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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法理论发展的关键问题。社会法对于“人”这一主体的认识不同于私法抽象权利主体,或公法上的平等公民,而是具有社会身份的类型化、差异性的人。从这一主体认识出发,社会法应确定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为特征的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基于这样的主体观念和价值基础,社会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法域之外的“第三法域”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