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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近一個月,北京普思投資董事長、萬達集團董事王思聰因為被相關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或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被聚焦,這位大陸知名地產商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独子、「國民老公」一夜刪博,消聲低調,坊間充斥著各種「欠1.5億元(人民幣,下同)也還不起」、「王思聰是老賴,被列為被執行人」、「王思聰被限制高消費,直到他還錢為止」娛樂頭條大瓜。
個人欠債1.5億可能源於對賭
「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於2015年創立,王思聰以董事長身份,以通過各個有限合夥企業平台間接持股40%的方式高調殺入直播行業並創立「熊貓TV」,當時正逢直播事業鼎盛的時期,各家投資機構競相追捧,如花椒、鬥魚、虎牙等百花競妍,熊貓TV就想借此東風在電競直播領域開啟一片天地。殊不料彼時短視頻領域崛起,快手、抖音相繼攻下直播的市場份額,直播行業進行大洗牌。在行業大環境和經營不順的雙重影響下,2019年3月,熊貓TV正式宣佈倒閉。
瓜民都在問:讓熊貓互娛破產就是,有限公司體制下,債務怎麼會算到王思聰個人頭上?有意思的是,沒有任何新聞甚至資深財經評論說清楚王思聰個人因1.5億被列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情況,而最高院裁判文書網也許是因為公示裁判文書有滯後性,也未公佈文書具體內容。
但筆者注意到:企查查平台熊貓互娛關聯風險中,王思聰在主要持股企業(如大連合興、香蕉計畫等)中的股權近期被大連西崗,上海靜安、寶山、天津濱海等法院因訴訟保全被凍結,這意味著,他有可能個人承擔債務的案子還不止那1.5個億,訴裁正在進行中。有媒體披露,當年投資方之一的钜派投資,旗下有一個名為「钜大秀贏財股權投資基金」的產品,是單一投向熊貓TV的股權投資產品,相關股權投資合同中與王思聰有關的核心條款顯示,「本基金確定轉股後,PT公司承諾本基金取得不低於A輪投資人獲得的所有權利,並由實際控制人王思聰承諾本基金有權要求其回購股權」和「年化12%的回購承諾」。
這什麼意思呢?就是熊貓T V為融資簽了對賭協議,王思聰個人擔保回購,若不能實現對賭承諾,王思聰個人也要承擔連帶風險。熊貓T V破產意味著對賭失敗,據相關媒體報導,目前钜派投資已經在走仲裁程序,這應當也是王思聰個人財產(股權)被凍結的原因。所以那1.5個億也許是另一宗案件中王思聰個人為融資債作擔保,或為對賭協議股權回購義務或業績補償作擔保。
上海嘉定法院對不是被執行人的王思聰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嘉定法院所涉案件原告曹悅是知名英雄聯盟主播皮小秀,被外界稱之為「國服第一盲僧」而出名,最早在鬥魚直播,後被王思聰挖角至熊貓互娛。曹悅與王思聰曾簽訂《遊戲解說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明確:若因曹悅與鬥魚直播主體公司解除協議產生違約責任,由熊貓互娛向該主體公司賠償,或在曹悅承擔相關費用後由熊貓互娛向曹悅支付其已付款項。後來該主體公司在武漢起訴曹悅並獲判獲賠360萬元,曹悅根據《補充協議》轉而向熊貓互娛求償未果,故將熊貓互娛告上法庭並勝訴。
在這裡一眾看官會問:為何眾多法院在熊貓互娛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只有上海嘉定法院對王思聰個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的措施?而有些法院僅對法定代表人龍飛採取限高措施?有些法院什麼措施都沒採取?大家都知道最高院有個《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的行為。可見,被限高的人員不僅僅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大部分法院在實務上並不太支持對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員採取失信人與限高措施。
隨著這兩年債權債務矛盾日益突出,執行難必須得到舒緩,最高院或政法委除了出台一些加大執行力度的意見外,2017年,最高院公佈了《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只要符合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符合的條件,理論上就把不能執行的案件轉向執行轉破產的程序。
在實務中,執轉破和強制清算的通道得到了較大力度的梳理。這一系列制度政策出臺相互是有聯繫的,採取失信及限高措施並不是讓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承擔付款責任,而是督促他們按照公司法進行清算,法理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關於解散清算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但這是特殊的清算,是法院主持下的強制清算或執轉破的破產清算,在清算中如果發現被執行人企業帳冊憑證不規範、賬實不符等,根據前述公司法及相關解釋的法理,不能調整糾正的,存在著被法院認為企業資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的責任在於實際控制人或股東,並認定實際控制人或股東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性。
所以對嘉定法院現有的及以後其他法院可能對王思聰採取的個人限制高消費的行為,王思聰的應策要麼就是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還款,要麼,就是將熊貓互娛在法院的主持下強制清算或執轉破。如果賬務處理是規範的,那在清算完才能證明「企業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這時熊貓互娛和王思聰個人才算官司了結。
但在賬務清算中發現任一高管對企業資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負有責任的,可根據責任大小予以追究,追加為被執行人。至於其他法院暫未對王思聰採取限高措施,是因為申請執行人和王思聰可能仍在協調階段,申請執行人未申請對王思聰進行限高措施(對非法定代表人的人員採取失信及限高措施需要申請執行人申請,並提供對象是實際控制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證據,而非法院主動採取),還有可能就是不同的法院在實務中對執行的力度口徑有所不同。
個人欠債1.5億可能源於對賭
「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於2015年創立,王思聰以董事長身份,以通過各個有限合夥企業平台間接持股40%的方式高調殺入直播行業並創立「熊貓TV」,當時正逢直播事業鼎盛的時期,各家投資機構競相追捧,如花椒、鬥魚、虎牙等百花競妍,熊貓TV就想借此東風在電競直播領域開啟一片天地。殊不料彼時短視頻領域崛起,快手、抖音相繼攻下直播的市場份額,直播行業進行大洗牌。在行業大環境和經營不順的雙重影響下,2019年3月,熊貓TV正式宣佈倒閉。
瓜民都在問:讓熊貓互娛破產就是,有限公司體制下,債務怎麼會算到王思聰個人頭上?有意思的是,沒有任何新聞甚至資深財經評論說清楚王思聰個人因1.5億被列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情況,而最高院裁判文書網也許是因為公示裁判文書有滯後性,也未公佈文書具體內容。
但筆者注意到:企查查平台熊貓互娛關聯風險中,王思聰在主要持股企業(如大連合興、香蕉計畫等)中的股權近期被大連西崗,上海靜安、寶山、天津濱海等法院因訴訟保全被凍結,這意味著,他有可能個人承擔債務的案子還不止那1.5個億,訴裁正在進行中。有媒體披露,當年投資方之一的钜派投資,旗下有一個名為「钜大秀贏財股權投資基金」的產品,是單一投向熊貓TV的股權投資產品,相關股權投資合同中與王思聰有關的核心條款顯示,「本基金確定轉股後,PT公司承諾本基金取得不低於A輪投資人獲得的所有權利,並由實際控制人王思聰承諾本基金有權要求其回購股權」和「年化12%的回購承諾」。
這什麼意思呢?就是熊貓T V為融資簽了對賭協議,王思聰個人擔保回購,若不能實現對賭承諾,王思聰個人也要承擔連帶風險。熊貓T V破產意味著對賭失敗,據相關媒體報導,目前钜派投資已經在走仲裁程序,這應當也是王思聰個人財產(股權)被凍結的原因。所以那1.5個億也許是另一宗案件中王思聰個人為融資債作擔保,或為對賭協議股權回購義務或業績補償作擔保。
上海嘉定法院對不是被執行人的王思聰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嘉定法院所涉案件原告曹悅是知名英雄聯盟主播皮小秀,被外界稱之為「國服第一盲僧」而出名,最早在鬥魚直播,後被王思聰挖角至熊貓互娛。曹悅與王思聰曾簽訂《遊戲解說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明確:若因曹悅與鬥魚直播主體公司解除協議產生違約責任,由熊貓互娛向該主體公司賠償,或在曹悅承擔相關費用後由熊貓互娛向曹悅支付其已付款項。後來該主體公司在武漢起訴曹悅並獲判獲賠360萬元,曹悅根據《補充協議》轉而向熊貓互娛求償未果,故將熊貓互娛告上法庭並勝訴。
在這裡一眾看官會問:為何眾多法院在熊貓互娛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只有上海嘉定法院對王思聰個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的措施?而有些法院僅對法定代表人龍飛採取限高措施?有些法院什麼措施都沒採取?大家都知道最高院有個《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的行為。可見,被限高的人員不僅僅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大部分法院在實務上並不太支持對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員採取失信人與限高措施。
隨著這兩年債權債務矛盾日益突出,執行難必須得到舒緩,最高院或政法委除了出台一些加大執行力度的意見外,2017年,最高院公佈了《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只要符合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符合的條件,理論上就把不能執行的案件轉向執行轉破產的程序。
在實務中,執轉破和強制清算的通道得到了較大力度的梳理。這一系列制度政策出臺相互是有聯繫的,採取失信及限高措施並不是讓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承擔付款責任,而是督促他們按照公司法進行清算,法理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關於解散清算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但這是特殊的清算,是法院主持下的強制清算或執轉破的破產清算,在清算中如果發現被執行人企業帳冊憑證不規範、賬實不符等,根據前述公司法及相關解釋的法理,不能調整糾正的,存在著被法院認為企業資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的責任在於實際控制人或股東,並認定實際控制人或股東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性。
所以對嘉定法院現有的及以後其他法院可能對王思聰採取的個人限制高消費的行為,王思聰的應策要麼就是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還款,要麼,就是將熊貓互娛在法院的主持下強制清算或執轉破。如果賬務處理是規範的,那在清算完才能證明「企業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這時熊貓互娛和王思聰個人才算官司了結。
但在賬務清算中發現任一高管對企業資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負有責任的,可根據責任大小予以追究,追加為被執行人。至於其他法院暫未對王思聰採取限高措施,是因為申請執行人和王思聰可能仍在協調階段,申請執行人未申請對王思聰進行限高措施(對非法定代表人的人員採取失信及限高措施需要申請執行人申請,並提供對象是實際控制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證據,而非法院主動採取),還有可能就是不同的法院在實務中對執行的力度口徑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