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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和深入、经济全球化、居民消费水平不断增加、工业经济运行形势出现瓶颈等因素迫使着人们对无人机产生一定程度的需要,从而无人机领域迅速扩大,从军事化走向民用化,形成了军事、民用、军民融合的多种用途市场。
1 无人机监管背景
众所周知,现今无人机民用市场发展如火如荼,不仅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也丰富了人们生活方式。但在迅猛发展的背后,因为其新兴领域的属性,造成了现阶段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引起大众质疑。
据4月17日报道,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附近空域因受到无人机干扰,11架飞机备降重庆,影响正常航班秩序;然而这样扰乱机场航班秩序的事件并非第一次,还有无人机乱飞偷窥侵犯他人隐私权,在国家要密机关和部队驻地等军事基地飞行无人机,危害国家安全。种种事件处理不好,将会引起社会恐慌。针对诸多现象,我们需要对无人机做出引导,进行标准化管理和监督,促进民用无人机市场良性发展。
2 现行国外监管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对无人机的监管主要手段为:行政监管、技术防范[1]。
(一)行政监管方面:从全世界来看,美国民用无人机发展起步较早。在相关法规制度方面也涉入相对较早,在2015年12月,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就曾出台规定,针对中小型民用无人机要实行实名注册制度,以保证能够锁定到未遵循无人机安全飞行规则的对象,确保航空安全;2016年6月,美國联邦航空局对小型无人机(25g以下)商用飞行发布新规定,要求无人机操作员必须在视距范围内飞行,且飞行高度不超过122米,时速上限161km/h。同时不得从人头顶飞行,不得在距机场8公里以内飞行。日本为加强无人机管理实施新的《航空法》,要求不能在人口密集地区对无人机操飞;英国航空法第166条规定,无人机操作员对无人机需能完全掌控,须在视距内飞行,并与行人、车辆、建筑、基建、公共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二) 技术防范方面:国外目前无人机反制技术大致有信号干扰、雷达探测、激光炮(枪)击落、综合型技术等。信号干扰技术是通过影响无人机的GPS信号接收机,使其只能依靠惯性导航系统进行规定飞行,例如美国机构“巴特尔”研发的Drone Defender反无人机设备枪,打击范围约400米;欧洲空客集团采用信号干扰技术对目标信号频率进行扰乱,而不影响周围其他频率。雷达探测可以执行全部空中监视任务,能有效作为反无人机系统的辅助硬件。在其他技術上,可以利用电磁干扰、声波干扰等等打击方式,也可以从本身安全系统上利用感知规避技术、即时定位与地图构建技术等智能方式。途径方法多样,可根据不同目的与现场情况应时采取。
总体来看,国外针对无人机的监管,由于国情不同,方式方法有所区别,但目标一致,监管模式大致相同。
3 国内无人机监管现状
近些年,我国无人机,尤其是小型民用及消费级无人机领域应用发展过于迅猛,经济利益导致无人机民用市场参差不齐,如此爆发式的发展面对目前管理法规的滞后,难免产生矛盾。对于此,我国民航局作出不少努力,比如其先后出台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规定》(2016)、《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09)、《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5)等法规[2]。提出了“融合空域”“隔离空域”的概念,大体规定了视距内飞行的活动半径(500m)、相对高度(120m),并要求驾驶7kg以上无人机,必须获得由民航局认可的中国AOPA无人机驾驶员证书。在机场净空区方面,也由《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了“净空保护区”。同时强调民用无人机管理需从空域安全、治安安全、驾驶员培训等方面协同监管,形成综合的法规管理体系。
在无人机飞行技术管理方面,我国进行了技术管理平台、标准化工作、无人机身份识别技术、地理围栏技术、使用者登记要求等一系列技术发展。同时要求和倡导了国内无人机制作厂商,从技术上可以设置“禁飞区”、增加敏感区域的避障系统[3]。
宏观来看,我国目前的无人机监管模式系统相对分散,不够细化和明确,而且存在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型民用无人机市场发展。
4 国内外互补分析
论无人机监管,在国外当属美国之最,我国与之比较,有很大借鉴意义。
在法律法规方面,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对于境内的民用无人机有现阶段较为详细的规定,其法规更新完善的速度也能跟上市场发展的脚步,对于监管过程中一些惩罚措施,也有较为细化的层次分别。相比较之下,我国近一年也先后制定了相关法规,对违规操作将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惩罚,但仍存在一些分类分级方面不够细化的问题,以及空域划分方面比较模糊,且存在管理空白区域。
在反无人机方面,无论是利用无线电技术反向控制无人机,还是用局部手段(比如电磁枪击落)处理防控,国外尤其是美国,都比较齐全先进。相较之下,我国在这方面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同时提倡和规范各民用无人机厂商在技术上突破,做到有效的规避(例如大疆公司从技术上设置“禁飞区”、增加感知避障功能),还积极发展防控技术,在敏感区域着手筹建电子预警系统,实时监控外来无人机。
国外无人机各方面发展对我国来讲,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充分汲取经验,做出合理取舍。作者认为未来我国需要持续发展以下几方面:
1、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加强与市场的联系,克服相关法规出台的滞后问题,积极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管理上更加细化,实现有法可依。
2、 监管层面需明确责任,对社会信息透明。完善监管层次体系,各级分工明确,不论是实名登记,还是申请飞行计划,都能高效执行。
3、 健全行业标准,奖励补贴先行。当前的民用无人机行业内缺乏统一严谨的标准,使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规范得不到保证,从而增加了相应法规制定的难度。此外,应向国外学习,采取奖励补贴机制,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4、 技术层面尽快建设无人机防控系统,飞控与人脸识别绑定技术,且加大教育力度,自觉规范飞行意识。
总结来说,硬件上使“行政监管”与“技术防控”相结合,软件上使“奖励补贴”与“广泛教育”相结合,两者并驾齐驱,形成切实的监管模式。
5 小结
本文针对现行无人机发展安全隐患问题,主要从民用无人机监管的角度上分析了国内外一些规范和技术,总结监管经验,提出合理的发展方向。无论未来无人机怎么发展,都将基于“智能化”和“可靠性”两个原则,在更加规范合理的监管下,有条不紊地从量变到质变,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会推动民用无人机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娜, 罗炜, 监管模式研究[J], 《商情》.2016(27).
[2] 黄志敏, 熊纬辉, 轻微型无人机广泛应用带来的安全隐患及其管控策略[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09-18 期刊.
[3] 朱立华, 无人飞行器自主检测与避障技术研究[D], 东南大学.2016-05-12.
1 无人机监管背景
众所周知,现今无人机民用市场发展如火如荼,不仅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也丰富了人们生活方式。但在迅猛发展的背后,因为其新兴领域的属性,造成了现阶段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引起大众质疑。
据4月17日报道,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附近空域因受到无人机干扰,11架飞机备降重庆,影响正常航班秩序;然而这样扰乱机场航班秩序的事件并非第一次,还有无人机乱飞偷窥侵犯他人隐私权,在国家要密机关和部队驻地等军事基地飞行无人机,危害国家安全。种种事件处理不好,将会引起社会恐慌。针对诸多现象,我们需要对无人机做出引导,进行标准化管理和监督,促进民用无人机市场良性发展。
2 现行国外监管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对无人机的监管主要手段为:行政监管、技术防范[1]。
(一)行政监管方面:从全世界来看,美国民用无人机发展起步较早。在相关法规制度方面也涉入相对较早,在2015年12月,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就曾出台规定,针对中小型民用无人机要实行实名注册制度,以保证能够锁定到未遵循无人机安全飞行规则的对象,确保航空安全;2016年6月,美國联邦航空局对小型无人机(25g以下)商用飞行发布新规定,要求无人机操作员必须在视距范围内飞行,且飞行高度不超过122米,时速上限161km/h。同时不得从人头顶飞行,不得在距机场8公里以内飞行。日本为加强无人机管理实施新的《航空法》,要求不能在人口密集地区对无人机操飞;英国航空法第166条规定,无人机操作员对无人机需能完全掌控,须在视距内飞行,并与行人、车辆、建筑、基建、公共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二) 技术防范方面:国外目前无人机反制技术大致有信号干扰、雷达探测、激光炮(枪)击落、综合型技术等。信号干扰技术是通过影响无人机的GPS信号接收机,使其只能依靠惯性导航系统进行规定飞行,例如美国机构“巴特尔”研发的Drone Defender反无人机设备枪,打击范围约400米;欧洲空客集团采用信号干扰技术对目标信号频率进行扰乱,而不影响周围其他频率。雷达探测可以执行全部空中监视任务,能有效作为反无人机系统的辅助硬件。在其他技術上,可以利用电磁干扰、声波干扰等等打击方式,也可以从本身安全系统上利用感知规避技术、即时定位与地图构建技术等智能方式。途径方法多样,可根据不同目的与现场情况应时采取。
总体来看,国外针对无人机的监管,由于国情不同,方式方法有所区别,但目标一致,监管模式大致相同。
3 国内无人机监管现状
近些年,我国无人机,尤其是小型民用及消费级无人机领域应用发展过于迅猛,经济利益导致无人机民用市场参差不齐,如此爆发式的发展面对目前管理法规的滞后,难免产生矛盾。对于此,我国民航局作出不少努力,比如其先后出台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规定》(2016)、《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09)、《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5)等法规[2]。提出了“融合空域”“隔离空域”的概念,大体规定了视距内飞行的活动半径(500m)、相对高度(120m),并要求驾驶7kg以上无人机,必须获得由民航局认可的中国AOPA无人机驾驶员证书。在机场净空区方面,也由《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了“净空保护区”。同时强调民用无人机管理需从空域安全、治安安全、驾驶员培训等方面协同监管,形成综合的法规管理体系。
在无人机飞行技术管理方面,我国进行了技术管理平台、标准化工作、无人机身份识别技术、地理围栏技术、使用者登记要求等一系列技术发展。同时要求和倡导了国内无人机制作厂商,从技术上可以设置“禁飞区”、增加敏感区域的避障系统[3]。
宏观来看,我国目前的无人机监管模式系统相对分散,不够细化和明确,而且存在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型民用无人机市场发展。
4 国内外互补分析
论无人机监管,在国外当属美国之最,我国与之比较,有很大借鉴意义。
在法律法规方面,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对于境内的民用无人机有现阶段较为详细的规定,其法规更新完善的速度也能跟上市场发展的脚步,对于监管过程中一些惩罚措施,也有较为细化的层次分别。相比较之下,我国近一年也先后制定了相关法规,对违规操作将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惩罚,但仍存在一些分类分级方面不够细化的问题,以及空域划分方面比较模糊,且存在管理空白区域。
在反无人机方面,无论是利用无线电技术反向控制无人机,还是用局部手段(比如电磁枪击落)处理防控,国外尤其是美国,都比较齐全先进。相较之下,我国在这方面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同时提倡和规范各民用无人机厂商在技术上突破,做到有效的规避(例如大疆公司从技术上设置“禁飞区”、增加感知避障功能),还积极发展防控技术,在敏感区域着手筹建电子预警系统,实时监控外来无人机。
国外无人机各方面发展对我国来讲,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充分汲取经验,做出合理取舍。作者认为未来我国需要持续发展以下几方面:
1、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加强与市场的联系,克服相关法规出台的滞后问题,积极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管理上更加细化,实现有法可依。
2、 监管层面需明确责任,对社会信息透明。完善监管层次体系,各级分工明确,不论是实名登记,还是申请飞行计划,都能高效执行。
3、 健全行业标准,奖励补贴先行。当前的民用无人机行业内缺乏统一严谨的标准,使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规范得不到保证,从而增加了相应法规制定的难度。此外,应向国外学习,采取奖励补贴机制,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4、 技术层面尽快建设无人机防控系统,飞控与人脸识别绑定技术,且加大教育力度,自觉规范飞行意识。
总结来说,硬件上使“行政监管”与“技术防控”相结合,软件上使“奖励补贴”与“广泛教育”相结合,两者并驾齐驱,形成切实的监管模式。
5 小结
本文针对现行无人机发展安全隐患问题,主要从民用无人机监管的角度上分析了国内外一些规范和技术,总结监管经验,提出合理的发展方向。无论未来无人机怎么发展,都将基于“智能化”和“可靠性”两个原则,在更加规范合理的监管下,有条不紊地从量变到质变,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会推动民用无人机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娜, 罗炜, 监管模式研究[J], 《商情》.2016(27).
[2] 黄志敏, 熊纬辉, 轻微型无人机广泛应用带来的安全隐患及其管控策略[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09-18 期刊.
[3] 朱立华, 无人飞行器自主检测与避障技术研究[D], 东南大学.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