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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受经济新常态需求缩减和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内蒙古能源企业的运营状况陷入困境,供给侧改革对省内能源产业提出了化解过剩产能、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的新要求,亟待通过金融方法帮助能源产业破除危机实现新发展。该文利用Eviews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理清金融是能源产业发展的原因,通过分析当前金融支持能源产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控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向帮助内蒙古能源结构实现过渡转型,并通过鼓励能源企业上市、建立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改善能源产业直接融资短缺现状。
关键词:能源产业;金融;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产业投资基金
内蒙古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风力和电力的能源储备基地,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后面临着煤炭需求增速放缓、产能建设超前等问题的困扰,能源企业的运营状况大不如前,2013年更是出现了近10年来能源产量净值的首次缩水。省内传统的能源产业以煤炭开采为主,其高污染高耗能的生产方式不适应“十三五”建设安全、清洁、高效、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的要求,通过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是内蒙古现阶段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能源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制约着省内煤炭企业技术创新建设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本文通过分析金融在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为如何应用金融资金配置的引导作用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新能源发展提出恰当建议。
一、内蒙古金融与能源发展水平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能源产业的常规运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单靠企业自身的资金供给远远无法满足,近年来煤炭和石油价格的下降使内蒙古传统能源产业的盈利能力大不如前,传统能源企业的运营和新能源的开发均需大量的资金支持,故理论上能源产业的发展有对金融支持有单向依赖的倾向。同时,能源产业的金融属性决定着它可以影响金融指标的表现,以石油对金融的影响为例:①国际石油价格暴涨往往伴随着股票价格的暴跌,大量的资金由股票市场转移到了石油市场。②石油储备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国的外汇储备。综上所述,进一步研究内蒙古地区金融发展状况与能源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加深了解以优化政策建议的基础。
(一)数据的选择与处理
本文以能源生产总量、可再生资源与非可再生资源产出的比重(通过能源产出构成计算得到)、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来衡量能源产业的发展情况,以M2与GDP的比值来衡量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对内蒙古2005-2014年10年间的数据进行研究。
由于纳入分析的各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单位,不便分析,故对原始数据进行正态标准化、累积概率处理。假设各指标数据均服从正态分布,即,对做标准化处理,并将查表得到的相应累积概率值与100相乘,得到正态标准化及累积概率处理后的数据分布在0-100之间。
(二)ADF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虚假回归,利用ADF检验判断两组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在Eviews6.0软件中分别对金融和能源发展指数的数据进行ADF检验,由于两组检验结果的t统计量均大于各检测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未通过平稳性检验,故对两组数据进行二阶差分处理。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ADF检验得到:两组指标均有95%的可能是平稳序列。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由于能源产业发展指数和金融发展指数二阶同整,在Eviews6.0软件中对其二阶差分后的金融、能源发展指数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运行结果表明: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金融发展不是能源发展原因的假设,通过能源发展不是金融发展的假设。即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发展对金融具有单向依赖性,金融通过为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支持决定着能源产业的基础运营和创新发展,因此,可利用金融资金分配的便利性协助内蒙古能源产业转型升级。
图1:能源发展指数与金融发展指数的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
二、金融对内蒙古能源产业融资支持的问题
(一)能源产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信贷
能源企业是内蒙古融资企业名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商业银行2015年的新增贷款额为2186.65亿元,能源企业的贷款额占比仍位居前列。由于我国银行业的产品创新性不足,为能源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以中长期能源信贷为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和产业技术的创新。另外,能源企业具有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大的特点,商行业务结构趋同使能源企业在经济低迷时期面临着融资陷入全面困境的危险。
(二)省内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能源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不足
内蒙古能源企业上市公司仅有4家,分别是:平庄能源、露天煤业、平煤股份和银泰资源,其中流通股市值最大的是银泰资源148亿,平庄能源的流通股市值仅53亿。同样是煤炭生产规模大、储备丰富的省份,内蒙古能源产业的上市公司个数和流通过市值规模远不及山西省。整体来看,自治区共有上市公司25家占全国总量的1%,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程度不匹配是导致能源产业直接融资状况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
(三)创新开发风险大,新能源企业融资受阻
在绿色发展和能源产业结构转型的要求下内蒙古新能源的开发逐渐得到重视,目前新能源发展所涉新技术尚不完善,因利好政策导致行业内竞争激烈的现象日益凸显,企业融资十分困难。一方面,出于对业务经营安全性的考虑,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通常以“贷大贷长”为主要服务对象,大量新能源企业无法在有限的信贷業务规模中获取间接融资资金。另一方面,大部分新能源企业的资质尚达不到上市发股的要求,无法以发行股票获得直接融资。风险投资机构因专业化程度不足对新能源企业的投资持观望态度,加深了新能源企业融资渠道的局限性。
三、对金融支持内蒙古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
首先,应充分利用银行在资金配给方面的优势,调整内蒙古能源产业的结构。目前,自治区能源产业仍以煤炭开采为主,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不足,在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的背景下,依靠煤炭业发展带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已难以为继,可再生能源凭借绿色环保的优点有望成为能源产业发展的新动力。一方面要利用好政策性银行融资活动具有明显政策导向的特点,积极地为新能源的开发和原有能源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填补由于传统商行倾向于投资周期短、安全性高项目而形成的融资空白,改善能源产业间接融资不足的现状。另一方面,应限制商业银行对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的投资,通过控制资金的供给调整能源的消耗方向,促进资金向高效环保的企业和项目流动,解决能源产业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自治区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 其次,应加快内蒙古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截至2014年末,内蒙古上市公司仅有25家,证券公司2家,期货和私募市场尚处起步阶段,金融中介机构数量过少、资本市场成熟度不足直接影响着能源企业获取的直接融资能力。一方面,应鼓励全区能源产业的龙头企业上市,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步伐。同时,在关停经营效益不佳、污染严重的小型煤炭企业的基础上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提高煤炭开发的集中程度,以专业化、规模化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质量,为上市融资打好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合伙企业法》和新《公司法》的有效实施,我国产业基金相关的法律政策日趋完善,因此,可通过建立内蒙古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扩展能源企业的融资渠道。从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角度考虑,应选用公司型方式设立投资基金,原因在于:1、公司型形式的基金比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更稳定,不能随意终止,既适应能源产业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也符合我国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安全的要求;2、公司型基金是目前国际上发展比较完善的基金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基金的投资人、管理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既共享利润又彼此制衡,且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份额不能低于35%,有效确保了基金的可靠性。自治区应以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为基础,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并通过私募方式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注重投资项目安全性和长期投资價值的机构争取资金,解决能源企业直接融资难题。(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课题组.集合投资与金融创新——建立内蒙古能源产业投资基金路径的选择[J].能源经济.2010(6):12-16.
[2] 冯丽娜.金融支持内蒙古能源产业发展的探讨[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3-7.
[3] 刘志武.内蒙古能源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1.
[4] 韩凤永.制约内蒙古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J].经济论坛.2009(3):56-58.
[5] 郭彩霞.内蒙古能源地区产业绿色转型中的金融支持问题分析[J].广播大学学报.2010(4):9-12.
[6] 董军.内蒙古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现实基础和路径选择[J].工业技术经济.2011(12):66-73.
关键词:能源产业;金融;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产业投资基金
内蒙古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风力和电力的能源储备基地,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后面临着煤炭需求增速放缓、产能建设超前等问题的困扰,能源企业的运营状况大不如前,2013年更是出现了近10年来能源产量净值的首次缩水。省内传统的能源产业以煤炭开采为主,其高污染高耗能的生产方式不适应“十三五”建设安全、清洁、高效、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的要求,通过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是内蒙古现阶段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能源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制约着省内煤炭企业技术创新建设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本文通过分析金融在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为如何应用金融资金配置的引导作用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新能源发展提出恰当建议。
一、内蒙古金融与能源发展水平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能源产业的常规运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单靠企业自身的资金供给远远无法满足,近年来煤炭和石油价格的下降使内蒙古传统能源产业的盈利能力大不如前,传统能源企业的运营和新能源的开发均需大量的资金支持,故理论上能源产业的发展有对金融支持有单向依赖的倾向。同时,能源产业的金融属性决定着它可以影响金融指标的表现,以石油对金融的影响为例:①国际石油价格暴涨往往伴随着股票价格的暴跌,大量的资金由股票市场转移到了石油市场。②石油储备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国的外汇储备。综上所述,进一步研究内蒙古地区金融发展状况与能源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加深了解以优化政策建议的基础。
(一)数据的选择与处理
本文以能源生产总量、可再生资源与非可再生资源产出的比重(通过能源产出构成计算得到)、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来衡量能源产业的发展情况,以M2与GDP的比值来衡量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对内蒙古2005-2014年10年间的数据进行研究。
由于纳入分析的各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单位,不便分析,故对原始数据进行正态标准化、累积概率处理。假设各指标数据均服从正态分布,即,对做标准化处理,并将查表得到的相应累积概率值与100相乘,得到正态标准化及累积概率处理后的数据分布在0-100之间。
(二)ADF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虚假回归,利用ADF检验判断两组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在Eviews6.0软件中分别对金融和能源发展指数的数据进行ADF检验,由于两组检验结果的t统计量均大于各检测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未通过平稳性检验,故对两组数据进行二阶差分处理。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ADF检验得到:两组指标均有95%的可能是平稳序列。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由于能源产业发展指数和金融发展指数二阶同整,在Eviews6.0软件中对其二阶差分后的金融、能源发展指数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运行结果表明: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金融发展不是能源发展原因的假设,通过能源发展不是金融发展的假设。即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发展对金融具有单向依赖性,金融通过为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支持决定着能源产业的基础运营和创新发展,因此,可利用金融资金分配的便利性协助内蒙古能源产业转型升级。
图1:能源发展指数与金融发展指数的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
二、金融对内蒙古能源产业融资支持的问题
(一)能源产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信贷
能源企业是内蒙古融资企业名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商业银行2015年的新增贷款额为2186.65亿元,能源企业的贷款额占比仍位居前列。由于我国银行业的产品创新性不足,为能源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以中长期能源信贷为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蒙古能源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和产业技术的创新。另外,能源企业具有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大的特点,商行业务结构趋同使能源企业在经济低迷时期面临着融资陷入全面困境的危险。
(二)省内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能源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不足
内蒙古能源企业上市公司仅有4家,分别是:平庄能源、露天煤业、平煤股份和银泰资源,其中流通股市值最大的是银泰资源148亿,平庄能源的流通股市值仅53亿。同样是煤炭生产规模大、储备丰富的省份,内蒙古能源产业的上市公司个数和流通过市值规模远不及山西省。整体来看,自治区共有上市公司25家占全国总量的1%,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程度不匹配是导致能源产业直接融资状况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
(三)创新开发风险大,新能源企业融资受阻
在绿色发展和能源产业结构转型的要求下内蒙古新能源的开发逐渐得到重视,目前新能源发展所涉新技术尚不完善,因利好政策导致行业内竞争激烈的现象日益凸显,企业融资十分困难。一方面,出于对业务经营安全性的考虑,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通常以“贷大贷长”为主要服务对象,大量新能源企业无法在有限的信贷業务规模中获取间接融资资金。另一方面,大部分新能源企业的资质尚达不到上市发股的要求,无法以发行股票获得直接融资。风险投资机构因专业化程度不足对新能源企业的投资持观望态度,加深了新能源企业融资渠道的局限性。
三、对金融支持内蒙古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
首先,应充分利用银行在资金配给方面的优势,调整内蒙古能源产业的结构。目前,自治区能源产业仍以煤炭开采为主,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不足,在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的背景下,依靠煤炭业发展带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已难以为继,可再生能源凭借绿色环保的优点有望成为能源产业发展的新动力。一方面要利用好政策性银行融资活动具有明显政策导向的特点,积极地为新能源的开发和原有能源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填补由于传统商行倾向于投资周期短、安全性高项目而形成的融资空白,改善能源产业间接融资不足的现状。另一方面,应限制商业银行对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的投资,通过控制资金的供给调整能源的消耗方向,促进资金向高效环保的企业和项目流动,解决能源产业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自治区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 其次,应加快内蒙古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截至2014年末,内蒙古上市公司仅有25家,证券公司2家,期货和私募市场尚处起步阶段,金融中介机构数量过少、资本市场成熟度不足直接影响着能源企业获取的直接融资能力。一方面,应鼓励全区能源产业的龙头企业上市,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步伐。同时,在关停经营效益不佳、污染严重的小型煤炭企业的基础上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提高煤炭开发的集中程度,以专业化、规模化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质量,为上市融资打好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合伙企业法》和新《公司法》的有效实施,我国产业基金相关的法律政策日趋完善,因此,可通过建立内蒙古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扩展能源企业的融资渠道。从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角度考虑,应选用公司型方式设立投资基金,原因在于:1、公司型形式的基金比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更稳定,不能随意终止,既适应能源产业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也符合我国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安全的要求;2、公司型基金是目前国际上发展比较完善的基金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基金的投资人、管理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既共享利润又彼此制衡,且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份额不能低于35%,有效确保了基金的可靠性。自治区应以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为基础,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并通过私募方式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注重投资项目安全性和长期投资價值的机构争取资金,解决能源企业直接融资难题。(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课题组.集合投资与金融创新——建立内蒙古能源产业投资基金路径的选择[J].能源经济.2010(6):12-16.
[2] 冯丽娜.金融支持内蒙古能源产业发展的探讨[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3-7.
[3] 刘志武.内蒙古能源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1.
[4] 韩凤永.制约内蒙古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J].经济论坛.2009(3):56-58.
[5] 郭彩霞.内蒙古能源地区产业绿色转型中的金融支持问题分析[J].广播大学学报.2010(4):9-12.
[6] 董军.内蒙古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现实基础和路径选择[J].工业技术经济.2011(12):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