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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韩国人来说,财阀已经发展成犹如空气般的存在。以至于《华盛顿邮报》把韩国称为“三星共和国”,意指韩国人一生无法避免三样东西:死亡、税收和三星。众所周知的例子就是,2019年三星集团的年营业收入超过韩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0%。
金融乃百业之母,对一个国家影响深远。此种背景下,韩国民众始终对财阀过度染指金融业有所担忧。由此而来,文在寅计划修订著名的公正经济三法案,即“商法、公正交易法、金控监督法”,试图完成经济公平与反垄断的法制闭环,最后出台的《金控集团监督法》则是整个金控监督法律体系比较关键的环节。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国家,韩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庞大的集团。金融作为百业之母,其重要价值也往往为大集团所青睐,由此而来的监管问题逐渐成为困扰韩国社会已久的难题。
此前,韩国已经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法》,该法主要规制持牌金融公司,对其本身进行监督。该法出台后,广受韩国社会批评,因为持牌金融公司的控股方仍然是监管盲点,这集中表现在同属于统一集团实际控制下的多个金融类公司仍有较多的套利机会。
对此,韩国于2018年7月2日颁布了《金融集团监管标准》,专门规制了金融集团的监管,并采取了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可惜其仍然把监管的外延限定在持牌金融公司或持牌金融集团内,缺乏对控股方也就是金控集团(多个金融公司或金融集团的最终控股集团)的有效监管。
此后,为完成监管闭环,2020年6月5日,韩国正式推进《金控集团监督法》的立法,该法案于2020年10月15日正式获得通过,并将于半年后生效。
公正经济三法案修正案的陆续出台完善意味着文在寅总统任内,公平与反垄断立法体系的最终建立。首先,仅《商法》修改案就建构了多重当事人诉讼制度,大幅扩大了小股东的救济途径。其次,《公正交易法》修改案废除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专属告发制度,扩大了私力救济的途径。再次,《金控集团监督法》侧重制度上、体制上的监管,确保政府可以对非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依法开展监督,并保障其财务稳健性,防止道德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
《商法》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建构了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和监事分离选任制度。其一,多重代表诉讼制度针对这样一种情况,即“集团企业中有可能存在旗下某一特定子公司是由集团实际控制人予以支配的情形,而如果这类子公司因董事会怠于履行应尽职责,或集团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和该子公司的法人名义谋取私利,将会严重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单个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过小,按照原《商法》是无法通过股东诉讼来获得司法救济的”。为此,“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允许各小股东予以联合,只要联合起来的股份比率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人诉讼。《商法》修正案规定的行使权利比率门槛较低:非上市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发行总额之1%;上市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发行总额之0.01%并持有6个月以上,均可发起多重代表诉讼。其二,监事分离选任制度则从完善法人治理上更进一步。按照现行《商法》,公司要先选任董事,之后在选任后的董事中再选任监事。选任董事时大股东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即便是监事,也很难保持独立性。如果能把选任监事和选任董事的程序加以分离,且在选任监事时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那么就有望解决上述问题。《商法》修正案中的监事改革,就是从这两个角度出发的:资产总额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资产总额1000亿韩元以上的设置了监事委员会的非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占比3%以上的最大股东在计算有表决权股份占比时,要合并计算其特殊关系人的占比。
《公正交易法》修订主要在于加强对不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制,可整理为四点:第一,废除公正委专属告发制——此前,不当竞争行为先是由系行政机关的韩国公正交易委員会进行调查,之后被认为触犯刑法的,再向检方告发,这种方式被认为不利于及时救济因不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的主体,也不利于有效打击不当竞争型刑事犯罪,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废除公正委的专属告发制,允许私人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以及检方直接开展刑事调查。第二,构建个人请求禁止制度,即因不公正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私主体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禁止、限制相应不正当行为的请求。该制度的实施以废除此前的公正委专属告发制为前提,保障了面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第三,责令提交文书制度。该制度是指:针对共谋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为了查明具体的受损金额,可以基于被害人的申请,要求被告方提出相应资料和文书。第四,将针对不公正竞争行为的行政罚款额度提升了两倍。
上述两法案在年内的施行,为治理财阀、消除垄断提供了诸多创新的程序抓手,实际上也为《金控集团监督法》立法铺平了道路。
《金控集团监督法》的内容并未明显偏离现有的标准,但其新的意义在于它以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形式制定了金融集团的监管规定。
《金控集团监管法》的核心在于:
第一,规制了金融集团监管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总资产超过5万亿韩元的金融集团,将成为《金控集团监管法》的规制对象,即若属于同一个集团企业的金融公司从事两个以上金融业务,如贷款、保险、风险投资,且相应金融公司的资产总额超过5万亿韩元的,则可以将该企业集团列为金控集团,并由金融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与此同时,金融委员会在考虑资产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应选择其体系内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作为金控集团的代表公司予以监督规制。
第二,规定金控集团应建构危险应急管理系统,制定应急管理内部政策。为了提高金控集团内部控制水平和管理金控集团系统性风险,金控集团必须建立风控标准以实现良好的内部控制,并且有义务为集团层面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标准。这些风控标准与体系,由各个关联金融公司之间进行讨论,并经代表公司(金控集团中影响力最大的金融机构)董事会的审议和决议予以确认。
第三,强化金控集团资本充足率的检查评估。属于金控集团的金融公司应定期检查和评估资本充足率,同时应关注内部交易或金融公司之间因风险集中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如果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打算通过分支机构或第三方账户与金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则必须有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且应当对外披露交易的主要细节。
第四,完善金控集团信息披露义务、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委员会对金控集团旗下各金融机构的资本稳健性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内部交易行为以及危险集中行为,并通过要求金控集团在其官网主页对重大事项进行披露。这些披露事项包括:金控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评估结果、财务状况等。此外,金融委员会可以命令金控集团提交集团级别的管理改进计划。
第五,明确了监管罚则。金控集团的高管和员工违反了《金控集团监督法》规定的义务,则金融委员会可以对单位下发纠违令、停职令、警告、1亿韩元以下罚款等处罚,也可以对个人实施停职、更换法定代表人、警告等措施。此外,如果金控集团的员工或大股东将本单位非公开信息用于工作以外的目的,或者造成内幕信息外泄,则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黄灵
金融乃百业之母,对一个国家影响深远。此种背景下,韩国民众始终对财阀过度染指金融业有所担忧。由此而来,文在寅计划修订著名的公正经济三法案,即“商法、公正交易法、金控监督法”,试图完成经济公平与反垄断的法制闭环,最后出台的《金控集团监督法》则是整个金控监督法律体系比较关键的环节。
《金控集团监督法》出台背景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国家,韩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庞大的集团。金融作为百业之母,其重要价值也往往为大集团所青睐,由此而来的监管问题逐渐成为困扰韩国社会已久的难题。
此前,韩国已经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法》,该法主要规制持牌金融公司,对其本身进行监督。该法出台后,广受韩国社会批评,因为持牌金融公司的控股方仍然是监管盲点,这集中表现在同属于统一集团实际控制下的多个金融类公司仍有较多的套利机会。
对此,韩国于2018年7月2日颁布了《金融集团监管标准》,专门规制了金融集团的监管,并采取了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可惜其仍然把监管的外延限定在持牌金融公司或持牌金融集团内,缺乏对控股方也就是金控集团(多个金融公司或金融集团的最终控股集团)的有效监管。
此后,为完成监管闭环,2020年6月5日,韩国正式推进《金控集团监督法》的立法,该法案于2020年10月15日正式获得通过,并将于半年后生效。
公正经济三法案的闭环
公正经济三法案修正案的陆续出台完善意味着文在寅总统任内,公平与反垄断立法体系的最终建立。首先,仅《商法》修改案就建构了多重当事人诉讼制度,大幅扩大了小股东的救济途径。其次,《公正交易法》修改案废除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专属告发制度,扩大了私力救济的途径。再次,《金控集团监督法》侧重制度上、体制上的监管,确保政府可以对非金融控股型企业集团依法开展监督,并保障其财务稳健性,防止道德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
《商法》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建构了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和监事分离选任制度。其一,多重代表诉讼制度针对这样一种情况,即“集团企业中有可能存在旗下某一特定子公司是由集团实际控制人予以支配的情形,而如果这类子公司因董事会怠于履行应尽职责,或集团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和该子公司的法人名义谋取私利,将会严重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单个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过小,按照原《商法》是无法通过股东诉讼来获得司法救济的”。为此,“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允许各小股东予以联合,只要联合起来的股份比率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人诉讼。《商法》修正案规定的行使权利比率门槛较低:非上市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发行总额之1%;上市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发行总额之0.01%并持有6个月以上,均可发起多重代表诉讼。其二,监事分离选任制度则从完善法人治理上更进一步。按照现行《商法》,公司要先选任董事,之后在选任后的董事中再选任监事。选任董事时大股东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即便是监事,也很难保持独立性。如果能把选任监事和选任董事的程序加以分离,且在选任监事时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那么就有望解决上述问题。《商法》修正案中的监事改革,就是从这两个角度出发的:资产总额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资产总额1000亿韩元以上的设置了监事委员会的非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占比3%以上的最大股东在计算有表决权股份占比时,要合并计算其特殊关系人的占比。
《公正交易法》修订主要在于加强对不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制,可整理为四点:第一,废除公正委专属告发制——此前,不当竞争行为先是由系行政机关的韩国公正交易委員会进行调查,之后被认为触犯刑法的,再向检方告发,这种方式被认为不利于及时救济因不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的主体,也不利于有效打击不当竞争型刑事犯罪,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废除公正委的专属告发制,允许私人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以及检方直接开展刑事调查。第二,构建个人请求禁止制度,即因不公正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私主体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禁止、限制相应不正当行为的请求。该制度的实施以废除此前的公正委专属告发制为前提,保障了面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私力救济。第三,责令提交文书制度。该制度是指:针对共谋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为了查明具体的受损金额,可以基于被害人的申请,要求被告方提出相应资料和文书。第四,将针对不公正竞争行为的行政罚款额度提升了两倍。
上述两法案在年内的施行,为治理财阀、消除垄断提供了诸多创新的程序抓手,实际上也为《金控集团监督法》立法铺平了道路。
《金控集团监督法》的核心内容
《金控集团监督法》的内容并未明显偏离现有的标准,但其新的意义在于它以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形式制定了金融集团的监管规定。
《金控集团监管法》的核心在于:
第一,规制了金融集团监管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总资产超过5万亿韩元的金融集团,将成为《金控集团监管法》的规制对象,即若属于同一个集团企业的金融公司从事两个以上金融业务,如贷款、保险、风险投资,且相应金融公司的资产总额超过5万亿韩元的,则可以将该企业集团列为金控集团,并由金融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与此同时,金融委员会在考虑资产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应选择其体系内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作为金控集团的代表公司予以监督规制。
第二,规定金控集团应建构危险应急管理系统,制定应急管理内部政策。为了提高金控集团内部控制水平和管理金控集团系统性风险,金控集团必须建立风控标准以实现良好的内部控制,并且有义务为集团层面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标准。这些风控标准与体系,由各个关联金融公司之间进行讨论,并经代表公司(金控集团中影响力最大的金融机构)董事会的审议和决议予以确认。
第三,强化金控集团资本充足率的检查评估。属于金控集团的金融公司应定期检查和评估资本充足率,同时应关注内部交易或金融公司之间因风险集中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如果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打算通过分支机构或第三方账户与金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则必须有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且应当对外披露交易的主要细节。
第四,完善金控集团信息披露义务、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委员会对金控集团旗下各金融机构的资本稳健性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内部交易行为以及危险集中行为,并通过要求金控集团在其官网主页对重大事项进行披露。这些披露事项包括:金控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评估结果、财务状况等。此外,金融委员会可以命令金控集团提交集团级别的管理改进计划。
第五,明确了监管罚则。金控集团的高管和员工违反了《金控集团监督法》规定的义务,则金融委员会可以对单位下发纠违令、停职令、警告、1亿韩元以下罚款等处罚,也可以对个人实施停职、更换法定代表人、警告等措施。此外,如果金控集团的员工或大股东将本单位非公开信息用于工作以外的目的,或者造成内幕信息外泄,则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