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与独立:执行和解的私法解释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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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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