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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去年年初在台灣涉嫌謀殺女友程曉穎的香港居民陳同佳,於十月底在香港因盗用信用卡罪服刑屆滿出獄前夕,突然爆出他在獄中受到具北京市政協委員身份的香港聖公會牧師管浩鳴的感召,要求前往臺灣“自首”(簡稱“陳同佳事件”),一石激起千重浪,馬上引起台灣和香港兩起政府的一場通過傳媒報導的“口水大戰”,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首先是台方的出爾反爾,先是執政民進黨的有關官員(陸委會、內政部、行政院長)表示“拒收”,但到後來卻被迫“轉軚”(猛打方向盤急轉彎),幾乎連方向盤都扭彎了;後來則是港方及某些特區政府支持者的百般狡辯,卻被大多數香港市民嗤之以鼻,連“藍絲”(親政府人士)都不肯收貨,真的是“先撩者賤,打死無怨”。
一個中國原則和區域衝突法
類似“陳同佳事件”的案例,以專業的角度來看,其實屬於一個介乎“國際公法”和“國內法”之間,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區域衝突法”問題。由於此案件發生目前法律上仍是“中國領土”的“台北市士林區”內,因此,香港特區政府首先必須應該考慮“一個中國”原則。
其次,即使自普通法的“屬地主義”原則來看,台灣當局應擁有第一優先的“司法管轄權”,香港也應自嫌犯(兇手)是香港居民,受害者(死者)也是香港居民的事實出發,引用“屬地主義”原則,修改現行法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此案(簡稱“港人港審”),爭取對嫌犯(陳同佳)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通過目前已經存在多年的“準官方解犯渠道”,讓任何香港居民以“自首”(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大陸法術語均稱為“投案”)的“私人方式”,把嫌犯往台灣一丟了事,主動放棄本身源自《香港基本法》(中央政府授予)的“司法主權”。這是萬萬不能去幹的。
第三,最近有關陳同佳事件的報導和評論,包括港府有關官員的發言,絕大多數都把此事件報導成如何將嫌犯(陳同佳)合理合法地“引渡”去台灣受審的問題,自“一個中國”的原則來看,一開口便錯得非常離譜。因為,目前海峽兩岸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都是“一國兩區”或“一國四區”(一國兩大法律區域兩小法律區域”,不是“兩個國家”或“四個國家”,台灣和香港之間的嫌犯(a person accused or convicted of a crime)交接問題,只能稱為區域和區域之間的“移交”(transfer, hand over),絕對不能稱為國家和國家之間的“引渡”(extradition),可是,可能大多數香港人被英國殖民地教育“洗腦”太久,不管香港特區政府的支持者或反對者,在有關“陳同佳事件”的報導和評論上,幾乎都稱之為“引渡”,涉嫌鼓吹“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統統都搞錯了。
陳同佳也應享有公平受審待遇
首先,如果陳同佳真的是被聖神(Holy Spirit)感召,由於宗教覺悟的勇於承擔罪行而赴台投案,作為主內的兄弟,大家是不應批評陳同佳的。然而,從他出獄前後的表現,陳同佳對台灣的法律制度和受審風險,明顯是所知不多的。
第二,不管嫌犯是否罪有應得,赴台決定的背後站著一位全香港都衆所周知的“紅色牧師”,七月份還隱瞞赴台真實目的,以宗教交流名義去面見主管出入境事宜的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大談和宗教無關的陳同佳案,台方官員一看就覺得此事背後一定有貓膩,認為管浩鳴牧師後面應該有一隻“紅色之手”在指揮。誰能指揮得動這位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牧師出面,去勸陳同佳赴台自首(投案)呢?誰想擲這隻“黑鍋”給台灣蔡英文政府呢?一旦“中間人”的身份已經被台方定性為“共諜”(“行政院長”蘇貞昌更誇張地稱之為“魔鬼”),這位“中間人”其實已經是很難再做下去的了。
第三,萬一嫌犯陳同佳被“老點”,在沒有取得台灣有關當局不會判處死刑的承諾之下,自沒有死刑的香港“移交”去有死刑的台灣,即使是“自首”(投案),“你就吃子彈,渠就食燒肉;渠就上天堂,你就落地獄”,此舉便不但違反現行國際法,也在道德上很不妥當,更會大失香港民心。
總 結
自香港的整體利益來看,林鄭月娥為首的香港特區政府,用陳同佳案為藉口,借台灣“過橋”,意圖並企圖通過《逃犯條例》修訂案,引起全港市民的“恐共情緒”,直接導致香港發生大規模動亂,至今仍未平息,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現在林鄭月娥政府又意圖“私了”陳同佳案,卻被台方連消帶打,連陷數城,真可謂“先撩者賤,打死無怨”。
總而言之,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堅持“港人港審”原則,在香港有關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中,在“屬地主義”之外加上“屬人主義”的條文,方是正軌。陳同佳不應以任何方式移交給台湾方面審判;香港特區政府不應自我放棄司法管轄權,也不應在沒有得到判處死刑的明確承諾之下,將任何嫌犯自沒有死刑的香港移交到有死刑的台灣,違反國際公法,大失香港民心。
(本文作者是台灣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博士,曾在台灣連續居住十六年,常以記者身份進出台灣各級法院。)
去年年初在台灣涉嫌謀殺女友程曉穎的香港居民陳同佳,於十月底在香港因盗用信用卡罪服刑屆滿出獄前夕,突然爆出他在獄中受到具北京市政協委員身份的香港聖公會牧師管浩鳴的感召,要求前往臺灣“自首”(簡稱“陳同佳事件”),一石激起千重浪,馬上引起台灣和香港兩起政府的一場通過傳媒報導的“口水大戰”,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首先是台方的出爾反爾,先是執政民進黨的有關官員(陸委會、內政部、行政院長)表示“拒收”,但到後來卻被迫“轉軚”(猛打方向盤急轉彎),幾乎連方向盤都扭彎了;後來則是港方及某些特區政府支持者的百般狡辯,卻被大多數香港市民嗤之以鼻,連“藍絲”(親政府人士)都不肯收貨,真的是“先撩者賤,打死無怨”。
一個中國原則和區域衝突法
類似“陳同佳事件”的案例,以專業的角度來看,其實屬於一個介乎“國際公法”和“國內法”之間,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區域衝突法”問題。由於此案件發生目前法律上仍是“中國領土”的“台北市士林區”內,因此,香港特區政府首先必須應該考慮“一個中國”原則。
其次,即使自普通法的“屬地主義”原則來看,台灣當局應擁有第一優先的“司法管轄權”,香港也應自嫌犯(兇手)是香港居民,受害者(死者)也是香港居民的事實出發,引用“屬地主義”原則,修改現行法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此案(簡稱“港人港審”),爭取對嫌犯(陳同佳)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通過目前已經存在多年的“準官方解犯渠道”,讓任何香港居民以“自首”(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大陸法術語均稱為“投案”)的“私人方式”,把嫌犯往台灣一丟了事,主動放棄本身源自《香港基本法》(中央政府授予)的“司法主權”。這是萬萬不能去幹的。
第三,最近有關陳同佳事件的報導和評論,包括港府有關官員的發言,絕大多數都把此事件報導成如何將嫌犯(陳同佳)合理合法地“引渡”去台灣受審的問題,自“一個中國”的原則來看,一開口便錯得非常離譜。因為,目前海峽兩岸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都是“一國兩區”或“一國四區”(一國兩大法律區域兩小法律區域”,不是“兩個國家”或“四個國家”,台灣和香港之間的嫌犯(a person accused or convicted of a crime)交接問題,只能稱為區域和區域之間的“移交”(transfer, hand over),絕對不能稱為國家和國家之間的“引渡”(extradition),可是,可能大多數香港人被英國殖民地教育“洗腦”太久,不管香港特區政府的支持者或反對者,在有關“陳同佳事件”的報導和評論上,幾乎都稱之為“引渡”,涉嫌鼓吹“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統統都搞錯了。
陳同佳也應享有公平受審待遇
首先,如果陳同佳真的是被聖神(Holy Spirit)感召,由於宗教覺悟的勇於承擔罪行而赴台投案,作為主內的兄弟,大家是不應批評陳同佳的。然而,從他出獄前後的表現,陳同佳對台灣的法律制度和受審風險,明顯是所知不多的。
第二,不管嫌犯是否罪有應得,赴台決定的背後站著一位全香港都衆所周知的“紅色牧師”,七月份還隱瞞赴台真實目的,以宗教交流名義去面見主管出入境事宜的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大談和宗教無關的陳同佳案,台方官員一看就覺得此事背後一定有貓膩,認為管浩鳴牧師後面應該有一隻“紅色之手”在指揮。誰能指揮得動這位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牧師出面,去勸陳同佳赴台自首(投案)呢?誰想擲這隻“黑鍋”給台灣蔡英文政府呢?一旦“中間人”的身份已經被台方定性為“共諜”(“行政院長”蘇貞昌更誇張地稱之為“魔鬼”),這位“中間人”其實已經是很難再做下去的了。
第三,萬一嫌犯陳同佳被“老點”,在沒有取得台灣有關當局不會判處死刑的承諾之下,自沒有死刑的香港“移交”去有死刑的台灣,即使是“自首”(投案),“你就吃子彈,渠就食燒肉;渠就上天堂,你就落地獄”,此舉便不但違反現行國際法,也在道德上很不妥當,更會大失香港民心。
總 結
自香港的整體利益來看,林鄭月娥為首的香港特區政府,用陳同佳案為藉口,借台灣“過橋”,意圖並企圖通過《逃犯條例》修訂案,引起全港市民的“恐共情緒”,直接導致香港發生大規模動亂,至今仍未平息,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現在林鄭月娥政府又意圖“私了”陳同佳案,卻被台方連消帶打,連陷數城,真可謂“先撩者賤,打死無怨”。
總而言之,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堅持“港人港審”原則,在香港有關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中,在“屬地主義”之外加上“屬人主義”的條文,方是正軌。陳同佳不應以任何方式移交給台湾方面審判;香港特區政府不應自我放棄司法管轄權,也不應在沒有得到判處死刑的明確承諾之下,將任何嫌犯自沒有死刑的香港移交到有死刑的台灣,違反國際公法,大失香港民心。
(本文作者是台灣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博士,曾在台灣連續居住十六年,常以記者身份進出台灣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