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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涛是一名民办学校教师。今年5月,他在办理买房贷款时发现,自己没有公积金账户。经询问学校财务人员后得知,校方已将他的公积金作为月薪的一部分打入工资当中了。刘涛不明白,他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 【支招】 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邹元新律师认为,该单位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 【案情】 刘涛是一名民办学校教师。今年5月,他在办理买房贷款时发现,自己没有公积金账户。经询问学校财务人员后得知,校方已将他的公积金作为月薪的一部分打入工资当中了。刘涛不明白,他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 【支招】 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邹元新律师认为,该单位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规定不仅说明了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其缴交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将从职工工资中代扣部分连同单位应缴部分共同汇缴至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才算缴交行为的完成。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