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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可仲裁性和知识产权有效性的理论研究,认为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具有方便、快捷和专业性的优势,而且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逐渐放宽了对公共政策的限制,承认知识产权有效性具有可仲裁性,因此,可把知识产权有效性纳入到可仲裁的范围之内。提出我国在协调仲裁制度与行政措施、保障民事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也应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