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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说了多少次,正义始终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母题和面临的巨大挑战。很多时候它仍然被遮蔽于阴影之中。
想象一个没有正义而能消除仇恨、暴力的社会,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以及由各个国家、地区构成的“社会”(国际社会)几乎不可能。“共同生活”的存在结构决定了人类无法在对正义理念的不屑一顾中去追求他们想要的一切,即使到手了也是脆弱的。
并不仅仅是外在的道德描述意义上的一种状态、关系、结构才是正义的内涵。它也是一种内在的德性。有四个不同层次的正义:个体正义、社会正义、国家正义、全球正义。无一例外,它们都对对应的主体赋予了责任的正当要求。无论以何种理由,故意忽视或践踏正义至少等同于道德上的耍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在即。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将有一些预期的变革,一些从过去指向未来的路径会更明析和具体化,而一些拖延已久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也将经受历史的严格检验。在和国际社会的相处中,中国的国家意识和“角色扮演”也将更为明显。可以说,国家进入了一个调整与社会、民众、国际关系的新的进程中。这一进程,要求国家要更多地承担正义的责任。
作为前奏,10月3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会议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在保民生、促公平上具有“托底性”、“基础性”。
尽管此决策是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大背景下作出的,或容易被解读为对市场经济不可避免会在竞争中无情淘汰不占据各项优势的弱者的救济,但毕竟它表示:国家,以及社会,在贫弱者孤苦无告时,是“在场”的,对其具有救助的责任。这是在一定程度上追求国家正义的承诺:国家,不会让因为能力或别的原因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们自生自灭。
个人正义是个人的事情,和国家没有关系;社会正义,是社会和政府共同的事业,其中,政府的制度安排,政策决策过程,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怎么样的,得接受正义的审视和规范;国家正义,是国家确立其存在合法性必须解决的问题 (无论这个国家的权力执掌在谁的手里,由谁来代表国家);而全球正义,理论上是所有国家,以及地区性、全球性机构(比如联合国)的责任,在现实中,也至少是在国际事务中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而具有较大发言权的国家的责任。
以中国的实际情况,当前最需要追求的是国家正义和社会正义,同时,根据能力承担对于全球正义的责任。而这,不仅是可欲的,也是可行的。困难主要在于能否突破被利益所束缚的各种格局。
按照正义的四个层次,从极端之处看,一个人起码要管别人的死活;一个社会,起码要管它的成员的死活;一个国家,起码要管它的公民的死活;一个有能力和责任的国家,也应该管别的国家和地区人民的死活。在“他人”的死活面前,别过身去只是在利益上和心理上容易,在道德上是艱难的。
当正义的主体对应于“国家”时,适用的,是国家正义和全球正义。这一视域要求我们以国家正义的规范去考察国家行为,并且,逻辑上具体化为对执掌国家权力者行为的审视。
在此意义上,国家正义可以展开为三个问题,我们相应地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是被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构造的。
有的国家,统治者只管统治集团的死活,只会让统治集团攫取最大的收益,而根本不会管本国老百姓和他国人民的死活,过去的封建专制时代就是这样。这样的国家矗立在火山之上,无国家正义可言。有的国家,在管统治集团的死活时,也管本国人民的死活,但对他国人民的死活袖手旁观,这类国家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国家正义,但全球正义的责任缺失。而有的国家,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统治集团成员还是民众)的死活它都管,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对他国人民的命运表示“关切”。从现实主义的角度,这大概已经接近国家正义和全球正义的美好状态了。
不能说我们在过去没有对于全球正义的责任担当。今天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也频频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是,相对于全球正义,国家正义更需付出巨大的努力—后者虽然不是逻辑在先,但在层次上,总是排在前面。而且,正如政治哲学家们在讨论全球正义问题时所说的,一个国家对于它的公民,比起对于别的国家的公民,具有一种特殊的、优先的、更具权重的责任—它相当于我们对亲人、朋友的责任要多于、重于对陌生人的责任。
承诺对民众有可能会陷入困境的生活进行“托底”是国家正义的体现,同时也是—或只是出发点。从一个更高层面看,国家应该保障其公民的安全、福利、权利,并且对所有人都平等关切。做到这一点将使一个国家的结构,其性质符合关于正义的外在和内在描述。中国有道德责任追求这样的国家正义,并把它作为与改革相关联的战略性命题。
想象一个没有正义而能消除仇恨、暴力的社会,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以及由各个国家、地区构成的“社会”(国际社会)几乎不可能。“共同生活”的存在结构决定了人类无法在对正义理念的不屑一顾中去追求他们想要的一切,即使到手了也是脆弱的。
并不仅仅是外在的道德描述意义上的一种状态、关系、结构才是正义的内涵。它也是一种内在的德性。有四个不同层次的正义:个体正义、社会正义、国家正义、全球正义。无一例外,它们都对对应的主体赋予了责任的正当要求。无论以何种理由,故意忽视或践踏正义至少等同于道德上的耍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在即。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将有一些预期的变革,一些从过去指向未来的路径会更明析和具体化,而一些拖延已久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也将经受历史的严格检验。在和国际社会的相处中,中国的国家意识和“角色扮演”也将更为明显。可以说,国家进入了一个调整与社会、民众、国际关系的新的进程中。这一进程,要求国家要更多地承担正义的责任。
作为前奏,10月3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会议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在保民生、促公平上具有“托底性”、“基础性”。
尽管此决策是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大背景下作出的,或容易被解读为对市场经济不可避免会在竞争中无情淘汰不占据各项优势的弱者的救济,但毕竟它表示:国家,以及社会,在贫弱者孤苦无告时,是“在场”的,对其具有救助的责任。这是在一定程度上追求国家正义的承诺:国家,不会让因为能力或别的原因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们自生自灭。
个人正义是个人的事情,和国家没有关系;社会正义,是社会和政府共同的事业,其中,政府的制度安排,政策决策过程,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怎么样的,得接受正义的审视和规范;国家正义,是国家确立其存在合法性必须解决的问题 (无论这个国家的权力执掌在谁的手里,由谁来代表国家);而全球正义,理论上是所有国家,以及地区性、全球性机构(比如联合国)的责任,在现实中,也至少是在国际事务中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而具有较大发言权的国家的责任。
以中国的实际情况,当前最需要追求的是国家正义和社会正义,同时,根据能力承担对于全球正义的责任。而这,不仅是可欲的,也是可行的。困难主要在于能否突破被利益所束缚的各种格局。
按照正义的四个层次,从极端之处看,一个人起码要管别人的死活;一个社会,起码要管它的成员的死活;一个国家,起码要管它的公民的死活;一个有能力和责任的国家,也应该管别的国家和地区人民的死活。在“他人”的死活面前,别过身去只是在利益上和心理上容易,在道德上是艱难的。
当正义的主体对应于“国家”时,适用的,是国家正义和全球正义。这一视域要求我们以国家正义的规范去考察国家行为,并且,逻辑上具体化为对执掌国家权力者行为的审视。
在此意义上,国家正义可以展开为三个问题,我们相应地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是被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构造的。
有的国家,统治者只管统治集团的死活,只会让统治集团攫取最大的收益,而根本不会管本国老百姓和他国人民的死活,过去的封建专制时代就是这样。这样的国家矗立在火山之上,无国家正义可言。有的国家,在管统治集团的死活时,也管本国人民的死活,但对他国人民的死活袖手旁观,这类国家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国家正义,但全球正义的责任缺失。而有的国家,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统治集团成员还是民众)的死活它都管,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对他国人民的命运表示“关切”。从现实主义的角度,这大概已经接近国家正义和全球正义的美好状态了。
不能说我们在过去没有对于全球正义的责任担当。今天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也频频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是,相对于全球正义,国家正义更需付出巨大的努力—后者虽然不是逻辑在先,但在层次上,总是排在前面。而且,正如政治哲学家们在讨论全球正义问题时所说的,一个国家对于它的公民,比起对于别的国家的公民,具有一种特殊的、优先的、更具权重的责任—它相当于我们对亲人、朋友的责任要多于、重于对陌生人的责任。
承诺对民众有可能会陷入困境的生活进行“托底”是国家正义的体现,同时也是—或只是出发点。从一个更高层面看,国家应该保障其公民的安全、福利、权利,并且对所有人都平等关切。做到这一点将使一个国家的结构,其性质符合关于正义的外在和内在描述。中国有道德责任追求这样的国家正义,并把它作为与改革相关联的战略性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