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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外经贸部决定对《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以下简称230号文件)进行调整,并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五省、市进行试点。对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在上海、浙江、山东和广东等四省、市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