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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修改了《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增加电梯的管理、维修相关条款,电梯需要大修的可以简易程序动用物业维修资金.条例指出,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