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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法的不足也日益显现,其中一个被广泛质疑的焦点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实际上,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在目前的多种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模式中,部分审查模式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但也并非是完美方案和终极目标。在具体实施时,应当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理论研究成果、现实因素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放宽原告资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