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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司机酒后驾车的违法代价,2007年6月开始,杭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后驾车一经查获,除了依法处罚外,交警部门将采用抄告单位的形式,对违法司机实施“颜面惩罚”,此举引发了各方争议。
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在杭州一直比较多发。仅2007年6月1日至9月10日,杭州交警在杭州高架道路上便查获酒后驾车130余起,平均每天查处数量超过1起,其中醉酒驾驶的38起,占30%。而2007年上半年,杭州市因酒后驾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162起,造成16人死亡。
对这些违法驾驶人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从性别上看,大部分为男性;从年龄上看,以30岁至40岁居多;从职业上看,基本上都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7年6月1日,杭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按照交通法接受处罚外,还将抄告其所在单位。很多人将其称为“面子罚单”。
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希望司机所在单位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通报这样“丢面子”的事情,能让司机们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
“面子罚单”将影响年度考核
2007年9月11日0时20分,余某驾驶浙A5Z2××小车,行驶至杭州中河高架涌金立交二层时,被正在高架路面巡逻的杭州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发现异常。交警示意其靠边停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交警发现驾驶人余某满嘴酒气。在对余某进行酒精测试后,交警认定其为酒后驾车。
当时,余某也很快认识到了错误,主动配合交警接受检查,并愿意接受处罚。但是,他还是拿到了编号为“机抄告(2007)第1号”的“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
在这张抄告给杭州某中学的1号“面子罚单”上,这样写道:
“杭州某高级中学驾驶员,系你单位职工,车号浙A5Z2××,2007年9月11日,在中河高架路涌金立交二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被处罚款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现依据杭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市纪发[2007]10号)予以抄告,请按规定处理。”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一张简单的抄告单,虽然字数不多,但对当事人的影响却很大。
《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一次,予以谈话教育;一年内累计抄告两次以上,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将被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一年内被抄告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另外,党政领导干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也将被纳入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的范围,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都会被抄告单位,被抄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包括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有交通违法行为且公车私驾。
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杭州下发该通知并成立领导小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严肃法纪,建立一种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让全市党员干部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心中都有安全驾车的意识,做好带头表率作用,自觉执行交通法规,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管理。
出台3个月无一例抄告
这一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郎友兴教授认为,它不仅是对原有信息互通机制的一种细化,对公务人员来说是多了一道必要的“紧箍咒”。
一位姓郭的女士也非常支持这种做法,她说:“让酒后驾驶者在单位受到批评,让同事们都知道他的违法行为,相信会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已有10多年驾龄的王师傅很赞同郭女士的说法。他说,现在一些年轻司机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想着怎么躲避处罚,而不是选择不去沾酒,“开出这样的罚单,在单位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是件好事”。
还有网友甚至提出,“面子罚单”是个好办法,除了抄告单位外,最好还能在报纸上曝光,相信这样能达到更好的警示效果。
事实上,“面子罚单”的威慑力的确不小。据了解,规定出台后3个多月,杭州市交警没有发现一起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直至发生上述这起案件。
对此,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认为有几方面原因:首先是该通知的出台,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起到了警醒作用,违法行为确有减少;其次,本规定的执行还是相当人性化的,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般交通违规行为,是不抄告的,只有情节严重恶劣的才会抄告给纪委、监察局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还有,也不排除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被交警部门发现,有漏网之鱼,因为依靠目前的警力毕竟还没法做到每一条道路24小时都有人执法。
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这次的“颜面惩罚”规定,绝不是作秀,也不是一次专项整治,而是作为一项制度会一直坚持下去,交警部门将会定期向杭州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通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一旦符合通知规定的,将毫不留情面地抄告其所在单位。
至于在这个制度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个别领导打招呼、个别执法人员徇私情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也有这种可能性,但杭州市纪委目前还没有发现这些情况,一旦发现,他们将会严肃处理。同时,今后他们也会重视这个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将通过不断完善操作机制,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现一起就要严查一起,不管他是谁,绝对不能留面子,讲人情。对违反交通法者进行面子惩戒,也许就能避免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破碎。”这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这样强调。
有人质疑处罚是否有点过
面对这一涉及面子的惩戒举措,很多人拍手称快,表示坚决支持。但也有人认为,向单位公开驾驶人的违法信息有不妥之处,因为这种“颜面惩罚”措施,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些潜在、未知的“风险”。比如单位领导、同事会因此而对当事人的品行产生怀疑,对其信任度有所降低,甚至还可能因此丢掉工作等等。
网友“Leopard”坚决不支持这种做法:“酒后驾车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可对酒后驾驶者实施这样的处罚,把个人违法信息公开,是否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嫌疑?”也有人提出,这是否给交警带来了新的寻租机会?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张落款为“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的抄告单,其本身就存在法律有无授权的疑问,而且也牵涉到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因为一旦将违法信息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并且还跟考核、评优、提拔挂钩,就会涉及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当事人的考核、评优、提拔等情况如何,极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这一生的事业前途,这也正是这个通知会有这么大威慑力的真正原因所在。可如果仅一次交通违法,就影响当事人一生的事业前途,是否有些过分?还有,这些信息如果主动告知单位,往往会产生新的社会排斥,在单位内部产生新的紧张关系,甚至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些基层民警也担忧,“面子罚单” 虽然初衷很好,但毕竟触及中国人最看重的面子问题,该措施推行下去很可能会遇到较大的阻力。
对此,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交通事故逃逸等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应该避免,更何况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通过“面子罚单”加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罚力度,正是希望领导干部、党员在生活中也能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另外,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看当事人交通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如果是违法,而且其严重程度已经达到抄告条件,那交警部门便将按规定抄告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其所在单位。而至于该当事人为什么喝酒、在哪里喝酒、和谁一起喝酒,都不是酒后驾车的理由,执法人员也不会过问,所以除了该违法行为本身,整个执法过程根本不会涉及当事人的其他个人隐私。
当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是会碰到一些困难。比如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地点可能不在杭州市交警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杭州市交警部门无法掌握他们的违法情况。只有在全省推广后,才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除此之外,该规定毕竟是个新规定,肯定还会有很多新问题冒出来,比如抄告单到底该在案件处理前抄告,还是在处理后抄告,等等。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他们会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以确保该规定能达到预期效果。
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在杭州一直比较多发。仅2007年6月1日至9月10日,杭州交警在杭州高架道路上便查获酒后驾车130余起,平均每天查处数量超过1起,其中醉酒驾驶的38起,占30%。而2007年上半年,杭州市因酒后驾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162起,造成16人死亡。
对这些违法驾驶人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从性别上看,大部分为男性;从年龄上看,以30岁至40岁居多;从职业上看,基本上都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7年6月1日,杭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按照交通法接受处罚外,还将抄告其所在单位。很多人将其称为“面子罚单”。
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希望司机所在单位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通报这样“丢面子”的事情,能让司机们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
“面子罚单”将影响年度考核
2007年9月11日0时20分,余某驾驶浙A5Z2××小车,行驶至杭州中河高架涌金立交二层时,被正在高架路面巡逻的杭州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发现异常。交警示意其靠边停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交警发现驾驶人余某满嘴酒气。在对余某进行酒精测试后,交警认定其为酒后驾车。
当时,余某也很快认识到了错误,主动配合交警接受检查,并愿意接受处罚。但是,他还是拿到了编号为“机抄告(2007)第1号”的“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
在这张抄告给杭州某中学的1号“面子罚单”上,这样写道:
“杭州某高级中学驾驶员,系你单位职工,车号浙A5Z2××,2007年9月11日,在中河高架路涌金立交二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被处罚款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现依据杭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市纪发[2007]10号)予以抄告,请按规定处理。”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一张简单的抄告单,虽然字数不多,但对当事人的影响却很大。
《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一次,予以谈话教育;一年内累计抄告两次以上,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将被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一年内被抄告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另外,党政领导干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也将被纳入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的范围,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都会被抄告单位,被抄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包括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有交通违法行为且公车私驾。
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杭州下发该通知并成立领导小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严肃法纪,建立一种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让全市党员干部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心中都有安全驾车的意识,做好带头表率作用,自觉执行交通法规,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管理。
出台3个月无一例抄告
这一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郎友兴教授认为,它不仅是对原有信息互通机制的一种细化,对公务人员来说是多了一道必要的“紧箍咒”。
一位姓郭的女士也非常支持这种做法,她说:“让酒后驾驶者在单位受到批评,让同事们都知道他的违法行为,相信会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已有10多年驾龄的王师傅很赞同郭女士的说法。他说,现在一些年轻司机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想着怎么躲避处罚,而不是选择不去沾酒,“开出这样的罚单,在单位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是件好事”。
还有网友甚至提出,“面子罚单”是个好办法,除了抄告单位外,最好还能在报纸上曝光,相信这样能达到更好的警示效果。
事实上,“面子罚单”的威慑力的确不小。据了解,规定出台后3个多月,杭州市交警没有发现一起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直至发生上述这起案件。
对此,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认为有几方面原因:首先是该通知的出台,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起到了警醒作用,违法行为确有减少;其次,本规定的执行还是相当人性化的,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般交通违规行为,是不抄告的,只有情节严重恶劣的才会抄告给纪委、监察局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还有,也不排除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被交警部门发现,有漏网之鱼,因为依靠目前的警力毕竟还没法做到每一条道路24小时都有人执法。
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这次的“颜面惩罚”规定,绝不是作秀,也不是一次专项整治,而是作为一项制度会一直坚持下去,交警部门将会定期向杭州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通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一旦符合通知规定的,将毫不留情面地抄告其所在单位。
至于在这个制度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个别领导打招呼、个别执法人员徇私情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也有这种可能性,但杭州市纪委目前还没有发现这些情况,一旦发现,他们将会严肃处理。同时,今后他们也会重视这个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将通过不断完善操作机制,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现一起就要严查一起,不管他是谁,绝对不能留面子,讲人情。对违反交通法者进行面子惩戒,也许就能避免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破碎。”这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这样强调。
有人质疑处罚是否有点过
面对这一涉及面子的惩戒举措,很多人拍手称快,表示坚决支持。但也有人认为,向单位公开驾驶人的违法信息有不妥之处,因为这种“颜面惩罚”措施,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些潜在、未知的“风险”。比如单位领导、同事会因此而对当事人的品行产生怀疑,对其信任度有所降低,甚至还可能因此丢掉工作等等。
网友“Leopard”坚决不支持这种做法:“酒后驾车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可对酒后驾驶者实施这样的处罚,把个人违法信息公开,是否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嫌疑?”也有人提出,这是否给交警带来了新的寻租机会?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张落款为“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的抄告单,其本身就存在法律有无授权的疑问,而且也牵涉到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因为一旦将违法信息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并且还跟考核、评优、提拔挂钩,就会涉及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当事人的考核、评优、提拔等情况如何,极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这一生的事业前途,这也正是这个通知会有这么大威慑力的真正原因所在。可如果仅一次交通违法,就影响当事人一生的事业前途,是否有些过分?还有,这些信息如果主动告知单位,往往会产生新的社会排斥,在单位内部产生新的紧张关系,甚至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些基层民警也担忧,“面子罚单” 虽然初衷很好,但毕竟触及中国人最看重的面子问题,该措施推行下去很可能会遇到较大的阻力。
对此,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交通事故逃逸等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应该避免,更何况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通过“面子罚单”加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罚力度,正是希望领导干部、党员在生活中也能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另外,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看当事人交通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如果是违法,而且其严重程度已经达到抄告条件,那交警部门便将按规定抄告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其所在单位。而至于该当事人为什么喝酒、在哪里喝酒、和谁一起喝酒,都不是酒后驾车的理由,执法人员也不会过问,所以除了该违法行为本身,整个执法过程根本不会涉及当事人的其他个人隐私。
当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是会碰到一些困难。比如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地点可能不在杭州市交警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杭州市交警部门无法掌握他们的违法情况。只有在全省推广后,才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除此之外,该规定毕竟是个新规定,肯定还会有很多新问题冒出来,比如抄告单到底该在案件处理前抄告,还是在处理后抄告,等等。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他们会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以确保该规定能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