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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毒性鉴定第十七条凡申请化学品毒性鉴定的,应当提交鉴定样品和以下资料:(一)化学品毒性鉴定申请表;(二)主要成分,包括名称、成分含量、理化性质、用途、毒性;(三)种类及毒性效应等;(四)化学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杂质和主要副产品名称、成分、含量、毒性;(五)该化学品的现在国内外毒性资料;(六)产品质量标准;(七)化学品使用说明书,包括接触方式、卫生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及急救防治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