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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母婴都有生命危险,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但是虽经医生和家人不断劝说,该孕妇仍然决拒绝签字,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院为了孕妇和婴儿的生命决定行使医生处置权,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对其进行了剖宫产。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手术签字制度的关注。
手术同意书制度和医生处置权
如果患者需要手术,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这就是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使用时名称不一样,有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所谓的医生处置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该条款给了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患者的治疗进行处置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就是说手术前医院要得到患者的同意,实在不行也要得到患者家属的同意。《侵权责任法》在第56条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该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是患者或近亲属不同意,医院也是有权在遵循一定程序的前提下,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认定
目前,学界就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特殊类型,即所谓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对手术同意书即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
手术同意书在很多患者看来是医院的免责书,医院通过手术同意书把大部分的手术风险转嫁给患者。
实际上,从1982年开始实施的手术同意书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患者。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曾经表示,建立术前签字制度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保障患者可知晓自己的病情,选择最为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有专家指出,患者在治疗过程当中,应当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手术之前的签字同意制度,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我们国家现行的签字制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
由于对手术同意书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那么当发生拒签事件造成患者死亡时,法律责任就很难认定。
任何情况下生命权应该最大
4日发生在广州的事件不禁让人想起2007年肖志军事件,同样是生命垂危的孕妇和一应俱全的抢救条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丈夫,和按照所谓的规定不进行手术的医院,一个是签字的家属和果断进行手术的医院,两点不同造就了悲喜两重天的结局。
生命权凌驾于所有的权利之上。外国的一个故事发人深省:一个移民美国的德国医生因为没有在美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所以即使在医疗资源缺乏的小村庄也没有进行医疗活动。但是一天大雪封路,村里的孩子得了急性阑尾炎,如果不及时救治,就会有生命危险。这名医生知道可能招来牢狱之灾,但还是对孩子进行了手术。事后他被人举报告上了法庭,法官基于生命权是最高权力,认定医生无罪。我们在期待着立法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认定的同时,也期待人们对生命权的更多尊重。
手术同意书制度和医生处置权
如果患者需要手术,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这就是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使用时名称不一样,有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所谓的医生处置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该条款给了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患者的治疗进行处置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就是说手术前医院要得到患者的同意,实在不行也要得到患者家属的同意。《侵权责任法》在第56条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该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是患者或近亲属不同意,医院也是有权在遵循一定程序的前提下,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认定
目前,学界就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特殊类型,即所谓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对手术同意书即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
手术同意书在很多患者看来是医院的免责书,医院通过手术同意书把大部分的手术风险转嫁给患者。
实际上,从1982年开始实施的手术同意书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患者。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曾经表示,建立术前签字制度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保障患者可知晓自己的病情,选择最为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有专家指出,患者在治疗过程当中,应当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手术之前的签字同意制度,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我们国家现行的签字制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
由于对手术同意书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那么当发生拒签事件造成患者死亡时,法律责任就很难认定。
任何情况下生命权应该最大
4日发生在广州的事件不禁让人想起2007年肖志军事件,同样是生命垂危的孕妇和一应俱全的抢救条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丈夫,和按照所谓的规定不进行手术的医院,一个是签字的家属和果断进行手术的医院,两点不同造就了悲喜两重天的结局。
生命权凌驾于所有的权利之上。外国的一个故事发人深省:一个移民美国的德国医生因为没有在美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所以即使在医疗资源缺乏的小村庄也没有进行医疗活动。但是一天大雪封路,村里的孩子得了急性阑尾炎,如果不及时救治,就会有生命危险。这名医生知道可能招来牢狱之灾,但还是对孩子进行了手术。事后他被人举报告上了法庭,法官基于生命权是最高权力,认定医生无罪。我们在期待着立法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认定的同时,也期待人们对生命权的更多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