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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菲律宾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行使既有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一般性。也具有自己的特色。菲律宾的反贪机构独树一帜。
[关键词]菲律宾;检察制度;检察权
一、菲律宾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一)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1.机构设置
菲律宾的检察机关(NATIONAL PROSECUTION SER-VICE)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第1275号总统令于1978年4月11日重新组建。
菲律宾检察系统由司法部检察长办公室(又译为首席检察官署)、省级、市级检察署组成,每个省、市均设一个检察署。这些检察机关受司法部领导和控制。
与行政分级和区划基本相一致,菲律宾的检察机关分为国家(中央)、区、省或市三级,分别是设在国家司法部的国家检察办公室(STATE PROSECUTION OFFICE)、15个区检察院(RE-GIONAL PROSECUTION OFFICE)、77个省检察院(PROVIN-CIAL PROSECUTION OFFICE)、66个市检察院(CITY PROSE-CUTION OFHCE)及16个分院(BRANCH OFFICE)。
2.检察机关、检察长和司法部(中央或地方)的关系
正是因为菲律宾的检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菲律宾的各级检察院与作为国家政府部门之一的各级司法部(厅、局)在行政上存在着隶属关系。国家检察办公室就设在司法部内。司法部长(THESECRETARYOFJUSTICE)负责监管全国的检察工作,根据第1275号总统令,司法部长有权审核、修改或撤消检察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或决定。
司法部长对全国检察工作的监管并不排斥检察权的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侦查和处理上,司法部长仅对检察长行使监督。
(二)检察官制度
检察官要从具有10年律师经验的人中挑选。
检察长是菲律宾国家负责具体检察工作的最高首长。检察长是由司法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检察长首先必须是职业法律工作者,而且在任职前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法律实际工作经历。检察长的任期由总统决定,退休年龄是65岁。
检察官的誓言和信条:“我是一名检察官,我的职责要求我宣誓要维护和捍卫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我将忠诚地、完美地完成这项事业。我将这样做,给予被告迅速而正义的司法,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起诉的过程中。我将这样做,维护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宪法和其他法定权利,使其免受侵犯和虐待。诚然,迟到的正义就是剥夺正义,当然,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迅速司法将导致仓促、恶意压迫被告而起诉。为了让被告人享有正当的法律程序,我们需要精通,至少应该知道,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并给予被告无限接近公平的正义。我应该有勇气坚定信念,使我们的决定不受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我们知道,正义始终是由人的心智控制的,所以我们要善待正义。我们不会受到个人、物质、胁迫,以及任何可能使我的正义之眼模糊的各种诱惑的影响。我要铭记在心,我们为国家服务。我不希望让任何一个无辜者入狱;也不希望让任何一个犯罪者逍遥法外。在与法院、当事人的关系中,我要用我的专业技能和素养去引导他们,这样一来,法庭的尊严能够得到维护,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感也得到加强。当所有其他人都被认为是。而我发现自己仍然疑问,此时我应该倚重我的良心为指导,因为良心是上帝的声音,正确地指导人类前行。如果我在履行作为检察官的所有职责时,能够实现所有这些誓言,我觉得很值得,因为我的良心得到安宁,我在行使职权时对得起自己,对得起我国,对得起我的上帝,符合我就职时的誓言。”
1988年成立了菲律宾国家检察官联盟组织(National Pros-ecutora League 0f the Philippines,简称NPLP),是一个非宗教、非政府组织。其宗旨和目标是:(1)促进提供尊重、诚信、能干、高效和有效的检控服务;(2)促进并保持—个独立无畏和正直的国家公诉机关,并在每+国家检察官心中保持热情,是该组织的一个基本职责,以协助迅速伸张正义,让每个人没有恐惧,检察官应始终是—个好的例子,应做到公正。使有罪的^无处遁形,和无辜的人不受到伤害;(3)协助政府尽一切可能争取和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我们用民主的方式管理司法,帮助我们的司法的覆盖一国范围内的每个人,不论贫富;(4)采取积极的工作,建议不断出现的刑法、刑事诉讼和证据法的判例能够得到颁布;(5)增进成员之间的友谊,形成良好的关系,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6)为成员们的共同福祉和共同利益而工作,提升成员的身体健康、知识技能和社会经济福利;(7)针对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提供道德、精神和经济援助,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个共同的基金。
二、菲律宾检察机关的职权
(一)检察机关的分工
1.国家检察机关:就针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行政投诉进行调查;有权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就有关触犯修改后的刑法典和其他特别法律的质询提供法律意见;就针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核。
2.区检察院:负责实施司法部在其管辖区就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所制订的政策、计划、项目规划、通报、命令、公告和规则、条例等;对其辖区内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生在该区的案件提起公诉;在司法部指导下协调与本辖区内其他政府、委、局、办等的工作关系。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能
1.侦查环节
菲律宾国家警察署(PHLIPPINE NATIONAL POLICE)和国家调查局(NATION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如监视、提讯、抓捕或查证等。侦查一旦完毕,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检察官既对警方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又可以直接接受公民个人的投诉并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或向哪个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对移交给它的已侦结的刑事案件重新展开调查,以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
案件正式移交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如对案件无疑义,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延长期限需得到省或市的检察长的同意。
2.起诉环节
起诉原则或标准:菲律宾检察院的起诉原则是排除合理怀疑,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另外,起诉工作中还应遵循的规则包括:诉辩交易;确认事实与证据;确保证据的可采性和证人的合法性;保证公正而快速的审判。
辩诉交易:被告人如果主动承认轻罪,检察官应立即停止诉讼程序;如果被告人主动承认的罪行的刑罚并非死刑,检察 官可以不再向法庭展示证据。除非法院如此要求;检察官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可以就被告人主动承认轻罪与被告人达成交易,条件是所判刑罚是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2000比索以下的罚金。检察官作出上述决定还须得到省或市级以上检察长的书面许可;被告人主动承认轻罪不得成为其规避重罪的借口。依照刑法典和相关特别法,该轻罪的程度比免于追究的重罪不得少于两级,且应属同一类犯罪。
3.审判环节
出庭的检察官应当庭指证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与被告方当庭质证和辩论。
除上述职权外,菲律宾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还有其他权利。如有权查阅任何档案或资料。有权要求任何机关协助而不被拒绝等。
对刑事犯罪案件享有公诉权,但选举犯罪的公诉权则属于选举委员会。
三、菲律宾检察制度的特色
菲律宾检察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成立独立调查处,专门从事行政监督与反贪的调查。独立调查处设调查官和总助理各1名及助理若干名,也可单独任命1名驻军队的助理。对于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提出的对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对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公职人员或雇员的指控,应当迅速及时地处理,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将所采取的行动和结果通知申诉人。
调查官及其助理应是菲律宾本土出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40周岁,被公认为正直独立,是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前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调查官必须曾任法官或在菲律宾任律师10年以上。调查官和助理每届任期7年,不得连任。调查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调查官根据国家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任命。调查官及其助理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在任期内兼任其他职务或职位,不得从事任何职业,不得参与任何与其职务有关的私营的经营,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同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所授予的特许权或特惠权有经济利害关系。法律还规定,他们不得参加离职后的第一次国家各级行政官员的选举。
独立调查处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务员、雇员、行政管理机关或代理行政机关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2.制止、防止、纠正政府管理机构人员履行职务时的滥用职权和其他与职务不相称的行为。3.监督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指示其对犯有错误或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给予撤职、停职、降级、罚款、训斥等行政处罚,甚至对那些违法人员直接起诉;对那些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懒散、管理不当、营私舞弊、腐败贪污的行为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提出遵守高标准道德的合理改革措施与建议。4.监督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5.监督国家所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防止其直接或间接地向现任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最高法院法官、宪法规定的委员会成员、调查官以及前列人员拥有权益的公司或机构提供商业性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金融帮助等。6.要求任何政府机关提供为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协助和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有关案件文件。7.根据指控,指示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以及任何政府所有或控制,但保持原有章程的公司的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执行或迅速处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人物,制止、防止和纠正履行职务时的任何滥用职权或其他不当行为。8.根据需要并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指示有关官员提供其所主管的机关签订或参与的涉及动用公款或公用财产的合同或交易文件的副本,并将其中的任何不当行为通报审计委员会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四、菲律宾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
菲律宾由于历史的原因,各项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带有很重的英美法的色彩,因此,菲律宾的各项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大体上是承袭了英美法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院设置的独立性与一体性的结合
菲律宾检察机构分为三级,中央、区、省市,各级检察院独立运行,相互之间互不干扰,但又同时隶属于国家司法部,国家司法部监督各地市级检察院的运行,司法部长实际就是国家总检察长。
(二)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菲律宾检察制度与英美检查制度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例如检察官必须从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从业人员才能够进行选拔,检察官履行职权时具有独立办案、独立对案件结果负责的权利,只是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才会受到首席检察官的宏观指导意见而且在指导之下的具体处理意见还是由检察官独立做出。检察官起诉案件时并没有机关集体的意见指导,检察官个人和检察机关之间并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检察官之间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也是相互独立的。总检察署、省、市检察机关各自向任命或选举他的政府或选民负责,相互之间各不隶属,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甚至也没有监督和指导关系。在国家检察系统中,各个地区检察官办事处虽然要遵守检察长制定的方针、政策,但是,他们履行检控职能时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和重大政府官员腐败案件等少部分案件中,会寻求司法部的支持和帮助,而且必须得到总检察长或主管刑事处工作的助理检察长的批准才能提起公诉;对于其他的大部分案件,他们有权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不受联邦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和干涉。而在地方检察系统中,检察长名义上是首席检察官,但他们大多没有具体的检察职能,也很少干涉各地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因此,各地各级的检察官办事处都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
[关键词]菲律宾;检察制度;检察权
一、菲律宾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一)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1.机构设置
菲律宾的检察机关(NATIONAL PROSECUTION SER-VICE)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第1275号总统令于1978年4月11日重新组建。
菲律宾检察系统由司法部检察长办公室(又译为首席检察官署)、省级、市级检察署组成,每个省、市均设一个检察署。这些检察机关受司法部领导和控制。
与行政分级和区划基本相一致,菲律宾的检察机关分为国家(中央)、区、省或市三级,分别是设在国家司法部的国家检察办公室(STATE PROSECUTION OFFICE)、15个区检察院(RE-GIONAL PROSECUTION OFFICE)、77个省检察院(PROVIN-CIAL PROSECUTION OFFICE)、66个市检察院(CITY PROSE-CUTION OFHCE)及16个分院(BRANCH OFFICE)。
2.检察机关、检察长和司法部(中央或地方)的关系
正是因为菲律宾的检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菲律宾的各级检察院与作为国家政府部门之一的各级司法部(厅、局)在行政上存在着隶属关系。国家检察办公室就设在司法部内。司法部长(THESECRETARYOFJUSTICE)负责监管全国的检察工作,根据第1275号总统令,司法部长有权审核、修改或撤消检察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或决定。
司法部长对全国检察工作的监管并不排斥检察权的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侦查和处理上,司法部长仅对检察长行使监督。
(二)检察官制度
检察官要从具有10年律师经验的人中挑选。
检察长是菲律宾国家负责具体检察工作的最高首长。检察长是由司法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检察长首先必须是职业法律工作者,而且在任职前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法律实际工作经历。检察长的任期由总统决定,退休年龄是65岁。
检察官的誓言和信条:“我是一名检察官,我的职责要求我宣誓要维护和捍卫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我将忠诚地、完美地完成这项事业。我将这样做,给予被告迅速而正义的司法,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起诉的过程中。我将这样做,维护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宪法和其他法定权利,使其免受侵犯和虐待。诚然,迟到的正义就是剥夺正义,当然,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迅速司法将导致仓促、恶意压迫被告而起诉。为了让被告人享有正当的法律程序,我们需要精通,至少应该知道,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并给予被告无限接近公平的正义。我应该有勇气坚定信念,使我们的决定不受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我们知道,正义始终是由人的心智控制的,所以我们要善待正义。我们不会受到个人、物质、胁迫,以及任何可能使我的正义之眼模糊的各种诱惑的影响。我要铭记在心,我们为国家服务。我不希望让任何一个无辜者入狱;也不希望让任何一个犯罪者逍遥法外。在与法院、当事人的关系中,我要用我的专业技能和素养去引导他们,这样一来,法庭的尊严能够得到维护,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感也得到加强。当所有其他人都被认为是。而我发现自己仍然疑问,此时我应该倚重我的良心为指导,因为良心是上帝的声音,正确地指导人类前行。如果我在履行作为检察官的所有职责时,能够实现所有这些誓言,我觉得很值得,因为我的良心得到安宁,我在行使职权时对得起自己,对得起我国,对得起我的上帝,符合我就职时的誓言。”
1988年成立了菲律宾国家检察官联盟组织(National Pros-ecutora League 0f the Philippines,简称NPLP),是一个非宗教、非政府组织。其宗旨和目标是:(1)促进提供尊重、诚信、能干、高效和有效的检控服务;(2)促进并保持—个独立无畏和正直的国家公诉机关,并在每+国家检察官心中保持热情,是该组织的一个基本职责,以协助迅速伸张正义,让每个人没有恐惧,检察官应始终是—个好的例子,应做到公正。使有罪的^无处遁形,和无辜的人不受到伤害;(3)协助政府尽一切可能争取和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我们用民主的方式管理司法,帮助我们的司法的覆盖一国范围内的每个人,不论贫富;(4)采取积极的工作,建议不断出现的刑法、刑事诉讼和证据法的判例能够得到颁布;(5)增进成员之间的友谊,形成良好的关系,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6)为成员们的共同福祉和共同利益而工作,提升成员的身体健康、知识技能和社会经济福利;(7)针对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提供道德、精神和经济援助,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个共同的基金。
二、菲律宾检察机关的职权
(一)检察机关的分工
1.国家检察机关:就针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行政投诉进行调查;有权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就有关触犯修改后的刑法典和其他特别法律的质询提供法律意见;就针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核。
2.区检察院:负责实施司法部在其管辖区就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所制订的政策、计划、项目规划、通报、命令、公告和规则、条例等;对其辖区内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生在该区的案件提起公诉;在司法部指导下协调与本辖区内其他政府、委、局、办等的工作关系。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能
1.侦查环节
菲律宾国家警察署(PHLIPPINE NATIONAL POLICE)和国家调查局(NATION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如监视、提讯、抓捕或查证等。侦查一旦完毕,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检察官既对警方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又可以直接接受公民个人的投诉并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或向哪个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对移交给它的已侦结的刑事案件重新展开调查,以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
案件正式移交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如对案件无疑义,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延长期限需得到省或市的检察长的同意。
2.起诉环节
起诉原则或标准:菲律宾检察院的起诉原则是排除合理怀疑,起诉的标准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另外,起诉工作中还应遵循的规则包括:诉辩交易;确认事实与证据;确保证据的可采性和证人的合法性;保证公正而快速的审判。
辩诉交易:被告人如果主动承认轻罪,检察官应立即停止诉讼程序;如果被告人主动承认的罪行的刑罚并非死刑,检察 官可以不再向法庭展示证据。除非法院如此要求;检察官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可以就被告人主动承认轻罪与被告人达成交易,条件是所判刑罚是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2000比索以下的罚金。检察官作出上述决定还须得到省或市级以上检察长的书面许可;被告人主动承认轻罪不得成为其规避重罪的借口。依照刑法典和相关特别法,该轻罪的程度比免于追究的重罪不得少于两级,且应属同一类犯罪。
3.审判环节
出庭的检察官应当庭指证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与被告方当庭质证和辩论。
除上述职权外,菲律宾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还有其他权利。如有权查阅任何档案或资料。有权要求任何机关协助而不被拒绝等。
对刑事犯罪案件享有公诉权,但选举犯罪的公诉权则属于选举委员会。
三、菲律宾检察制度的特色
菲律宾检察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成立独立调查处,专门从事行政监督与反贪的调查。独立调查处设调查官和总助理各1名及助理若干名,也可单独任命1名驻军队的助理。对于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提出的对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对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公职人员或雇员的指控,应当迅速及时地处理,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将所采取的行动和结果通知申诉人。
调查官及其助理应是菲律宾本土出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40周岁,被公认为正直独立,是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前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调查官必须曾任法官或在菲律宾任律师10年以上。调查官和助理每届任期7年,不得连任。调查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调查官根据国家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任命。调查官及其助理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在任期内兼任其他职务或职位,不得从事任何职业,不得参与任何与其职务有关的私营的经营,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同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所授予的特许权或特惠权有经济利害关系。法律还规定,他们不得参加离职后的第一次国家各级行政官员的选举。
独立调查处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务员、雇员、行政管理机关或代理行政机关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2.制止、防止、纠正政府管理机构人员履行职务时的滥用职权和其他与职务不相称的行为。3.监督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指示其对犯有错误或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给予撤职、停职、降级、罚款、训斥等行政处罚,甚至对那些违法人员直接起诉;对那些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懒散、管理不当、营私舞弊、腐败贪污的行为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提出遵守高标准道德的合理改革措施与建议。4.监督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5.监督国家所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防止其直接或间接地向现任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最高法院法官、宪法规定的委员会成员、调查官以及前列人员拥有权益的公司或机构提供商业性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金融帮助等。6.要求任何政府机关提供为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协助和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有关案件文件。7.根据指控,指示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以及任何政府所有或控制,但保持原有章程的公司的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执行或迅速处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人物,制止、防止和纠正履行职务时的任何滥用职权或其他不当行为。8.根据需要并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指示有关官员提供其所主管的机关签订或参与的涉及动用公款或公用财产的合同或交易文件的副本,并将其中的任何不当行为通报审计委员会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四、菲律宾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
菲律宾由于历史的原因,各项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带有很重的英美法的色彩,因此,菲律宾的各项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大体上是承袭了英美法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院设置的独立性与一体性的结合
菲律宾检察机构分为三级,中央、区、省市,各级检察院独立运行,相互之间互不干扰,但又同时隶属于国家司法部,国家司法部监督各地市级检察院的运行,司法部长实际就是国家总检察长。
(二)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菲律宾检察制度与英美检查制度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例如检察官必须从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从业人员才能够进行选拔,检察官履行职权时具有独立办案、独立对案件结果负责的权利,只是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才会受到首席检察官的宏观指导意见而且在指导之下的具体处理意见还是由检察官独立做出。检察官起诉案件时并没有机关集体的意见指导,检察官个人和检察机关之间并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检察官之间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也是相互独立的。总检察署、省、市检察机关各自向任命或选举他的政府或选民负责,相互之间各不隶属,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甚至也没有监督和指导关系。在国家检察系统中,各个地区检察官办事处虽然要遵守检察长制定的方针、政策,但是,他们履行检控职能时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和重大政府官员腐败案件等少部分案件中,会寻求司法部的支持和帮助,而且必须得到总检察长或主管刑事处工作的助理检察长的批准才能提起公诉;对于其他的大部分案件,他们有权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不受联邦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和干涉。而在地方检察系统中,检察长名义上是首席检察官,但他们大多没有具体的检察职能,也很少干涉各地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因此,各地各级的检察官办事处都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