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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贪污贿赂案件呈现出了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点,电子数据在这类犯罪过程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电子数据在反贪侦查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已得到法律认可,这对反贪侦查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文以工作实际出发,从电子数据的概念、作用、存在问题、应用探索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反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应用提供帮助。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职务犯罪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关于电子数据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学界普遍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数据信息,其核心在于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从这个层面来说,电子数据就是指经由计算机技术、电信技术、网络技术、广电技术等信息技术及系统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数据,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外延庞杂,以技术应用层面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单个计算机文件(Word文档、Excel表格、图片及音视频文件等)、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二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数据交换等:三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存储于移动通信设备中的信息和通话记录等。
二、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
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越来越凸显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渐渐受到了自侦部门的重视。电子数据就像一把新钥匙,开启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另一扇大门。
(1)电子数据运用是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要求。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群体化、跨部门化的特点日益明显。当前,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逐步深入、健康发展的形势下,要想赢得现代化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就必须适应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形势,就必须充分准确及时地运用电子数据。
(2)电子数据运用是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突破案件、证明犯罪的必由之路。大量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既拓展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的工作方法,也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初查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将存储于金融机构、公安、电信、车管、房产交易等单位或部门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可以全面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梳理社会关系网络,获取犯罪证据并明确侦查方向。突破阶段,审讯人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运用审讯谋略和技巧,从而有效击溃对象心理防线,打破审讯僵局并推进案情进展。侦查终结时,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与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有力指控犯罪。
(3)电子数据运用是新形势下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传统的“打持久战”的侦查思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依靠经验、直觉判断”的侦查决策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三、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数据立法不够完善,缺乏有力指导。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第126条也明确规定了侦查中专门人员的适用制度,但仍未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全面、有效地对电子数据工作加以规制,从而导致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实施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8条也对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电子邮件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上述规定的电子数据范围过窄,不包括其他电子数据,致使侦查人员主动使用现代侦查技术设备获取的电子数据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无法扣押犯罪嫌疑人以外对象的电子数据,更不能为寻找侦查线索进行数据过滤。
(2)侦查理念和电子数据运用意识落后。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受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对电子数据的重要地位、积极作用和运用措施的认识还相对落后,加之受电子数据立法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和规范不科学等客观因素限制,致使电子数据工作浮于表面,侦查人员不敢用,缺乏深入分析研判、指导办案的综合运用。这些都严重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降低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3)缺乏精技术善侦查的复合型人才,不能形成合力。电子数据的科技含量决定了其收集、固定、鉴定和保全措施必须依靠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需要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而侦查人员基本以法律及其他文科类专业背景为主,多数干警仅具备基础性的计算机操作与运用能力,计算机网络和电子通讯等专业知识的储备还相对匮乏。侦查人员不知道在案件的实际侦破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出电子数据作用。而技术人员因涉及案件较少,对侦查活动的知识欠缺,致使对获取的电子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仍停留在程式化的技术分析阶段,因而造成了电子数据获取、分析和运用的脱节和迟缓,将科技手段转化为最现实的侦查力能力不强。
四、检察机关开展电子取证技术工作建议
(1)完善电子数据工作相关制度。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活动对于主体、程序、范围、时效等方面有着特殊要求,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必要制定系统的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明确取证原则,对侦查活动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鉴定和保全等措施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加以规制。只有制定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规则,完善取证流程和管理制度,才能使电子数据取证行为有法可依,增强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电子证据取证行为。
(2)树立电子数据取证是常规侦查措施的意识。手机、电脑、网络等已经深入到我们的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职务犯罪活动与电子产品和网络的使用密切相关,侦查工作与技术的联系越来越多,特别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已经成为常用的侦查措施之一。过去侦查人员通过肉眼可以发现被查对像纸质材料上的犯罪内容,现在就必须使用电子取证技术来恢复发现已经删除的犯罪内容。高检院、省院关于反贪侦查装备建设的文件中,把电子取证设备作为最常用设备,要求配备到办案组,这就说明电子取证技术已经不是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的技术了,现在已经是常规的侦查措施之一。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职务犯罪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关于电子数据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学界普遍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数据信息,其核心在于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从这个层面来说,电子数据就是指经由计算机技术、电信技术、网络技术、广电技术等信息技术及系统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数据,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外延庞杂,以技术应用层面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单个计算机文件(Word文档、Excel表格、图片及音视频文件等)、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二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数据交换等:三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如存储于移动通信设备中的信息和通话记录等。
二、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
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越来越凸显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渐渐受到了自侦部门的重视。电子数据就像一把新钥匙,开启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另一扇大门。
(1)电子数据运用是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要求。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群体化、跨部门化的特点日益明显。当前,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逐步深入、健康发展的形势下,要想赢得现代化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就必须适应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形势,就必须充分准确及时地运用电子数据。
(2)电子数据运用是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突破案件、证明犯罪的必由之路。大量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既拓展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的工作方法,也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初查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将存储于金融机构、公安、电信、车管、房产交易等单位或部门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可以全面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梳理社会关系网络,获取犯罪证据并明确侦查方向。突破阶段,审讯人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运用审讯谋略和技巧,从而有效击溃对象心理防线,打破审讯僵局并推进案情进展。侦查终结时,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与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有力指控犯罪。
(3)电子数据运用是新形势下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传统的“打持久战”的侦查思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依靠经验、直觉判断”的侦查决策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三、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数据立法不够完善,缺乏有力指导。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第126条也明确规定了侦查中专门人员的适用制度,但仍未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全面、有效地对电子数据工作加以规制,从而导致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实施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8条也对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电子邮件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上述规定的电子数据范围过窄,不包括其他电子数据,致使侦查人员主动使用现代侦查技术设备获取的电子数据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无法扣押犯罪嫌疑人以外对象的电子数据,更不能为寻找侦查线索进行数据过滤。
(2)侦查理念和电子数据运用意识落后。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受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对电子数据的重要地位、积极作用和运用措施的认识还相对落后,加之受电子数据立法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和规范不科学等客观因素限制,致使电子数据工作浮于表面,侦查人员不敢用,缺乏深入分析研判、指导办案的综合运用。这些都严重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降低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3)缺乏精技术善侦查的复合型人才,不能形成合力。电子数据的科技含量决定了其收集、固定、鉴定和保全措施必须依靠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需要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而侦查人员基本以法律及其他文科类专业背景为主,多数干警仅具备基础性的计算机操作与运用能力,计算机网络和电子通讯等专业知识的储备还相对匮乏。侦查人员不知道在案件的实际侦破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出电子数据作用。而技术人员因涉及案件较少,对侦查活动的知识欠缺,致使对获取的电子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仍停留在程式化的技术分析阶段,因而造成了电子数据获取、分析和运用的脱节和迟缓,将科技手段转化为最现实的侦查力能力不强。
四、检察机关开展电子取证技术工作建议
(1)完善电子数据工作相关制度。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活动对于主体、程序、范围、时效等方面有着特殊要求,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必要制定系统的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明确取证原则,对侦查活动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鉴定和保全等措施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加以规制。只有制定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规则,完善取证流程和管理制度,才能使电子数据取证行为有法可依,增强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电子证据取证行为。
(2)树立电子数据取证是常规侦查措施的意识。手机、电脑、网络等已经深入到我们的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职务犯罪活动与电子产品和网络的使用密切相关,侦查工作与技术的联系越来越多,特别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已经成为常用的侦查措施之一。过去侦查人员通过肉眼可以发现被查对像纸质材料上的犯罪内容,现在就必须使用电子取证技术来恢复发现已经删除的犯罪内容。高检院、省院关于反贪侦查装备建设的文件中,把电子取证设备作为最常用设备,要求配备到办案组,这就说明电子取证技术已经不是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的技术了,现在已经是常规的侦查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