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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现象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脱壳经营、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恶意破产等情形,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正常运作.《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标志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首次确立.但《公司法》只是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不足.因此,为改变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之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