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专业外贸公司失去了垄断经营的地位。伴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专业对贸公司生存面临着巨大危机。本文从经济学视角探讨了专业对贸公司存在的基础,力求从经济学的角度为外贸企业从事国际贸易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使他们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自身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水平。
关键词:经济学视角 专业外贸公司 存在分析
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基于入世承诺和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我国赋予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自然人外贸经营权,外贸经营权不再由政府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外贸行业国家垄断至此结束,进出口经营主体真正进入了多元化时代。在此背景下,专业外贸公司从原先的垄断主体回归到了一般行为主体的地位,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整个经济效率会因此得到提高,同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但作为中间商的专业外贸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还能存在吗?
目前国内企业实施商品进出口,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直接进出口。即国内企业不经中间商而与国外顾客或进出口商直接进行交易,独立承担建立专门外贸业务部的成本(如组织成本、管理成本等)和通过市场进行配对的交易成本;二是通过专业外贸公司进行交易,承担中介成本和通过市场寻找中间商的交易成本。由于市场是完全开放的,专业外贸公司与国内企业在市场中是平等的竞争主体,国内企业选择何种方式进出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是基于成本收益考量,专业外贸公司的存在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上的。
假设市场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只有一个出口商和一个进口商。出口商提供产品的机会成本是A,进口商愿意为进口这个产品支付w,进口商与出口商直接利用市场就各项交易条件磋商并完成交易的成本为s。因此整个交易带来的净收益为:Ap=W-S-A>0
如果在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出现一个中间商,它以价格B从出口商那里得到产品再以价格u转卖给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商与中间商完成交易的总成本为N。基于社会整体的角度,整个交易带来的净收益为:△p’=(w-u)+(B+A)+(U+B-N)>0且△p’≥△p:(此为必要条件,否则中间商不可能出现)由此可以得到中间商存在的条件:N≤s即中间商的存在可以降低使用市场的成本-交易成本。
以下从降低交易对象搜寻频率和搜寻成本,提高交易对象市场配对效率两个角度分析专业外贸公司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中间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1、降低交易对象搜寻频率和搜寻成本
如图1所示,在市场上假设只有4个出口商和4个进口商情况下,如进出口双方直接交易,双方总计将有16次搜寻行为;如以专业外贸公司为中间商交易,将只有8次搜寻行为。假设搜寻一次的成本是A,则以专业外贸公司为中间商交易节约了8A的搜寻费用。进一步推广,假定市场上有B个出口商和c个进口商,如双方直接交易,将发生B*C次搜寻行为,如通过专业外贸公司交易,将发生B+C次搜寻行为。
令B*C≥B+C,则:C≥B/B-1,当B=2时,C就符合条件。
假设市场上只有一个专业外贸公司,当市场上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各不小于2个时,通过专业外贸公司交易比较经济,因为通过减少搜寻次数从而可以节约[BXC-(B+12)]XA的搜寻费用。
事实上,在现实市场中不只有一个外贸公司,假设市场中有B个出口商、C个进口商和M个外贸公司。如双方直接交易,将发生B*C次搜寻行为,如通过外贸公司交易,因市场上有M个外贸公司,所以将发生(B+C)*M次搜寻行为。
令BXC≥(B+C)*M,则得到关系式:M≤(B xC)/(B+C)
在现实市场中,专业外贸公司的数量一般少于进、出口商的数量。因此通过专业外贸公司完成交易可以比进出口双方直接交易降低搜寻的次数,从而降低搜寻频率。
至于搜寻成本,国际贸易中进出口两方分属不同的国家,搜寻并确定合适的单位交易对象的成本因信息不对称远高于国内贸易。专业外贸公司凭借长期积累的信息资源、人才、商誉、规模、资金、服务、整合优势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对比较容易被识别出来。相反,三资、民营、个体私营企业作为直接进出口商,数量众多,但由于没有长期外销积累,导致可以辨识的标志缺乏。这些企业如想从同类型企业中被区分出来,显示成本对它们来说就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因为进入市场时间较短,即便它们被区别出来,进口商仍然需要花费大量额外成本去建立可靠的、互相信任的商业联系。相比较而言,搜寻专业外贸公司的成本小于搜寻直接交易对象的成本。因此,通过专业外贸公司可以降低进出口双方搜寻成本。
2、提高交易对象的市场配对效率
假设市场上存在两类进口商:一类是PH,即有高支付愿望的,一类是PL,即有低支付愿望的,每类的概率一致,都为1/2,则支付愿望期望值:P-1/2PH+1/2PL
假设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类出口商:一类是CH,即高成本,一类是CL,即低成本,每类的概率一致,都为1/2,则成本期望值为:C=1/2CH+I/2CL
在进入离散市场配对前,进出口商对于将要交易的对象的类型均不知情,只知道市场的期望值,只有决定交易进入市场后,才获知交易对象的类型。并且交易只能在双方都获得利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进出口商平均分配贸易净收益。
交易时,当PL 因此,上述假设中PL>CL,PH>CH是内含条件。由此,市场的结果只能由有低支付愿望的进口商与高成本出口商与之间的交易决定。
当PL>CH,如图2: 在此条件下,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四种类型交易者都可以任意找到配对的交易对象。则在直接交易市场上,进口商的期望收益为:(Pi-C)/2>0,其中i=1,2;相应地,出口商的期望收益为:(P-Cj)/2>0,其中j=1,2。
此时市场上如有中间商,其为达成交易,向高支付愿望进口商报价M,即M=PH-(PH-C)/2:同时向低成本出口商报价N,即N=CL+(P-CL)/2;则中间商的净利润为:Q=M-N(CH-PL)/2,因假设条件为PL>CH,则Q<0,所以在上述条件下,中间商没有存在的可能。
当PL 在此条件下,高成本出口商CH不可能和低支付愿望进口商PL交易,只可和高支付愿望进口商PH交易。同理,低支付愿望进口商PL只可和低成本出口商CL交易。因高支付愿望进口商和低成本出口商在直接配对交易市场中有两个候选交易对象,所以他们的期望收益分别为:(P H-C)/2和(P-CL)/2,而低支付愿望进口商在该市场中只有一个候选交易对象,所以期望收益为:(PL-CL)/4,高成本出口商同理在该市场中期望收益为:(PH-CH)/4。
此时市场上如有中间商,其为达成交易,向高支付愿望进口商报价E,即E=PH-(PH-C)/2,同时向低成本出口商报价F,即F=CL+(P-CL)/2,则中间商的净利润为:Q=E-F=(CH-PL)/2,因假设条件为PL0。在此条件下,中间商就可进入市场并获得净利润,只需Q满足大于或等于C(C为市场中中间商的交易成本)。
但低支付愿望中间商如透过中间商交易,他的期望收益为PL-E,而PL-E经过证明小于(PL-CL)/4。同理,高成本出口商如透过中间商交易,他的期望收益为F-CH,而F-CH经过证明小于(PH-CH)/4。在此情况下,PL和CH在市场中直接交易所获得的期望收益大于透过中间商交易所获得的期望收益,所以这部分PL和CH不会透过中间商交易,而是会在离散的市场中直接寻找各自的直接交易对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中间商的专业外贸公司当市场中出现PL 越过专业外贸公司和进口商直接交易表面上看可以减少贸易利益分得者,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但以上分析证明事实并非那么简单。由于受规模经济,专业分工,资源替代的不完全性限制,企业用于进出口自营的资源的使用效率是低于专业外贸公司使用相同资源的。另外,由于企业的性质,成本结构和专业外贸公司的不同,它的成本支出以实物产出为主,因此自营出口的成本是作为显性成本出现在企业内部,而专业外贸公司的成本支出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因此就边际成本而言,企业所受的边际影响较大,专业外贸公司所受的边际影响较小。所以越过专业外贸公司自营的净收益和通过专业外贸公司交易相比并不一定是绝对增加的。自营并不能彻底消灭交易成本,是否自营不能简单比较内部组织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而是要全面考虑两种选择所需的成本。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在比较二者成本后,仍然会通过专业外贸公司出口。
本文系2014年“安徽省高校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团队”项目(编号:2014JXTD097),“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管理咨询方案设计”(编号:ABVC-HXKT/4070101),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示范项目《国际贸易实务》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经济学视角 专业外贸公司 存在分析
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基于入世承诺和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我国赋予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自然人外贸经营权,外贸经营权不再由政府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外贸行业国家垄断至此结束,进出口经营主体真正进入了多元化时代。在此背景下,专业外贸公司从原先的垄断主体回归到了一般行为主体的地位,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整个经济效率会因此得到提高,同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但作为中间商的专业外贸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还能存在吗?
目前国内企业实施商品进出口,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直接进出口。即国内企业不经中间商而与国外顾客或进出口商直接进行交易,独立承担建立专门外贸业务部的成本(如组织成本、管理成本等)和通过市场进行配对的交易成本;二是通过专业外贸公司进行交易,承担中介成本和通过市场寻找中间商的交易成本。由于市场是完全开放的,专业外贸公司与国内企业在市场中是平等的竞争主体,国内企业选择何种方式进出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是基于成本收益考量,专业外贸公司的存在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上的。
假设市场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只有一个出口商和一个进口商。出口商提供产品的机会成本是A,进口商愿意为进口这个产品支付w,进口商与出口商直接利用市场就各项交易条件磋商并完成交易的成本为s。因此整个交易带来的净收益为:Ap=W-S-A>0
如果在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出现一个中间商,它以价格B从出口商那里得到产品再以价格u转卖给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商与中间商完成交易的总成本为N。基于社会整体的角度,整个交易带来的净收益为:△p’=(w-u)+(B+A)+(U+B-N)>0且△p’≥△p:(此为必要条件,否则中间商不可能出现)由此可以得到中间商存在的条件:N≤s即中间商的存在可以降低使用市场的成本-交易成本。
以下从降低交易对象搜寻频率和搜寻成本,提高交易对象市场配对效率两个角度分析专业外贸公司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中间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1、降低交易对象搜寻频率和搜寻成本
如图1所示,在市场上假设只有4个出口商和4个进口商情况下,如进出口双方直接交易,双方总计将有16次搜寻行为;如以专业外贸公司为中间商交易,将只有8次搜寻行为。假设搜寻一次的成本是A,则以专业外贸公司为中间商交易节约了8A的搜寻费用。进一步推广,假定市场上有B个出口商和c个进口商,如双方直接交易,将发生B*C次搜寻行为,如通过专业外贸公司交易,将发生B+C次搜寻行为。
令B*C≥B+C,则:C≥B/B-1,当B=2时,C就符合条件。
假设市场上只有一个专业外贸公司,当市场上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各不小于2个时,通过专业外贸公司交易比较经济,因为通过减少搜寻次数从而可以节约[BXC-(B+12)]XA的搜寻费用。
事实上,在现实市场中不只有一个外贸公司,假设市场中有B个出口商、C个进口商和M个外贸公司。如双方直接交易,将发生B*C次搜寻行为,如通过外贸公司交易,因市场上有M个外贸公司,所以将发生(B+C)*M次搜寻行为。
令BXC≥(B+C)*M,则得到关系式:M≤(B xC)/(B+C)
在现实市场中,专业外贸公司的数量一般少于进、出口商的数量。因此通过专业外贸公司完成交易可以比进出口双方直接交易降低搜寻的次数,从而降低搜寻频率。
至于搜寻成本,国际贸易中进出口两方分属不同的国家,搜寻并确定合适的单位交易对象的成本因信息不对称远高于国内贸易。专业外贸公司凭借长期积累的信息资源、人才、商誉、规模、资金、服务、整合优势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对比较容易被识别出来。相反,三资、民营、个体私营企业作为直接进出口商,数量众多,但由于没有长期外销积累,导致可以辨识的标志缺乏。这些企业如想从同类型企业中被区分出来,显示成本对它们来说就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因为进入市场时间较短,即便它们被区别出来,进口商仍然需要花费大量额外成本去建立可靠的、互相信任的商业联系。相比较而言,搜寻专业外贸公司的成本小于搜寻直接交易对象的成本。因此,通过专业外贸公司可以降低进出口双方搜寻成本。
2、提高交易对象的市场配对效率
假设市场上存在两类进口商:一类是PH,即有高支付愿望的,一类是PL,即有低支付愿望的,每类的概率一致,都为1/2,则支付愿望期望值:P-1/2PH+1/2PL
假设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类出口商:一类是CH,即高成本,一类是CL,即低成本,每类的概率一致,都为1/2,则成本期望值为:C=1/2CH+I/2CL
在进入离散市场配对前,进出口商对于将要交易的对象的类型均不知情,只知道市场的期望值,只有决定交易进入市场后,才获知交易对象的类型。并且交易只能在双方都获得利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进出口商平均分配贸易净收益。
交易时,当PL
当PL>CH,如图2: 在此条件下,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四种类型交易者都可以任意找到配对的交易对象。则在直接交易市场上,进口商的期望收益为:(Pi-C)/2>0,其中i=1,2;相应地,出口商的期望收益为:(P-Cj)/2>0,其中j=1,2。
此时市场上如有中间商,其为达成交易,向高支付愿望进口商报价M,即M=PH-(PH-C)/2:同时向低成本出口商报价N,即N=CL+(P-CL)/2;则中间商的净利润为:Q=M-N(CH-PL)/2,因假设条件为PL>CH,则Q<0,所以在上述条件下,中间商没有存在的可能。
当PL
此时市场上如有中间商,其为达成交易,向高支付愿望进口商报价E,即E=PH-(PH-C)/2,同时向低成本出口商报价F,即F=CL+(P-CL)/2,则中间商的净利润为:Q=E-F=(CH-PL)/2,因假设条件为PL
但低支付愿望中间商如透过中间商交易,他的期望收益为PL-E,而PL-E经过证明小于(PL-CL)/4。同理,高成本出口商如透过中间商交易,他的期望收益为F-CH,而F-CH经过证明小于(PH-CH)/4。在此情况下,PL和CH在市场中直接交易所获得的期望收益大于透过中间商交易所获得的期望收益,所以这部分PL和CH不会透过中间商交易,而是会在离散的市场中直接寻找各自的直接交易对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中间商的专业外贸公司当市场中出现PL
本文系2014年“安徽省高校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团队”项目(编号:2014JXTD097),“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管理咨询方案设计”(编号:ABVC-HXKT/4070101),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示范项目《国际贸易实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