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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贵刊上~期“咨询热线”栏目刊登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解答”一文,仅谈到个体工商户,不知私营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是否也作了新的调整?请答复。司徒英司徒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整本市私营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及有关问题答复如下:1二从1995年1月起,本市私营企业中完全从事科技业的由月人均500元调整为600元;从事建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