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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我国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多种利率,尚未放开的管理利率品种已经不多。利率市场化进程也由此进入到市场主体参与形成市场利率和利率结构的新阶段。这一阶段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商业银行必须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能力,才能面对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虽然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定价系统的建设,但是,商业银行形成真正完整的定价体系,还需要依靠从征信系统、债券货币市场一直到公平竞争环境等一系列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因此可以说,利率市场化进程已经不是一项单独的金融改革措施,而是与其他金融改革紧密联系,环环相扣。商业银行也不能孤立地看待任何一项金融改革,而是需要深入理解各项改革的联动,抓住机遇,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
尚未放开的管理利率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1996年,遵循了“先外币、后本幣;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基本思路。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发行利率、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开办了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放开了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并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成绩有目共睹。根据人民银行资料,“1996年以来……累计放开、归并或取消的本、外币利率管理种类为119种……尚管理的奉外币利率种类有29种”。目前尚未放开的管理利率仅包括:
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四个币种一年内期限小额(300万美元以下)存款利率上限;
人民币各期限存款利率上限(基准利率);
人民币各期限贷款利率下限(基准利率下浮10%)。
值得注意的是,计结息方式也属于管理利率的范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各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计结息方式仍然由人民银行统一进行规范管理。其中,银行法定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活期存款虽然也是按季结息,但只按每季末月的20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不进行分段计息。
上述规定仍然使商业银行在各项产品利率的调整时间、调整方式上缺乏自主权。尤其是储蓄活期存款产品,由于不分段计息,实际上使银行低估了该产品的利率风险。举例来说,如果在季末月19日基准利率上升,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支付储蓄活期存款全季度的利息。目前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储蓄活期存款约为4.6万亿元,据此估算,季末月19日基准利率上升100bp,金融机构需要多支付活期存款利息110多亿元。而且,由于这一利率风险完全取决于基准利率调整日,银行很难事前对这一风险进行估算和管理。
因此,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在对各期限的存、贷款基准利率逐步放开的同时,对于计结息方式,也应给予商业银行更大自主权。让银行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基准利率调整后,本行各项产品的利率是否需要调整、何时调整、如何调整。既有利于银行管理利率风险,也有利于各银行进行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多选择。
总体上看,目前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利率品种已经不多了。利率市场化的重心已经从监管机构主动放开利率管制阶段,逐步转移到市场主体参与形成市场基准利率和利率结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商业银行所起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其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能力也越来越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
商业银行提高定价能力的影响因素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习惯于在利率管制环境下进行经营,其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能力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很多研究人员相信,一旦基准利率放开,商业银行之间可能出现利率方面的盲目竞争,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效应”,进而导致银行风险上升、利润下降,企业信贷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
各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自2004年开始,招商、兴业、浦发、民生、华夏等银行均相继建成了资产负债管理系统,中信、建行等银行也正在进行相应系统的建设工作。可以看到,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在为面对利率市场化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但是,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能力,并不是仅仅靠商业银行自身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任务。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无论采用何种定价模型,商业银行的产品价格基本上可以表示为:
产品定价=基础利率水平+经营成本+风险溢价-综合收益
即在考虑银行自身的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之外,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
市场利率水平:市场利率水平必须有效、可靠和完整,才能作为银行定价的基础。
风险溢价:风险溢价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和利率风险溢价。银行需要根据产品特性,计算其承担的风险种类和程度,并进而由此确定不同产品的价格。但是,计量任何风险溢价都需要大量的外部数据支持。如信用风险,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数据需要综合考虑客户本身的信用水平、信用历史、行业信息、经济发展周期信息。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溢价则需要市场能够提供完整的收益率曲线才能够测算。
风险管理成本: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正是依靠专业化和严谨的风险集中管理机制和风险对冲手段,银行才能够从经营风险中获得收益。如果缺少相应的风险管理工具交易市场,银行也很难测算出准确的风险管理成本,进而提供合理的风险定价。
同业公平竞争:无论商业银行定价能力如何,如果定价与同业水平偏离很大,必然无法实际运用。只有在公平竞争环境下,各银行定价水平只是因为专业化程度和管理效率不同而出现差异,才能使银行业整体定价水平呈现合理状态。
中间业务和综合收益:在定价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产品带来的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只有在一个管制宽松、鼓励金融创新的环境下,商业银行才能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产品的综合收益水平,进而在产品开发和定价上出现质的飞跃。
可以看到,无论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还是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如果没有相应外部环境相配套,系统产生的管理模型和定价模型均会成为无本之木。
环环相扣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如果说提高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必须解决的问题,那么这一问题需要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分析:利率市场化不是孤立的,它是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一部分,与其他金融改革措施彼此紧密联系。只有在各项改革协调推进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
从建立商业银行完整定价体系的需要来看,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金融改革包括:
(1)征信系统和相应法律环境的建设。识别客户违 约率,必须借助于准确完整的征信系统。同时,债权追溯、破产清算等法律环境逐步完善,也有助于计量产品的违约损失率。缺乏外部环境支持,银行在计算风险溢价时只能采用粗略的估算,无法达到均衡合理的定价水平,并可能进一步引发各银行定价水平的混乱。
(2)债券、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无论是市场基准利率还是计量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需要市场提供完整的收益率曲线。从目前我国债券、货币市场发展来看,都还存在一定问题。债券市场仍然分裂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品种较少,期限结构不完整;货币市场的交易量和参与主体也需要进一步扩大,才能形成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
(3)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交易亟待发展。监管部门管理重点应该逐步转移到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制度的健全有效程度,而在金融產品的开发和销售方面逐渐放松行政准入管理模式。积极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促进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开发产品,管理风险。
(4)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实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财务成本,但可以降低银行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制度成本,即避免商业银行滥用中央银行信用,迫使商业银行正确计量经营风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利于客户正确识别银行风险,促使商业银行真正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
(5)反垄断与公平竞争需要监管支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在定价方面,四大行实际确定了市场利率的基准。这种情况既使四大行承担了比其他行更重的责任,也给了四大行超越其他银行的市场权力。因此,如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避免垄断或恶性竞争给银行业整体带来损害,是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课题。

如上图所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实际上与其他金融改革环环相扣,没有其他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利率市场化也很难单独取得成功。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对利率市场化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决不仅仅是建立资产负债系统和定价系统就可以完成。商业银行不能割裂地对待各项金融改革,而是需要将各项改革联系起来,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压力和动力。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也不能仅仅满足于等待监管机构为银行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而是需要更多地发挥主动性,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计划财务部)
责任编辑:柯丹
Kedan@ChinaBanker.net
尚未放开的管理利率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1996年,遵循了“先外币、后本幣;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基本思路。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发行利率、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开办了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放开了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并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成绩有目共睹。根据人民银行资料,“1996年以来……累计放开、归并或取消的本、外币利率管理种类为119种……尚管理的奉外币利率种类有29种”。目前尚未放开的管理利率仅包括:
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四个币种一年内期限小额(300万美元以下)存款利率上限;
人民币各期限存款利率上限(基准利率);
人民币各期限贷款利率下限(基准利率下浮10%)。
值得注意的是,计结息方式也属于管理利率的范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各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计结息方式仍然由人民银行统一进行规范管理。其中,银行法定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活期存款虽然也是按季结息,但只按每季末月的20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不进行分段计息。
上述规定仍然使商业银行在各项产品利率的调整时间、调整方式上缺乏自主权。尤其是储蓄活期存款产品,由于不分段计息,实际上使银行低估了该产品的利率风险。举例来说,如果在季末月19日基准利率上升,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支付储蓄活期存款全季度的利息。目前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储蓄活期存款约为4.6万亿元,据此估算,季末月19日基准利率上升100bp,金融机构需要多支付活期存款利息110多亿元。而且,由于这一利率风险完全取决于基准利率调整日,银行很难事前对这一风险进行估算和管理。
因此,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在对各期限的存、贷款基准利率逐步放开的同时,对于计结息方式,也应给予商业银行更大自主权。让银行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基准利率调整后,本行各项产品的利率是否需要调整、何时调整、如何调整。既有利于银行管理利率风险,也有利于各银行进行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多选择。
总体上看,目前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利率品种已经不多了。利率市场化的重心已经从监管机构主动放开利率管制阶段,逐步转移到市场主体参与形成市场基准利率和利率结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商业银行所起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其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能力也越来越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
商业银行提高定价能力的影响因素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习惯于在利率管制环境下进行经营,其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能力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很多研究人员相信,一旦基准利率放开,商业银行之间可能出现利率方面的盲目竞争,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效应”,进而导致银行风险上升、利润下降,企业信贷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
各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自2004年开始,招商、兴业、浦发、民生、华夏等银行均相继建成了资产负债管理系统,中信、建行等银行也正在进行相应系统的建设工作。可以看到,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在为面对利率市场化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但是,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能力,并不是仅仅靠商业银行自身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任务。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无论采用何种定价模型,商业银行的产品价格基本上可以表示为:
产品定价=基础利率水平+经营成本+风险溢价-综合收益
即在考虑银行自身的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之外,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
市场利率水平:市场利率水平必须有效、可靠和完整,才能作为银行定价的基础。
风险溢价:风险溢价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和利率风险溢价。银行需要根据产品特性,计算其承担的风险种类和程度,并进而由此确定不同产品的价格。但是,计量任何风险溢价都需要大量的外部数据支持。如信用风险,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数据需要综合考虑客户本身的信用水平、信用历史、行业信息、经济发展周期信息。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溢价则需要市场能够提供完整的收益率曲线才能够测算。
风险管理成本: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正是依靠专业化和严谨的风险集中管理机制和风险对冲手段,银行才能够从经营风险中获得收益。如果缺少相应的风险管理工具交易市场,银行也很难测算出准确的风险管理成本,进而提供合理的风险定价。
同业公平竞争:无论商业银行定价能力如何,如果定价与同业水平偏离很大,必然无法实际运用。只有在公平竞争环境下,各银行定价水平只是因为专业化程度和管理效率不同而出现差异,才能使银行业整体定价水平呈现合理状态。
中间业务和综合收益:在定价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产品带来的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只有在一个管制宽松、鼓励金融创新的环境下,商业银行才能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产品的综合收益水平,进而在产品开发和定价上出现质的飞跃。
可以看到,无论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还是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如果没有相应外部环境相配套,系统产生的管理模型和定价模型均会成为无本之木。
环环相扣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如果说提高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必须解决的问题,那么这一问题需要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分析:利率市场化不是孤立的,它是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一部分,与其他金融改革措施彼此紧密联系。只有在各项改革协调推进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
从建立商业银行完整定价体系的需要来看,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金融改革包括:
(1)征信系统和相应法律环境的建设。识别客户违 约率,必须借助于准确完整的征信系统。同时,债权追溯、破产清算等法律环境逐步完善,也有助于计量产品的违约损失率。缺乏外部环境支持,银行在计算风险溢价时只能采用粗略的估算,无法达到均衡合理的定价水平,并可能进一步引发各银行定价水平的混乱。
(2)债券、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无论是市场基准利率还是计量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需要市场提供完整的收益率曲线。从目前我国债券、货币市场发展来看,都还存在一定问题。债券市场仍然分裂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品种较少,期限结构不完整;货币市场的交易量和参与主体也需要进一步扩大,才能形成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
(3)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交易亟待发展。监管部门管理重点应该逐步转移到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制度的健全有效程度,而在金融產品的开发和销售方面逐渐放松行政准入管理模式。积极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促进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开发产品,管理风险。
(4)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实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财务成本,但可以降低银行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制度成本,即避免商业银行滥用中央银行信用,迫使商业银行正确计量经营风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利于客户正确识别银行风险,促使商业银行真正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
(5)反垄断与公平竞争需要监管支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在定价方面,四大行实际确定了市场利率的基准。这种情况既使四大行承担了比其他行更重的责任,也给了四大行超越其他银行的市场权力。因此,如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避免垄断或恶性竞争给银行业整体带来损害,是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课题。

如上图所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实际上与其他金融改革环环相扣,没有其他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利率市场化也很难单独取得成功。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对利率市场化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决不仅仅是建立资产负债系统和定价系统就可以完成。商业银行不能割裂地对待各项金融改革,而是需要将各项改革联系起来,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压力和动力。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也不能仅仅满足于等待监管机构为银行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而是需要更多地发挥主动性,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计划财务部)
责任编辑:柯丹
Kedan@ChinaBank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