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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诉是首要环节,但我国民事诉讼起诉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诉讼高阶化成为常态。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我国立案登记制度下,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定义模糊所导致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制度上着手,推进我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刻不容缓。与此同时,法官面临着法院的考核的压力,当事人诉讼成本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也值得深思。本文就现存问题,对立案登记制度下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进行全面的调研,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对我国民事诉讼起诉中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立案登记;民俗诉讼;起诉条件
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与案件有直接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组织。2.明确的被告。3.构成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4.符合法院的主管的范围。5.符号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仅如此法院还会对原告的起诉情节是否合理等予以审查,这一系列的条件就造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起诉难的问题。而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在起诉问题上常常与法官或者法院存在认知上的不同,有部分案件因不满足起诉条件而被法院受理。
一、立案登记制度下民事诉讼问题分析
毫无疑问,立案登记制度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是一大进步。无论是从保护诉讼人的诉讼权,还是针对法院不立案、不审理诉讼,延缓诉讼,抬高起诉门槛等问题效果都非常明显。 但是,在各级法院全面执行法官职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将大大增加审判压力,这不得不使我们充分重视起来。同时,如何回应公众对解决“起诉难”的期望,应该成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登记备案的法律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领域中注册制度的实施,但它并没有改变起诉条件。可以看出,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的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起诉条件与起诉权之间的关系失调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将诉讼人的诉权与特定的诉讼权等同起来,起诉权自然是提炼的诉讼权之一,受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约束。换句话说,判断起诉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依靠起诉条件来判断。在经过实质审查后,法院认为行使一定的诉权符合起诉的要求时,才可以进入起诉程序。但是,把起诉条件作为判断当事人诉权是否正当的准绳本就不具有合理性,更不要说法院对起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必要性了。首先,诉权与诉讼权是不相同的。诉权是发起和继续诉讼的权利,而诉讼权是针对诉讼程序,这两种权利“天差地别”,但是用后者的评判标准去判断前者却成了一种现象。
另外,面对审判自我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构建诉权对司法权的制约机制应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我们必须从诉权的基本内涵出发,将行使起诉权的界限确定为诉权的最基本形式,然后设定合理的起诉条件,并非反其道而行之。最后,在案件备案和受理程序或审判程序中对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将在当事人的程序保护强度上产生重大差异。在审判程序中,当事方可以通过口头辩论充分参与诉讼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实质审查,程序利益将得到充分尊重。在立案过程中,过分追求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将降低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二)起诉条件无法应对诉讼权的合法性
在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条件的设定面临道德困境,因为它与现代诉讼的多价值目标不符,即如何解决保护诉讼人诉讼权与规范滥用诉讼和诉讼欺诈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如下:首先,从公共利益诉讼的范围出发,通过“直接利益”理论为原告设定限制并排除个人公民,是否足以保护司法救济的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此外,随着城市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福利越來越多样化,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参杂起来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这种时候法院如何确定原告的起诉资格可能不仅会影响案件司法正义的体现,同时也可能导致滥用诉权的定义不明确,滥用诉权的范围扩大等问题。其次,现行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管理”和“诉讼服务”特征削弱了被告的要求,并且对多个或无序列出的被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问责制,这可能会给原告留下空白 滥用诉讼。第三,起诉的现有条件要求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旨在促进法院的审判和被告的辩护,这是合法的。但是,在起诉条件既包含表面内容又包含实质内容的前提下,法院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滥用了这些条件。
二、起诉条件的重构策略研究
要解决我国民事诉讼现场问题,应从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入手,在诉讼受理阶段和诉讼阶段兼顾保护诉讼人诉讼权,减少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案件立案复审制度的预期功能应该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方便公众诉讼。
人们应该认识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案件立案受理制度的应有之义。维护诉讼权和诉讼人的实体权应优先于保护行使司法权力的需要。具体而言,应在立案登记标准化,注册要求和诉讼要求体系的构建以及诉讼费用标准和支持体系的改进方面进行优化。
(一)制定清晰的立案登记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复核:第一,法院对起诉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正式审查,而不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诉讼条件的起诉进行立案登记。第二,对于无法当场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证明书,说明收到起诉的日期,并决定是否在7天内进行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应在7天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并说明不予受理的明确和具体原因;对于无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法院应当首先进行登记和立案。第三,如果当场确定需要补充材料,法院应一次解释并指示当事各方补充材料,并在补充材料后的7天内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第四,法院在提起诉讼后,如果发现不符合诉讼要求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条规定的情形,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其中,登记要求的关键是当事人的特殊性和诉讼请求的特殊性。前者要求法院审查当事方记录的事项,例如涉及当事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能力。如果在没有此类记录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出各方,则投诉是非法的,需要更正或补充;后者意味着需要在不明确诉讼类型和请求实体法的性质的情况下,总体上指定诉讼的主题,但也有必要避免过于极端模糊和抽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可以被判定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但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将上述司法实践与我国的民事诉讼相结合。实际上,对于某些明显具有法律规定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应裁定不予受理。其次,如何处理“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也是对我国整个司法体系的考验,如果该案的政治和社会影响隐含在申请人登记立案之中,无疑将成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在摩擦。最后,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法院对文件模板的公开询问和发布流程指导视频,为实施案件注册系统提供良好的社会评估基础,并为案件提交法院正式复审提供明确的依据。
(二)逐步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完善诉讼体系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诉讼要求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诉讼和请求、当事人和法院主管及范围管辖权。关于诉讼和请求,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已经完成了提起诉讼的行为,并且有效地完成了对被告的指控;其二,当事人的请求和诉诸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此时,当事人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第三,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合并或增加诉讼;第四,不构成诉讼重复;第五,没有任何一方拒绝就仲裁合同,非起诉合同等共识或法律制度设计提起诉讼。就法院主管和管辖权而言,该争端的特征是法律争端,即前提是法院可以判决,在此基础上,争端必须在当事方选择的诉讼法院的管辖权之内,也就是说,它符合领土管辖权和层级管辖权的法律要求。对于当事人,有必要满足当事人的专门性,能力和诉讼能力以及资格要求。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体系来看,我国在将诉讼条件与诉讼要求混为一谈之后,在诉讼要求体系的构建上仍然缺少当事人的资格,一方面,建议在起诉和诉讼要求分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优化和强化,以满足司法审查的需要;诉讼条件之间关系的审查和转换应基于我国的实际审判结构,而不是简单地运用外国的诉讼要求原则强加在我国诉讼体系之上。
应该认识到,起诉条件与诉讼要求之间的区别是当前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两者之间的混乱现状形成,不仅源于对我国诉讼条件的理解存在偏差,还归因于长期以来对法院职能的理解和行使司法权有偏见。首先,在立案登记制度的框架下,诉讼的实质是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而法院的受理活动是从外在条件上判断诉讼是否符合诉讼的基本条件。因此,不应把立案登记制度下的起诉和受理活动用以判断案件实质性问题的价值观念和实际功能。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的混同,不仅使案件受理庭的压力大大增加,更使得起诉受理阶段的程序价值被忽视;除此之外,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之间的逻辑联系也是相对应的,法院的审查活动不能一锤定音,我国诉讼条件和要求的混亂直接导致人们混淆了诉讼评估体系。此外,纪律原则被用于评估诉讼要素,而诉讼要素作为案件判决的前提。如果对两者进行统一评估,将会造成混乱。
因此,为了响应公众对立法的期望和正义的眼光,旨在保护诉讼人权利的立案登记制度应着眼于具体的诉讼人和其相应的诉讼请求,诉讼的功能应当简化,转变为启动诉讼程序。在将诉讼要件与登记要件分开的过程中,存在两个关键问题:首先,应确定区分标准,并且应将诉讼要件明确分为起诉和审判环节,并着重于审查起诉状适用性、法院的主管和管辖权以及当事人的能力和起诉受理过程中的诉讼能力水平。其次,在此过程中应采用合理的程序设计,并应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立案登记实现其预设的系统效益。
结束语
总得来说,随着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逐渐改进、诉讼程序重构和诉讼体系的完善指日可待,同时我国立法的进步也将指导司法程序逐渐规范化。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将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的诉权和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曹云吉.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判断标准的建构——兼谈起诉条件的“双重高阶化”[J].北方法学,2019,13(05):87-96.
[2]曾念唯.论我国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构[J].青年与社会,2019(10):38-39.
[3]张艳琼.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9.
[4]张伟.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4):108-111.
[5]林茜.立案登记制下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的检视与重构[J].研究生法学,2017,32(04):36-47.
关键词:立案登记;民俗诉讼;起诉条件
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与案件有直接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组织。2.明确的被告。3.构成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4.符合法院的主管的范围。5.符号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仅如此法院还会对原告的起诉情节是否合理等予以审查,这一系列的条件就造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起诉难的问题。而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在起诉问题上常常与法官或者法院存在认知上的不同,有部分案件因不满足起诉条件而被法院受理。
一、立案登记制度下民事诉讼问题分析
毫无疑问,立案登记制度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是一大进步。无论是从保护诉讼人的诉讼权,还是针对法院不立案、不审理诉讼,延缓诉讼,抬高起诉门槛等问题效果都非常明显。 但是,在各级法院全面执行法官职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将大大增加审判压力,这不得不使我们充分重视起来。同时,如何回应公众对解决“起诉难”的期望,应该成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登记备案的法律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领域中注册制度的实施,但它并没有改变起诉条件。可以看出,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的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起诉条件与起诉权之间的关系失调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将诉讼人的诉权与特定的诉讼权等同起来,起诉权自然是提炼的诉讼权之一,受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约束。换句话说,判断起诉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依靠起诉条件来判断。在经过实质审查后,法院认为行使一定的诉权符合起诉的要求时,才可以进入起诉程序。但是,把起诉条件作为判断当事人诉权是否正当的准绳本就不具有合理性,更不要说法院对起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必要性了。首先,诉权与诉讼权是不相同的。诉权是发起和继续诉讼的权利,而诉讼权是针对诉讼程序,这两种权利“天差地别”,但是用后者的评判标准去判断前者却成了一种现象。
另外,面对审判自我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构建诉权对司法权的制约机制应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我们必须从诉权的基本内涵出发,将行使起诉权的界限确定为诉权的最基本形式,然后设定合理的起诉条件,并非反其道而行之。最后,在案件备案和受理程序或审判程序中对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将在当事人的程序保护强度上产生重大差异。在审判程序中,当事方可以通过口头辩论充分参与诉讼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实质审查,程序利益将得到充分尊重。在立案过程中,过分追求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将降低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二)起诉条件无法应对诉讼权的合法性
在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条件的设定面临道德困境,因为它与现代诉讼的多价值目标不符,即如何解决保护诉讼人诉讼权与规范滥用诉讼和诉讼欺诈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如下:首先,从公共利益诉讼的范围出发,通过“直接利益”理论为原告设定限制并排除个人公民,是否足以保护司法救济的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此外,随着城市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福利越來越多样化,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参杂起来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这种时候法院如何确定原告的起诉资格可能不仅会影响案件司法正义的体现,同时也可能导致滥用诉权的定义不明确,滥用诉权的范围扩大等问题。其次,现行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管理”和“诉讼服务”特征削弱了被告的要求,并且对多个或无序列出的被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问责制,这可能会给原告留下空白 滥用诉讼。第三,起诉的现有条件要求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旨在促进法院的审判和被告的辩护,这是合法的。但是,在起诉条件既包含表面内容又包含实质内容的前提下,法院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滥用了这些条件。
二、起诉条件的重构策略研究
要解决我国民事诉讼现场问题,应从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入手,在诉讼受理阶段和诉讼阶段兼顾保护诉讼人诉讼权,减少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案件立案复审制度的预期功能应该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方便公众诉讼。
人们应该认识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案件立案受理制度的应有之义。维护诉讼权和诉讼人的实体权应优先于保护行使司法权力的需要。具体而言,应在立案登记标准化,注册要求和诉讼要求体系的构建以及诉讼费用标准和支持体系的改进方面进行优化。
(一)制定清晰的立案登记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复核:第一,法院对起诉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正式审查,而不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诉讼条件的起诉进行立案登记。第二,对于无法当场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证明书,说明收到起诉的日期,并决定是否在7天内进行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应在7天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并说明不予受理的明确和具体原因;对于无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法院应当首先进行登记和立案。第三,如果当场确定需要补充材料,法院应一次解释并指示当事各方补充材料,并在补充材料后的7天内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第四,法院在提起诉讼后,如果发现不符合诉讼要求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条规定的情形,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其中,登记要求的关键是当事人的特殊性和诉讼请求的特殊性。前者要求法院审查当事方记录的事项,例如涉及当事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能力。如果在没有此类记录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出各方,则投诉是非法的,需要更正或补充;后者意味着需要在不明确诉讼类型和请求实体法的性质的情况下,总体上指定诉讼的主题,但也有必要避免过于极端模糊和抽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可以被判定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但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将上述司法实践与我国的民事诉讼相结合。实际上,对于某些明显具有法律规定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应裁定不予受理。其次,如何处理“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也是对我国整个司法体系的考验,如果该案的政治和社会影响隐含在申请人登记立案之中,无疑将成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在摩擦。最后,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法院对文件模板的公开询问和发布流程指导视频,为实施案件注册系统提供良好的社会评估基础,并为案件提交法院正式复审提供明确的依据。
(二)逐步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完善诉讼体系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诉讼要求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诉讼和请求、当事人和法院主管及范围管辖权。关于诉讼和请求,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已经完成了提起诉讼的行为,并且有效地完成了对被告的指控;其二,当事人的请求和诉诸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此时,当事人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第三,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合并或增加诉讼;第四,不构成诉讼重复;第五,没有任何一方拒绝就仲裁合同,非起诉合同等共识或法律制度设计提起诉讼。就法院主管和管辖权而言,该争端的特征是法律争端,即前提是法院可以判决,在此基础上,争端必须在当事方选择的诉讼法院的管辖权之内,也就是说,它符合领土管辖权和层级管辖权的法律要求。对于当事人,有必要满足当事人的专门性,能力和诉讼能力以及资格要求。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体系来看,我国在将诉讼条件与诉讼要求混为一谈之后,在诉讼要求体系的构建上仍然缺少当事人的资格,一方面,建议在起诉和诉讼要求分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优化和强化,以满足司法审查的需要;诉讼条件之间关系的审查和转换应基于我国的实际审判结构,而不是简单地运用外国的诉讼要求原则强加在我国诉讼体系之上。
应该认识到,起诉条件与诉讼要求之间的区别是当前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两者之间的混乱现状形成,不仅源于对我国诉讼条件的理解存在偏差,还归因于长期以来对法院职能的理解和行使司法权有偏见。首先,在立案登记制度的框架下,诉讼的实质是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而法院的受理活动是从外在条件上判断诉讼是否符合诉讼的基本条件。因此,不应把立案登记制度下的起诉和受理活动用以判断案件实质性问题的价值观念和实际功能。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的混同,不仅使案件受理庭的压力大大增加,更使得起诉受理阶段的程序价值被忽视;除此之外,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之间的逻辑联系也是相对应的,法院的审查活动不能一锤定音,我国诉讼条件和要求的混亂直接导致人们混淆了诉讼评估体系。此外,纪律原则被用于评估诉讼要素,而诉讼要素作为案件判决的前提。如果对两者进行统一评估,将会造成混乱。
因此,为了响应公众对立法的期望和正义的眼光,旨在保护诉讼人权利的立案登记制度应着眼于具体的诉讼人和其相应的诉讼请求,诉讼的功能应当简化,转变为启动诉讼程序。在将诉讼要件与登记要件分开的过程中,存在两个关键问题:首先,应确定区分标准,并且应将诉讼要件明确分为起诉和审判环节,并着重于审查起诉状适用性、法院的主管和管辖权以及当事人的能力和起诉受理过程中的诉讼能力水平。其次,在此过程中应采用合理的程序设计,并应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立案登记实现其预设的系统效益。
结束语
总得来说,随着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逐渐改进、诉讼程序重构和诉讼体系的完善指日可待,同时我国立法的进步也将指导司法程序逐渐规范化。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将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的诉权和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曹云吉.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判断标准的建构——兼谈起诉条件的“双重高阶化”[J].北方法学,2019,13(05):87-96.
[2]曾念唯.论我国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构[J].青年与社会,2019(10):38-39.
[3]张艳琼.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9.
[4]张伟.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4):108-111.
[5]林茜.立案登记制下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的检视与重构[J].研究生法学,2017,32(04):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