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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判定土地征收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标准,然而在集体土地的征收中,征收被申请人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没有程序性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程序规制也有不足之处。为了制止征地权的恣意行使,应赋予重地被申请人对公共利益认为的程序性权利,理清征地当事人、土地行政主管机关、人民政府在征地中的关系,使用征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征地纠纷的裁决中应实行回避制度、案卷排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