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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民社会是一个特殊的概念,代表了民主文明与相关价值的需求,对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而市民时代的终结则代表了经济国家与经济法的兴起。本文主要分析了市民社会的涵义及局限性、并探究了市民社会的终结和经济法,最后研究了中国应否及能否建立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民商法;经济国家;经济法;时代跨越
现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民主,自由,文明的国家,要想令中国实现更好的发展,达到理想的境界,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市民社会来实现这一愿望,这也成为了纠结在我国人民心头上的一个疑团。其结果如何,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现代化之路的进行方式,因此,时代跨越也成为了一个其有时代意义的话题。
一、市民社会的涵义
新世纪,饱经屈辱、困窘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于实现强国之梦。民族国家、原始积累和工业化之初步告成,令百多年来仁人志士们所梦寐以求的市民社會,仿佛即将瓜熟蒂落。一个高度繁荣、法治、民主、文明的中国已依稀显现于地平线,而如何跨越这历史性的一步,以达到理想境界、不致功亏一等,则应否建立市民社会或通过市民社会来实现最后的飞跃,就成为萦绕在国人心头的一个浓郁的情结和一时还疏理不清的疑团。其答案如何,更决定着中国现代化之路的目标走向和方式、途徑,因此它也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话题。
二、市民社会的局限性
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市民社会形态”具有极大的历史局限性。市民社会是建立在近代资本主义经济产生的基础之上的,但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在元代末期刚刚出现的时候,它仅仅局限于东南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少数城市。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经济虽然扩展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很快就随着一种新政权的出现而被扼杀。可见,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缓慢的不平衡的。
因而,商品经济自由原则对社会的影响也就是不稳定的。
元末资本主义萌芽经济产生之后,代表这种新的经济的思想和理学中肯定人的主体意识的一面相结合,在局部地区开始出现早期市民社会的因素在朱、陆合流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王阳明心学,光大和发扬了陆学中具有民主意义的成分。
清初的实学思想,一方面接过儒家担当世运的精神而提倡“经世致用”,另一方面又吸收王阳明心学中尊重个性的合理的内核,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儒家思想内部的这种自我调整,使中国市民社会的早期形态具有自己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不是完全受商业经济自由原则的支配而一味地强调自我,以我为中心,而是始终受到在宗法血亲关系上建立起来的儒家思想的影响,无法摆脱封建国家的控制。
三、市民社会的终结和经济法
市民社会的终结时间和经济法的萌芽时间是相互连接的,从国家和社会握手联合那一刻开始,国家也从市民社会中的“政治型国家”发展成为了“经济型国家”经济法也是经济国家的相关产物,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参与经济相关活动,能够在根本上将国家意志进行全面体现的法律。可以这样说,经济法的出现代表了资本主义逐渐趋于成熟和国家市民社会逐渐趋于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也就在根本上表明了从民商法到经济法之间的跨越。
民商法的相关调整公权力并不会直接的参与到与国家意志相关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公权力的皆如意或者直接将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加以全面体现,都是要通过经济法和相互副合的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说是优先使用经济法。经济法能够在根本上将整体的平衡进行全面维护,民商法可以对在经济法良好维持下,进行自由活动的相关主体和行为加以全面规制。经济法和民商法两者有着互生的关系。经济国家与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民商法”之间在矛盾运动中就会毁一旦,现代民商法之所以能够在根本上得以生存,主要依赖于经济法的存在,由此可见,经济法是高级法,从民商法再到经济法,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四、应否及能否在中国建立市民社会
要想建立起“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会涉及到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的问题,社会主义的要义之一就是国家的政权可以在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可以吸引大多数成员的参与欲望,舍狐疑的自治能力一曰成熟化,就会实行“还政于民”的政策,这时,国家的概念就会消亡。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现如今国民素质参差不齐,缺少民主和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如果发展市民社会,在相关竞争活动中利用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获取胜利的人,也会成为近代市民社会理念中出现的--商人国家。市民并不是小私或者是工人,而都是有经济基础的企业家,富豪和官吏组成,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也是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的,有着一定的阶级性存在。真的到了那个时候,对于社会基层人员来讲,他们便没有资格争取到自身的利益了,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在现在的中国,只有通过“精英政治”的形式,才能令社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并在这个过程中,将民主不断的扩大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国家的消亡也就自然而然的开始了。这样的情况是符合我国当今情况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违反它的人必将受到惩罚。
五、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经济法国家自始至终都将维护整个体系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正常秩序为目标,并在根本上保证了民商法在这样一个好的环境下从事相关活动,并对其主体进行全面规制,进而不至于社会与市场发生一些矛盾产生,在“市民社会”的相关理念破灭的时候,也随之消亡。
参考文献:
[1]刘静,施戈亮.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J].现代经济信息,2015,06:349.
关键词:市民社会;民商法;经济国家;经济法;时代跨越
现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民主,自由,文明的国家,要想令中国实现更好的发展,达到理想的境界,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市民社会来实现这一愿望,这也成为了纠结在我国人民心头上的一个疑团。其结果如何,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现代化之路的进行方式,因此,时代跨越也成为了一个其有时代意义的话题。
一、市民社会的涵义
新世纪,饱经屈辱、困窘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于实现强国之梦。民族国家、原始积累和工业化之初步告成,令百多年来仁人志士们所梦寐以求的市民社會,仿佛即将瓜熟蒂落。一个高度繁荣、法治、民主、文明的中国已依稀显现于地平线,而如何跨越这历史性的一步,以达到理想境界、不致功亏一等,则应否建立市民社会或通过市民社会来实现最后的飞跃,就成为萦绕在国人心头的一个浓郁的情结和一时还疏理不清的疑团。其答案如何,更决定着中国现代化之路的目标走向和方式、途徑,因此它也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话题。
二、市民社会的局限性
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市民社会形态”具有极大的历史局限性。市民社会是建立在近代资本主义经济产生的基础之上的,但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在元代末期刚刚出现的时候,它仅仅局限于东南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少数城市。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经济虽然扩展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很快就随着一种新政权的出现而被扼杀。可见,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缓慢的不平衡的。
因而,商品经济自由原则对社会的影响也就是不稳定的。
元末资本主义萌芽经济产生之后,代表这种新的经济的思想和理学中肯定人的主体意识的一面相结合,在局部地区开始出现早期市民社会的因素在朱、陆合流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王阳明心学,光大和发扬了陆学中具有民主意义的成分。
清初的实学思想,一方面接过儒家担当世运的精神而提倡“经世致用”,另一方面又吸收王阳明心学中尊重个性的合理的内核,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儒家思想内部的这种自我调整,使中国市民社会的早期形态具有自己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不是完全受商业经济自由原则的支配而一味地强调自我,以我为中心,而是始终受到在宗法血亲关系上建立起来的儒家思想的影响,无法摆脱封建国家的控制。
三、市民社会的终结和经济法
市民社会的终结时间和经济法的萌芽时间是相互连接的,从国家和社会握手联合那一刻开始,国家也从市民社会中的“政治型国家”发展成为了“经济型国家”经济法也是经济国家的相关产物,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参与经济相关活动,能够在根本上将国家意志进行全面体现的法律。可以这样说,经济法的出现代表了资本主义逐渐趋于成熟和国家市民社会逐渐趋于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也就在根本上表明了从民商法到经济法之间的跨越。
民商法的相关调整公权力并不会直接的参与到与国家意志相关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公权力的皆如意或者直接将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加以全面体现,都是要通过经济法和相互副合的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说是优先使用经济法。经济法能够在根本上将整体的平衡进行全面维护,民商法可以对在经济法良好维持下,进行自由活动的相关主体和行为加以全面规制。经济法和民商法两者有着互生的关系。经济国家与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民商法”之间在矛盾运动中就会毁一旦,现代民商法之所以能够在根本上得以生存,主要依赖于经济法的存在,由此可见,经济法是高级法,从民商法再到经济法,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四、应否及能否在中国建立市民社会
要想建立起“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会涉及到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的问题,社会主义的要义之一就是国家的政权可以在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可以吸引大多数成员的参与欲望,舍狐疑的自治能力一曰成熟化,就会实行“还政于民”的政策,这时,国家的概念就会消亡。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现如今国民素质参差不齐,缺少民主和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如果发展市民社会,在相关竞争活动中利用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获取胜利的人,也会成为近代市民社会理念中出现的--商人国家。市民并不是小私或者是工人,而都是有经济基础的企业家,富豪和官吏组成,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也是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的,有着一定的阶级性存在。真的到了那个时候,对于社会基层人员来讲,他们便没有资格争取到自身的利益了,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在现在的中国,只有通过“精英政治”的形式,才能令社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并在这个过程中,将民主不断的扩大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国家的消亡也就自然而然的开始了。这样的情况是符合我国当今情况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违反它的人必将受到惩罚。
五、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经济法国家自始至终都将维护整个体系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正常秩序为目标,并在根本上保证了民商法在这样一个好的环境下从事相关活动,并对其主体进行全面规制,进而不至于社会与市场发生一些矛盾产生,在“市民社会”的相关理念破灭的时候,也随之消亡。
参考文献:
[1]刘静,施戈亮.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J].现代经济信息,2015,06: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