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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商标法从建立至今,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而新的《商标法》在2003年底就展开了第三次修改方案,其草拟的修改案已经提交到国务院,亟待审查。本文以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为切入点,分别从商标注册范围、注册程序以及专用权保护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形成的条文规定。
【关键词】商标;申请;专用权
我国的商标法在整个立法的进程中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从1982年创立商标法,到1993年展开了第一次修改,及至2001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近几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中,有一些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了对商标法的完善工作,当前施行的商标法在注册周期、商标所属权等方面中存在不合法的竞争行为,这就直接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我国的商标法还应进行第三次修改。
一、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
在我国商标注册的范围中不接受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非可视性,例如声音等;其二是非静态,但在实际情况并没有任何在法律规定的商标是静止的。在很多现实的情况中,往往一个形象化的商标要比纯碎的文字商标更具有说明性。声音商标也是相类似的,从人的生理性来分析,虽然视觉刺激能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听觉和嗅觉上所发挥的作用性也是不可估量的,在国外已经默许了某一些听觉或者嗅觉上的元素,并把其纳入商标的注册范围。而我国的商标法在第三次的修改中也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在《商标法》的第八条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可以接受声音、动态等传统的商标。这一做法不仅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相一致,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警醒了相关的司法人员在践行法律过程中要特别的注意,不能盲目的对所有的非传统商标都给予注册,主要是因为商标合法后产生的任何异议、审查现象都会影响注册商标的稳定程度。而动态商标便于记录;声音商标也可以借助乐谱来记录;气味商标的稳定周期则较短,所以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的因素,所以在第三次的修正案中出现了许多界定性的字眼。
二、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自从我国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允许统一注册后,商标注册量都逐渐增加,到2006年累计到76.6万件。从2002后的六年时间内,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在全世界居于首位,虽然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成为了世界商标的佼佼者,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我国的商标深情程序较为繁杂,而且办事效率低下,所以一个商标的注册基本上都要花费几年时间,这就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国际上规定的商标注册限期为12个月,这也会对权利人和社会经济的运行带来许多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我国开展的第三次商标修改案就对原有的条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例如允可了“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在《商标法》的第二十个条文中就明确规定了,申请人需要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中注明同一个商标;基于书面申请的前提下,还可以采用电子申请;保障了申请人撤销的个人权利;申请人也可以对其他的商标申请根据不同的类别而进行部分申请;在诸多条款中还把有关的法律条例的内容转变为商标条文。这些修订条文都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了商标注册的程序,从而也大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三、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现存的商标法中涉及到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定范围,并着重例举出五种方式,但是在《商标法》的第五十二条的第二项标记的内容显然是一条关于兜底性的条款,所以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这一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字面意思来分析,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已经是穷尽的方法,但实际上,由于在第五十二条中的规定实则是一个概括性的内容,所以这一个条款应该把与法律相关的过程,以及涉及到侵权的行为都纳入到条文中,所以一些细化的条文规定也并不是穷尽的方式。在我国的商标法修订案中把近几年来司法上出现的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以上升的方式使其在相关的条文得到明确的规定。这些上升的新条文促使商标法的修改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并提升其的法律地位,促使商标法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从而更加全面的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商标法历经了30余年的发展,无论是商标法制建设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更加的明细和完善,商标法和相关联的法律规定都致力于保障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的推进市场顺利运行。另外,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所以相关的行政人员在法律体系的监督下更应秉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切实的践行商标法的社会价值。
参 考 文 献
[1]王莲峰.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问题探讨——兼谈《商标法修改草稿》[J].知识产权.2008,18(4):75~78
[2]王莲峰.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选择——基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5):29~37
【关键词】商标;申请;专用权
我国的商标法在整个立法的进程中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从1982年创立商标法,到1993年展开了第一次修改,及至2001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近几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中,有一些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了对商标法的完善工作,当前施行的商标法在注册周期、商标所属权等方面中存在不合法的竞争行为,这就直接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我国的商标法还应进行第三次修改。
一、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
在我国商标注册的范围中不接受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非可视性,例如声音等;其二是非静态,但在实际情况并没有任何在法律规定的商标是静止的。在很多现实的情况中,往往一个形象化的商标要比纯碎的文字商标更具有说明性。声音商标也是相类似的,从人的生理性来分析,虽然视觉刺激能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听觉和嗅觉上所发挥的作用性也是不可估量的,在国外已经默许了某一些听觉或者嗅觉上的元素,并把其纳入商标的注册范围。而我国的商标法在第三次的修改中也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在《商标法》的第八条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可以接受声音、动态等传统的商标。这一做法不仅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相一致,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警醒了相关的司法人员在践行法律过程中要特别的注意,不能盲目的对所有的非传统商标都给予注册,主要是因为商标合法后产生的任何异议、审查现象都会影响注册商标的稳定程度。而动态商标便于记录;声音商标也可以借助乐谱来记录;气味商标的稳定周期则较短,所以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的因素,所以在第三次的修正案中出现了许多界定性的字眼。
二、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自从我国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允许统一注册后,商标注册量都逐渐增加,到2006年累计到76.6万件。从2002后的六年时间内,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在全世界居于首位,虽然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成为了世界商标的佼佼者,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我国的商标深情程序较为繁杂,而且办事效率低下,所以一个商标的注册基本上都要花费几年时间,这就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国际上规定的商标注册限期为12个月,这也会对权利人和社会经济的运行带来许多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我国开展的第三次商标修改案就对原有的条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例如允可了“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在《商标法》的第二十个条文中就明确规定了,申请人需要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中注明同一个商标;基于书面申请的前提下,还可以采用电子申请;保障了申请人撤销的个人权利;申请人也可以对其他的商标申请根据不同的类别而进行部分申请;在诸多条款中还把有关的法律条例的内容转变为商标条文。这些修订条文都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了商标注册的程序,从而也大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三、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现存的商标法中涉及到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定范围,并着重例举出五种方式,但是在《商标法》的第五十二条的第二项标记的内容显然是一条关于兜底性的条款,所以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这一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字面意思来分析,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已经是穷尽的方法,但实际上,由于在第五十二条中的规定实则是一个概括性的内容,所以这一个条款应该把与法律相关的过程,以及涉及到侵权的行为都纳入到条文中,所以一些细化的条文规定也并不是穷尽的方式。在我国的商标法修订案中把近几年来司法上出现的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以上升的方式使其在相关的条文得到明确的规定。这些上升的新条文促使商标法的修改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并提升其的法律地位,促使商标法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从而更加全面的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商标法历经了30余年的发展,无论是商标法制建设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更加的明细和完善,商标法和相关联的法律规定都致力于保障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的推进市场顺利运行。另外,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所以相关的行政人员在法律体系的监督下更应秉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切实的践行商标法的社会价值。
参 考 文 献
[1]王莲峰.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问题探讨——兼谈《商标法修改草稿》[J].知识产权.2008,18(4):75~78
[2]王莲峰.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选择——基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5):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