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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由于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多发态势及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增强,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增大了工作量,加之有的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取证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从而影响了案件质量,导致退查案件逐年上升。下面,笔者就对达川区检察院2012年、2013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仅供参考。
一、 退查案件总体情况
2012年,达川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94件431 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6件186人,退查率为32.6%;这些案件经补充侦查后起诉65件115人,不起诉3件5人,公安机關撤回6件13人。2013年,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3件42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7件209人,退查率为41.3%,经补充侦查后起诉88件156人,不起诉12件22人,公安机关撤回2件7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两年我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比率逐年增高;退查案件重报后没有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的情况也较少。二次退查重报后撤案数较一次退查有所提高,说明公安机关在两次退回侦查阶段搜集证据的态度不够严谨或公安机关存敷衍了事的情况。
从退查案件类型来看,2012年及2013年审查起诉案件中,侵犯财产型案件退查50件93人,占退查案件总数的24.8%,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和诈骗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27件37人,占退查案件总数的18.3%,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退查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71件229人,占退查案件总数的35.1%。
从案件退查原因来看,大多数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查,特别是一案多人多罪案件中,存在遗漏犯罪事实、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证明案件主要证据收集没有形成锁链不能证明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立功等方面材料收集不到位。少数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然而此类犯罪的嫌疑人又往往文化程度较低、家庭贫穷,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以为未采取强制措施,案子已了结,外出务工而不能到案的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
二、存在问题
(一)公安机关部分侦查人员在补充侦查期间缺乏工作责任心,办案不深入、不细致,导致部分案件退查质量不高。
由于侦查人员不直接承担庭审中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使得侦查人员的工作重心往往倾向于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破案后证据的采集和固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更加消极对待。承办人在办理的案件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部分侦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置之不理,在补充侦查一个月期限内没有搜集任何新的证据,也没有形成书面的补充侦查报告,在满一个月期限时直接将检察机关退回的案件材料原封不动地重报回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我院办理的郭从德、程杨合同诈骗案,因原有证据无法证明二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过两次退查侦查人员未收集到任何证据,经审查后检委会研究,由公安机关撤回对二犯罪嫌疑人的起诉。
(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增加
近年来,案件退查率呈上升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没有进一步查证,案件起诉后势必带来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风险,即使判有罪,也承担着指控不力的压力。基于保障案件质量,降低办案风险的考虑,公诉部门对于此类案件都尽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也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
(三)公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
公诉部门工作重点是对案件的证据、定性以及程序方面进行审查,这与侦查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能分工是截然不同的。在侦查机关消极对待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往往由公诉部门自行承担补充侦查的任务,但公诉部门在侦查技术手段、侦查经验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同时公诉部门也受人少案多、办案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
三、退查案件呈上升态势的原因
(一)刑事案件的多发态势,增加了侦查工作量,从而给侦查的质量造成冲击。
当前刑事案件呈发案率高,仅以我县为例,2012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94件431人,2013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3件421人,2014年至今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受案件100件168人,每年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件罪名呈多样化、作案手段新、反侦查力和隐蔽性强等趋势,这些都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侦查技术水平、方法手段不能满足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导致部分案件相关事实无法及时查清,证据收集存在不全面,不严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也难以保证指控犯罪和庭审活动的需要。
(二)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存在误区。
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破案,轻退查”的错误倾向,难以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往往将案件侦破作为对侦查人员的奖惩标准,而对于补充侦查的质量,则缺乏细化、规范的评价标准,退查工作质量与考评并不挂钩。
(三)在侦查阶段取证不扎实,使案件证据存在漏洞。
过分看重和依赖直接证据、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间接证据和其他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一旦原来的证据锁链某一环节松动,便破坏了原有证据系统的证明力。如我院审查起诉的潘某某故意伤害案,虽然其供述对被害人王某某的加害行为,但王某某指认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系吴某某所为,吴某某受潘某某邀约到现场参与打架,经两次退查,公安机关均未能收集到其他证据证明该案的犯罪事实,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诉。
四、对策建议
(一) 健全侦检沟通和配合机制
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侦检双方承办人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公诉部门承办人发现有些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到位时,应及时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侦查人员应与公诉部门承办人及时沟通,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查。
(二)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力度,消除“退而不查”现象
针对侦查部门“退而不查”、消极办案的现状,建议侦查机关将退查质量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以消除侦查人员消极待时的现象。侦查机关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将退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使侦查人员意识到一起刑事案件不只是侦破就算告捷,对于公诉部门要求补充查证的证据更为全面、准确的搜集,为案件的成功起诉奠定基础才是侦查工作的终极目标。
(三)公诉机关应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诉人员可充分利用这一法定赋予的权利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
一、 退查案件总体情况
2012年,达川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94件431 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6件186人,退查率为32.6%;这些案件经补充侦查后起诉65件115人,不起诉3件5人,公安机關撤回6件13人。2013年,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3件42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7件209人,退查率为41.3%,经补充侦查后起诉88件156人,不起诉12件22人,公安机关撤回2件7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两年我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比率逐年增高;退查案件重报后没有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的情况也较少。二次退查重报后撤案数较一次退查有所提高,说明公安机关在两次退回侦查阶段搜集证据的态度不够严谨或公安机关存敷衍了事的情况。
从退查案件类型来看,2012年及2013年审查起诉案件中,侵犯财产型案件退查50件93人,占退查案件总数的24.8%,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和诈骗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27件37人,占退查案件总数的18.3%,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退查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71件229人,占退查案件总数的35.1%。
从案件退查原因来看,大多数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查,特别是一案多人多罪案件中,存在遗漏犯罪事实、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证明案件主要证据收集没有形成锁链不能证明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立功等方面材料收集不到位。少数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然而此类犯罪的嫌疑人又往往文化程度较低、家庭贫穷,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以为未采取强制措施,案子已了结,外出务工而不能到案的情况,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
二、存在问题
(一)公安机关部分侦查人员在补充侦查期间缺乏工作责任心,办案不深入、不细致,导致部分案件退查质量不高。
由于侦查人员不直接承担庭审中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使得侦查人员的工作重心往往倾向于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破案后证据的采集和固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更加消极对待。承办人在办理的案件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部分侦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置之不理,在补充侦查一个月期限内没有搜集任何新的证据,也没有形成书面的补充侦查报告,在满一个月期限时直接将检察机关退回的案件材料原封不动地重报回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我院办理的郭从德、程杨合同诈骗案,因原有证据无法证明二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过两次退查侦查人员未收集到任何证据,经审查后检委会研究,由公安机关撤回对二犯罪嫌疑人的起诉。
(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增加
近年来,案件退查率呈上升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没有进一步查证,案件起诉后势必带来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风险,即使判有罪,也承担着指控不力的压力。基于保障案件质量,降低办案风险的考虑,公诉部门对于此类案件都尽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也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
(三)公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
公诉部门工作重点是对案件的证据、定性以及程序方面进行审查,这与侦查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能分工是截然不同的。在侦查机关消极对待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往往由公诉部门自行承担补充侦查的任务,但公诉部门在侦查技术手段、侦查经验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同时公诉部门也受人少案多、办案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
三、退查案件呈上升态势的原因
(一)刑事案件的多发态势,增加了侦查工作量,从而给侦查的质量造成冲击。
当前刑事案件呈发案率高,仅以我县为例,2012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94件431人,2013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3件421人,2014年至今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受案件100件168人,每年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件罪名呈多样化、作案手段新、反侦查力和隐蔽性强等趋势,这些都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侦查技术水平、方法手段不能满足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导致部分案件相关事实无法及时查清,证据收集存在不全面,不严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也难以保证指控犯罪和庭审活动的需要。
(二)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存在误区。
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破案,轻退查”的错误倾向,难以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往往将案件侦破作为对侦查人员的奖惩标准,而对于补充侦查的质量,则缺乏细化、规范的评价标准,退查工作质量与考评并不挂钩。
(三)在侦查阶段取证不扎实,使案件证据存在漏洞。
过分看重和依赖直接证据、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间接证据和其他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一旦原来的证据锁链某一环节松动,便破坏了原有证据系统的证明力。如我院审查起诉的潘某某故意伤害案,虽然其供述对被害人王某某的加害行为,但王某某指认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系吴某某所为,吴某某受潘某某邀约到现场参与打架,经两次退查,公安机关均未能收集到其他证据证明该案的犯罪事实,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诉。
四、对策建议
(一) 健全侦检沟通和配合机制
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侦检双方承办人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公诉部门承办人发现有些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到位时,应及时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侦查人员应与公诉部门承办人及时沟通,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查。
(二)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力度,消除“退而不查”现象
针对侦查部门“退而不查”、消极办案的现状,建议侦查机关将退查质量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以消除侦查人员消极待时的现象。侦查机关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将退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使侦查人员意识到一起刑事案件不只是侦破就算告捷,对于公诉部门要求补充查证的证据更为全面、准确的搜集,为案件的成功起诉奠定基础才是侦查工作的终极目标。
(三)公诉机关应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诉人员可充分利用这一法定赋予的权利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