劳动者保险关系的结转通畅,为劳动者自由流动提供便利。
四、结语
企业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确保劳动者权益,提高社会基本福利待遇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是现今企业单位的重要社会责任。它能够解决劳动者在生活、医疗和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改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它对企业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周转都有巨大帮助,稳定了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势头,这就是社会保险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思斌.社会保险权的法律属性与社会保险立法[J].中州学刊,2010(3):95-98.
[2]罗媛.论社会保险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J].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1(12):46-47.
[3]张晓静.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探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4(5):298-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