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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确保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并调整完善原有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定执行3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