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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统计指标,可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牵涉到广大农民利益,所以其产生的影响已广及于整个社会。不仅各级党政领导对其十分关注,广大农民兄弟也是倍加关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从调查整理到汇总上报的全过程,均由政府统计部门直接操作,应当说这一统计数据比较客观、公正。但每及一年一度公布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时往往引发起相当热烈的讨论,有赞同的,有质疑的,也有反对的。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反对者中既有普通农民,也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党政领导。而正是由于相当部分社会人对此数据的不理解,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对目前广大农民收入、生活水平有一个公正、统一的判断。面对莫衷一是的社会舆论,不能不让人有所思考。细细思索,回味发现,其主要原因来自于人们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存在着三个方面的误解所致。
一、误解之一:纯收入不等于净收入
通常人们理解的净收入是指总收入中扣除生产性成本和生活消费支出后的净结余。而我们调查公布的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来源是指总收入中扣除生产性成本支出、农税和承包费、调查补贴后的收入。农民纯收入的主要用途一是当年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二是来年再生产的费用投入。云南某县住户资料显示,2002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872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021元,生活消费支出占纯收入的比重为68.5%,也就是说在纯收入中有近7成是用于人们日常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家庭设备、文教娱乐、其他商品的生活消费。所以一些农户在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后,净结余已所剩无几,少数纯农户甚至出现负数现象。所以我们在理解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概念时不能把纯收入与净收入混淆起来。
二、误解之二:人均拥有并不等于人人拥有
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是一个平均指标,难以反映出农户收入的差异性,可能存在着以少数高收入者掩盖了多数低收入者的情况。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敢想敢干、有知识、有技术、有资金、有好亲戚的农户,自己闯出了致富门路,甚至成为暴发户,这时就出现一个暴发户的收入比全村的其他农户总和收入都要高,而各村统计年报表中的人均纯收入是按人均算的,大多是村会计等有关统计人员根据村实际进行估算的,有点甚至缺乏正确的现实依据,在现实中有的村低收入者占多数,高中收入者占少数,因此有的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根本代表不了村一般水平。
由此可见,有的村人均纯收入水平,难以代表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更不是人人都达到这一收入水平。可以想象当60%的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平均水平时,人们对人均纯收入的不同声音已是难以避免。
相反,某县某村年初已经确定了记账户,假如此村年初农民人均纯收入处较低水平,年中该村发现了非常易开采的矿产资源,致使大多数村民一夜暴富,而确定的记账户没有参与矿业开发,他们的收入还是以正常的情况增长,这就造成记账户代表性失真,反映的生活水平远远偏低,可以想象当60%的农村居民实际收入高于记账户收入时,人们对人均纯收入的不同声音也是难以避免。
三、误解之三:“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并不全姓“农”
每当提到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人们往往首先联想到的是种田人,即传统的从事种植业的人们。而正是这种“片面”的农民概念,造成了人们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极大误解。从2006年甘肃宁县农村劳动力组成结构资料显示:全县乡村实有从业人员25.09万人,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4.08万人,而这14.08万人中又有4万人超过劳动年龄。妇女和老年人是这支劳动大军中的主体部分,由于近年农产品的成本逐年升高,农产品价格呈相对下降趋势,靠种田为谋生的这一部分人已成为农村中收入弱势群体。
但从另外一方面看,除种田外,还有部分人以二,三产业和渔副业生产。也正是这一部分所谓的“农民”才是构成农民收入的主体。衡量农民收入的多寡我们应该着眼于这一批人,而不是种田人。
四、 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特提出如下对策:
首先,从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方法方面进行改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从原来的抽样调查改为全面调查,测算农民人均纯收入,并配有变异系数加以说明。
其次,建立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农民所反映的情况,设立农民认为的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农户一年的总收入减去一年的总支出,剩下纯现金),年报时进行公布并加以说明,打消农民对农民纯收入的误解。再有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施行分类统计,即对每一个村农户按照高收入,中等收入,较低收入,低收入进行分类分别统计,绘制分析统计图表,全面反映农村各村基尼系数的情况,让每一个村民了解本村农民收入状况,然后再运用我国现行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让农民全面了解现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概念,从而积极配合统计人员调查。其次是加强农村统计的组织领导。农村基层统计是农村统计数据的源头,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农村统计建设,应把农村统计列入乡镇村重要议事日程,配齐农村基层统计人员,落实工作待遇,制定专门工作目标、奖惩机制,推行统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形成协调联动的统计工作网络。
第三,拓宽增收渠道。首先是鼓励农民和社会力量投资现代农业,强力推进农业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入户,不断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优化产业结构,壮大优势主导产业,打造具有特色的精品农业,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其次是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加强市场预测,引导农民种植或养殖适销对路、高价值的产品;同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将种植养殖技术送到田间地头。 并加大对农民的技能培训,让其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和经营特长,让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就业,提高农民非农收入,特别是外出收入,这是解决农民收入水平低的有效方法。
第四,是加强调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对农民收入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抽样调查依法正常开展。一要提高补贴,要进一步提高记账户的每月补贴,切实调动其记账积极性;二要充实力量,保证每位专业调查人员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按抽样调查规范化规程开展工作,能做到每月定期上门访户、实地检查指导,不断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三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地做好农民收支的统计调查工作,严禁人为干预统计数据,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一、误解之一:纯收入不等于净收入
通常人们理解的净收入是指总收入中扣除生产性成本和生活消费支出后的净结余。而我们调查公布的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来源是指总收入中扣除生产性成本支出、农税和承包费、调查补贴后的收入。农民纯收入的主要用途一是当年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二是来年再生产的费用投入。云南某县住户资料显示,2002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872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021元,生活消费支出占纯收入的比重为68.5%,也就是说在纯收入中有近7成是用于人们日常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家庭设备、文教娱乐、其他商品的生活消费。所以一些农户在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后,净结余已所剩无几,少数纯农户甚至出现负数现象。所以我们在理解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概念时不能把纯收入与净收入混淆起来。
二、误解之二:人均拥有并不等于人人拥有
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是一个平均指标,难以反映出农户收入的差异性,可能存在着以少数高收入者掩盖了多数低收入者的情况。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敢想敢干、有知识、有技术、有资金、有好亲戚的农户,自己闯出了致富门路,甚至成为暴发户,这时就出现一个暴发户的收入比全村的其他农户总和收入都要高,而各村统计年报表中的人均纯收入是按人均算的,大多是村会计等有关统计人员根据村实际进行估算的,有点甚至缺乏正确的现实依据,在现实中有的村低收入者占多数,高中收入者占少数,因此有的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根本代表不了村一般水平。
由此可见,有的村人均纯收入水平,难以代表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更不是人人都达到这一收入水平。可以想象当60%的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平均水平时,人们对人均纯收入的不同声音已是难以避免。
相反,某县某村年初已经确定了记账户,假如此村年初农民人均纯收入处较低水平,年中该村发现了非常易开采的矿产资源,致使大多数村民一夜暴富,而确定的记账户没有参与矿业开发,他们的收入还是以正常的情况增长,这就造成记账户代表性失真,反映的生活水平远远偏低,可以想象当60%的农村居民实际收入高于记账户收入时,人们对人均纯收入的不同声音也是难以避免。
三、误解之三:“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并不全姓“农”
每当提到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人们往往首先联想到的是种田人,即传统的从事种植业的人们。而正是这种“片面”的农民概念,造成了人们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极大误解。从2006年甘肃宁县农村劳动力组成结构资料显示:全县乡村实有从业人员25.09万人,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4.08万人,而这14.08万人中又有4万人超过劳动年龄。妇女和老年人是这支劳动大军中的主体部分,由于近年农产品的成本逐年升高,农产品价格呈相对下降趋势,靠种田为谋生的这一部分人已成为农村中收入弱势群体。
但从另外一方面看,除种田外,还有部分人以二,三产业和渔副业生产。也正是这一部分所谓的“农民”才是构成农民收入的主体。衡量农民收入的多寡我们应该着眼于这一批人,而不是种田人。
四、 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特提出如下对策:
首先,从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方法方面进行改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从原来的抽样调查改为全面调查,测算农民人均纯收入,并配有变异系数加以说明。
其次,建立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农民所反映的情况,设立农民认为的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农户一年的总收入减去一年的总支出,剩下纯现金),年报时进行公布并加以说明,打消农民对农民纯收入的误解。再有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施行分类统计,即对每一个村农户按照高收入,中等收入,较低收入,低收入进行分类分别统计,绘制分析统计图表,全面反映农村各村基尼系数的情况,让每一个村民了解本村农民收入状况,然后再运用我国现行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让农民全面了解现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概念,从而积极配合统计人员调查。其次是加强农村统计的组织领导。农村基层统计是农村统计数据的源头,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农村统计建设,应把农村统计列入乡镇村重要议事日程,配齐农村基层统计人员,落实工作待遇,制定专门工作目标、奖惩机制,推行统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形成协调联动的统计工作网络。
第三,拓宽增收渠道。首先是鼓励农民和社会力量投资现代农业,强力推进农业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入户,不断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优化产业结构,壮大优势主导产业,打造具有特色的精品农业,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其次是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加强市场预测,引导农民种植或养殖适销对路、高价值的产品;同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将种植养殖技术送到田间地头。 并加大对农民的技能培训,让其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和经营特长,让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就业,提高农民非农收入,特别是外出收入,这是解决农民收入水平低的有效方法。
第四,是加强调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对农民收入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抽样调查依法正常开展。一要提高补贴,要进一步提高记账户的每月补贴,切实调动其记账积极性;二要充实力量,保证每位专业调查人员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按抽样调查规范化规程开展工作,能做到每月定期上门访户、实地检查指导,不断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三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地做好农民收支的统计调查工作,严禁人为干预统计数据,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