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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是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他们是农民户口,但又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于是人就干脆给了他们一个有概括性的名字:农民工或者边缘人。农民工一方面为工业化建设注入了新的力量,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和城乡生活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城市农民工的出现又使城市从此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城市农民工自身的处境更是令人不安。农民进城市本是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服务,可是由于某些体制问题使得农民工的处境相当的艰难,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本文通过对农民工犯罪的成因分析,进一步阐述了预防农民工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农民工犯罪成因分析
1.经济上贫困。在经济上贫富差距导致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是导致犯罪的诱因。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平导致了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造就了他们“边缘人”的地位,为犯罪埋下了种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财富的分配不均。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希望在城市发财致富而荣归故里。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受中国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限制,他们不能与一般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次上进行竞争,从而使其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相当稀缺。一方面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相当稀缺,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
2.文化上被排斥。由于农民工被排挤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形成了他们自己的亚文化。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人们难以得到每个角色对应的报酬时,即角色参与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越轨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城市农民工总是被排斥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他们的心理已经异化或不堪承受压力,他们再也不愿意扮演低下的农民工这种角色了,他们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于是便采取最直接的方法,那就是犯罪。另外,他们自己的亚文化也是导致其犯罪的因素之一。在青年犯罪团伙中常常存在这种思想:拦路抢劫并可以逃脱罪责是本事,吃喝享乐是时髦。他们认为不做坏事才不正常。因此,文化因素是农民工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地位低下。由于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且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他们的人格受到了伤害,以致于价值标准发生了分歧,最终采取报复。在他们的眼中,城里人既不是因为比他们品行高、能力强、能吃苦或肯节约才比他们有钱的,而仅仅因为他们是城里人就可以少干活、不干活还比他们活得好,并且常常欺压他们。农民工内心积聚了太多的苦和怨,但是,由于我国法制的不够健全以及社会上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得他们对正当的体制内的保护已经失去了信心。他们先是忍,忍不住了就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发泄出来,这便是犯罪。农民工之所以走向犯罪,社会环境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4、自卑与反叛的心理。经济上的贫困性决定了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低下性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性。庞大的农民工属社会边缘群体,因条件限制,这群人很难进入主流社会,没职业保障、没职业发展前景,生活方式被孤岛化、边缘化。从心理上说,农民工对城市居民往往充满羡慕和嫉妒,资源上的不平等使他们处于半敌对的状态中,从而产生自卑和反叛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矛盾很容易激化。
5.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城市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也是引发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城市里受到侵害的情况层出不穷。尽管大多数农民工在多数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方法委曲求全,少数农民工可能会依法抗争和求助于合适的法律手段,但总有极少一部分人,并不知道怎样运用和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能会铤而走险,用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预防农民工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农民工犯罪,首要的受害者是群体自身。预防农民工犯罪,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同样是在保护农民工的自身利益。当许多人把农民工犯罪归之于其个人品质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犯罪现象背后的非个人因素,包括社会的不公正、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和对农民工正当权益保护的乏力等问题。可以说,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应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这为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2.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应该承认,就目前的条件而论,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大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相信只要社会、政府、用人单位都能真正从农民工的要求出发,农民工真正自强自立,农民工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农民工的犯罪率也会下降。
3.明确和加强各级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责任。政府作为推动社会良性运作与协调发展的核心主体,对城市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着核心作用。各级政府和工职部门应当首先转变观念,正视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相关事项,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第一,对农民工就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消除歧视思想。第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利益,把他们的住房、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卫生防病、法律服务的需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第三,规范用工制度,强制用工单位在雇佣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力度。第四、各级政府很好地履行监督和保障职责,将农民工吸纳为工会会员,为农民工和雇主建立平等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奠定基础。第五,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开创并不断扩大就業门路。同时,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第六,建立以城镇劳动部门为龙头,对流入城镇的劳动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专门机构,实现跨地区流动人口的信息收集、招收、职业培训、输送安置、跟踪管理、社会保险等,实行一条龙服务,变人口流动的无序竞争为有序流动。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对农民工加强道德与法制的教育,针对农民工素质偏低的问题,应对其进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养,使其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通过这样的组织直接与农民工接触,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城市居民加强教育,消除团体排外意识,摒除一些对外来人员歧视、排斥的心理,本着诚信对待外来人员,使其感受到这座城市对其的接纳、包容,而欣然成为这里的一分子,接受城市对其的规制。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
一、农民工犯罪成因分析
1.经济上贫困。在经济上贫富差距导致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是导致犯罪的诱因。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平导致了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造就了他们“边缘人”的地位,为犯罪埋下了种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财富的分配不均。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希望在城市发财致富而荣归故里。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受中国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限制,他们不能与一般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次上进行竞争,从而使其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相当稀缺。一方面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相当稀缺,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
2.文化上被排斥。由于农民工被排挤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形成了他们自己的亚文化。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人们难以得到每个角色对应的报酬时,即角色参与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越轨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城市农民工总是被排斥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他们的心理已经异化或不堪承受压力,他们再也不愿意扮演低下的农民工这种角色了,他们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于是便采取最直接的方法,那就是犯罪。另外,他们自己的亚文化也是导致其犯罪的因素之一。在青年犯罪团伙中常常存在这种思想:拦路抢劫并可以逃脱罪责是本事,吃喝享乐是时髦。他们认为不做坏事才不正常。因此,文化因素是农民工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地位低下。由于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且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他们的人格受到了伤害,以致于价值标准发生了分歧,最终采取报复。在他们的眼中,城里人既不是因为比他们品行高、能力强、能吃苦或肯节约才比他们有钱的,而仅仅因为他们是城里人就可以少干活、不干活还比他们活得好,并且常常欺压他们。农民工内心积聚了太多的苦和怨,但是,由于我国法制的不够健全以及社会上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得他们对正当的体制内的保护已经失去了信心。他们先是忍,忍不住了就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发泄出来,这便是犯罪。农民工之所以走向犯罪,社会环境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4、自卑与反叛的心理。经济上的贫困性决定了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低下性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性。庞大的农民工属社会边缘群体,因条件限制,这群人很难进入主流社会,没职业保障、没职业发展前景,生活方式被孤岛化、边缘化。从心理上说,农民工对城市居民往往充满羡慕和嫉妒,资源上的不平等使他们处于半敌对的状态中,从而产生自卑和反叛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矛盾很容易激化。
5.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城市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也是引发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城市里受到侵害的情况层出不穷。尽管大多数农民工在多数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方法委曲求全,少数农民工可能会依法抗争和求助于合适的法律手段,但总有极少一部分人,并不知道怎样运用和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能会铤而走险,用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预防农民工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农民工犯罪,首要的受害者是群体自身。预防农民工犯罪,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同样是在保护农民工的自身利益。当许多人把农民工犯罪归之于其个人品质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犯罪现象背后的非个人因素,包括社会的不公正、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和对农民工正当权益保护的乏力等问题。可以说,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应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这为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2.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应该承认,就目前的条件而论,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大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相信只要社会、政府、用人单位都能真正从农民工的要求出发,农民工真正自强自立,农民工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农民工的犯罪率也会下降。
3.明确和加强各级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责任。政府作为推动社会良性运作与协调发展的核心主体,对城市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着核心作用。各级政府和工职部门应当首先转变观念,正视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相关事项,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第一,对农民工就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消除歧视思想。第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利益,把他们的住房、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卫生防病、法律服务的需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第三,规范用工制度,强制用工单位在雇佣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力度。第四、各级政府很好地履行监督和保障职责,将农民工吸纳为工会会员,为农民工和雇主建立平等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奠定基础。第五,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开创并不断扩大就業门路。同时,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第六,建立以城镇劳动部门为龙头,对流入城镇的劳动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专门机构,实现跨地区流动人口的信息收集、招收、职业培训、输送安置、跟踪管理、社会保险等,实行一条龙服务,变人口流动的无序竞争为有序流动。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对农民工加强道德与法制的教育,针对农民工素质偏低的问题,应对其进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养,使其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通过这样的组织直接与农民工接触,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城市居民加强教育,消除团体排外意识,摒除一些对外来人员歧视、排斥的心理,本着诚信对待外来人员,使其感受到这座城市对其的接纳、包容,而欣然成为这里的一分子,接受城市对其的规制。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