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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处置公共事件仍是一件非常棘手和麻烦的事,各地基层干部尽管用尽了各种方法,但还是感到矛盾丛生、难以处置。基层究竟应该怎样处置公共事件呢?
在笔者看來,应走法治化轨道。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在“维稳”的高压态势下,“搞定”、“摆平”却成了一些基层干部处置公共事件的“法宝”和“护身符”,说什么“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为此,他们不顾法律,不讲原则,不计成本,不管后果,只要事态能够平息下去就行。
这样做,或许能够取得个案处置的成功,但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还有可能会造成较坏的“示范效应”,导致同类公共事件的反复发生。所以,从这种意义上看,不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公共事件,处置越成功,其危害性就会越大。
“搞定”的方法再多,都抵不过法治方法一个;“摆平”的手段再高,都不如法治手段高。因此,一定要从“摆平”的思路中走出来,始终坚持依靠法治方式、方法解决矛盾和问题。
走法治化轨道处置公共事件应当保护公民权利。目前,引发公共事件的核心问题多是权利之争。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也日益增强。然而,在实际处置公共事件时,一些基层干部却缺乏法治精神,往往借“改革”、“发展”或“稳定”的名义,一味遵循权力逻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肆意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基层干部能否在非常状态下不滥用行政权力,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对政府法治建设的重大考验;另一方面,少数群众提出过分要求,甚至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试图达到目的。对于这种过度维权现象,基层干部则应维护法律权威,坚决予以制止和严惩,以更好地保障大多数群众的权利。
因此,各地基层干部在处置公共事件时,一定要轻“权力逻辑”重“权利意识”,从“权力逻辑”的思维定势中走出来,牢牢把握“权利意识”,对合法的维权要保护,对不当的维权要制止,对借维权之机破坏公共秩序的要坚决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求得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走法治化轨道处置公共事件,还应当实现“法治化治理”。公共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需要“应急性管理”,但也要学会防范于未然,减少公共事件的发生。学会和掌握这种“本领”,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这些“法律锐器”既是基层干部处置公共事件的“杀手锏”,也是抓好群众普法教育工作的“重头戏”。
其次,要完善保障个人权益机制,完善约束政府行为机制,完善表达利益诉求机制。这些机制健全、完善了,基层干部的行政行为也就规范了,群众的合法权利也就有了保障,公共事件也会相应减少。
其三,当前特别需要构建起制度信任、政策信任和干部信任这三种信任体系。制度信任,就是对于宪法和法律体系的认同,相信制度与程序的公平正义和运作效力;政策信任,就是相信公共政策的公益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干部信任,就是相信公职人员能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大常委会)
在笔者看來,应走法治化轨道。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在“维稳”的高压态势下,“搞定”、“摆平”却成了一些基层干部处置公共事件的“法宝”和“护身符”,说什么“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为此,他们不顾法律,不讲原则,不计成本,不管后果,只要事态能够平息下去就行。
这样做,或许能够取得个案处置的成功,但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还有可能会造成较坏的“示范效应”,导致同类公共事件的反复发生。所以,从这种意义上看,不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公共事件,处置越成功,其危害性就会越大。
“搞定”的方法再多,都抵不过法治方法一个;“摆平”的手段再高,都不如法治手段高。因此,一定要从“摆平”的思路中走出来,始终坚持依靠法治方式、方法解决矛盾和问题。
走法治化轨道处置公共事件应当保护公民权利。目前,引发公共事件的核心问题多是权利之争。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也日益增强。然而,在实际处置公共事件时,一些基层干部却缺乏法治精神,往往借“改革”、“发展”或“稳定”的名义,一味遵循权力逻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肆意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基层干部能否在非常状态下不滥用行政权力,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对政府法治建设的重大考验;另一方面,少数群众提出过分要求,甚至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试图达到目的。对于这种过度维权现象,基层干部则应维护法律权威,坚决予以制止和严惩,以更好地保障大多数群众的权利。
因此,各地基层干部在处置公共事件时,一定要轻“权力逻辑”重“权利意识”,从“权力逻辑”的思维定势中走出来,牢牢把握“权利意识”,对合法的维权要保护,对不当的维权要制止,对借维权之机破坏公共秩序的要坚决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求得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走法治化轨道处置公共事件,还应当实现“法治化治理”。公共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需要“应急性管理”,但也要学会防范于未然,减少公共事件的发生。学会和掌握这种“本领”,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这些“法律锐器”既是基层干部处置公共事件的“杀手锏”,也是抓好群众普法教育工作的“重头戏”。
其次,要完善保障个人权益机制,完善约束政府行为机制,完善表达利益诉求机制。这些机制健全、完善了,基层干部的行政行为也就规范了,群众的合法权利也就有了保障,公共事件也会相应减少。
其三,当前特别需要构建起制度信任、政策信任和干部信任这三种信任体系。制度信任,就是对于宪法和法律体系的认同,相信制度与程序的公平正义和运作效力;政策信任,就是相信公共政策的公益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干部信任,就是相信公职人员能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