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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在我国之前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一是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二是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三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营改增”的改革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欠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3月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三、“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一)实行营改增,在中国所有的行业、所有的企业都统一实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和运行机制。这样做首先贯通了所有行业和企业之间增值税抵扣的链条,过去是割裂的,实行营业税的企业不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进行抵扣,因此存在重复征税。这次所有的行业全部进入增值税征收范畴之内,所以取消重复征税是“营改增”的特點。
(二)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全部都实行了增值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不仅仅消除了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则,还会有助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避免企业因为税收出现扭曲的经济行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三)这次全面实行“营改增”是一次减税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所有的企业和行业都实行减税。企业新增的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缩小了税基,即使税率不变,企业的实际税负都会降低的。同时,把现在还没有纳入增值税运行机制里面的四大行业也都纳入增值税机制中,这四个行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是一次全面性的减税。
(四)由于實行了全链条的增值税制度,因此,对于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对于增值税征收管理都有非常积极的效果。增值税环环抵扣,税收管理可以通过交叉稽核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征到税,而且也保证避免重复征税,这样使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征管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匹配和平衡,有助于简化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安排。
四、“营改增”的意义所在
(一)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拉动经济。2016年5月1日起,我们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按照测算,2016年成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我们把它称之为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同时,“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会利国利民。
(三)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增长。由于实行了减税,促进企业发展。从避免重复征税来讲,充分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可以推进结构优化。通过避免扭曲企业经营行为,可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不断推进,同时使整个国家在税收政策设计和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效率不断提升。因此,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经济改革、稳增长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效果必将显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在我国之前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一是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二是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三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营改增”的改革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欠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3月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三、“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一)实行营改增,在中国所有的行业、所有的企业都统一实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和运行机制。这样做首先贯通了所有行业和企业之间增值税抵扣的链条,过去是割裂的,实行营业税的企业不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进行抵扣,因此存在重复征税。这次所有的行业全部进入增值税征收范畴之内,所以取消重复征税是“营改增”的特點。
(二)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全部都实行了增值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不仅仅消除了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则,还会有助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避免企业因为税收出现扭曲的经济行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三)这次全面实行“营改增”是一次减税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所有的企业和行业都实行减税。企业新增的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缩小了税基,即使税率不变,企业的实际税负都会降低的。同时,把现在还没有纳入增值税运行机制里面的四大行业也都纳入增值税机制中,这四个行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是一次全面性的减税。
(四)由于實行了全链条的增值税制度,因此,对于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对于增值税征收管理都有非常积极的效果。增值税环环抵扣,税收管理可以通过交叉稽核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征到税,而且也保证避免重复征税,这样使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征管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匹配和平衡,有助于简化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安排。
四、“营改增”的意义所在
(一)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拉动经济。2016年5月1日起,我们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按照测算,2016年成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我们把它称之为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同时,“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会利国利民。
(三)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增长。由于实行了减税,促进企业发展。从避免重复征税来讲,充分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可以推进结构优化。通过避免扭曲企业经营行为,可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不断推进,同时使整个国家在税收政策设计和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效率不断提升。因此,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经济改革、稳增长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效果必将显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