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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务中适用标准不统一等原因,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案件时普遍存在认识不清、界定不准的问题,未能很好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种现状要求我们加强对共同贪污犯罪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力度.在对贪污罪共犯的具体认定上,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混合主体的共同贪污犯罪案件.认定公款私存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行为,是否达到贪污罪上所规定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界限,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