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起伏考验着人的诚信。去年12月,经销电器的单先生与供货商方先生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由于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供货日期,等过了今年的销售旺季。单先生还没收到货。单先生要求方先生退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利息。方先生反说单先生违约在先,给他造成了重大损失,理应由单先生赔偿他才对。双方争执不下,只好诉诸法院裁定是非。
单、方二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方先生向单先生供应一批价值100多万元的夏季家用电器,单先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交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单先生在到货后30日内付清货款提货,如果单先生分批付款提货。方先生按付款数额供应相应的货物。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笔货物中扣除。交货时间为今年3月底前。关于货物所有权方面,凡供应单先生的货物,在未付清货款前属方先生。如单先生未按合同期限付款,方先生有权处理货物,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索赔损失的权利。如方先生收取履约保证金后不能及时供货,需退还该保证金。
单先生起诉说,方先生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一直不发货,鉴于该批货物销售旺季已过,该合同已无再履行的必要,要求方先生退还保证金,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方先生辩称其已经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并以传真方式通知单先生领取。因为单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其只能另行处理货物。方先生说,由于单先生违约,保证金不能退还。方先生还提出,因转卖货物价格偏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35万元。反诉单先生需赔偿这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单、方二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单先生履行保证金支付义务后,方先生未在交货期内向单先生履行通知到货的附随义务,导致单先生无法及时付款提货。现因方先生长时间未供货,该合同已无再履行的必要,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方先生,方先生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对于方先生提出的因市场行情跌落单先生故意不提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不支持其反诉请求。
方先生不明白法院为什么定性自己未尽到货通知的附随义务,并认定其违约。“我们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今年3月底前交货,提货方式是先付款后提货。按惯例是单先生如期到我公司就行了,不用再由我来通知他到货时间、地点等事情。”方先生说:“我认为自己没有向单先生发到货通知的附随义务。”
陈律师分析,《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合同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但未约定履约地点,且履行期限不具体,使单先生无法及时履行付款提货义务。在这方面方先生占据主动,如果其想履行合同,就应将货物到达的地点、时间通知单先生,以使合同目的实现。方先生说自己曾发传真通知单先生提货,但没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才认定方先生未尽应尽的义务且违约。
总的来说,到货通知不是合同规定的方先生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它属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指的合同附随义务。方先生没有做到这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自然要承担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当然,单先生也可以间或询问一下具体的供货地点和时间,但较之方先生,单先生这方面的责任要小得多。
单、方二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方先生向单先生供应一批价值100多万元的夏季家用电器,单先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交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单先生在到货后30日内付清货款提货,如果单先生分批付款提货。方先生按付款数额供应相应的货物。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笔货物中扣除。交货时间为今年3月底前。关于货物所有权方面,凡供应单先生的货物,在未付清货款前属方先生。如单先生未按合同期限付款,方先生有权处理货物,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索赔损失的权利。如方先生收取履约保证金后不能及时供货,需退还该保证金。
单先生起诉说,方先生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一直不发货,鉴于该批货物销售旺季已过,该合同已无再履行的必要,要求方先生退还保证金,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方先生辩称其已经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并以传真方式通知单先生领取。因为单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其只能另行处理货物。方先生说,由于单先生违约,保证金不能退还。方先生还提出,因转卖货物价格偏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35万元。反诉单先生需赔偿这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单、方二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单先生履行保证金支付义务后,方先生未在交货期内向单先生履行通知到货的附随义务,导致单先生无法及时付款提货。现因方先生长时间未供货,该合同已无再履行的必要,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方先生,方先生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对于方先生提出的因市场行情跌落单先生故意不提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不支持其反诉请求。
方先生不明白法院为什么定性自己未尽到货通知的附随义务,并认定其违约。“我们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今年3月底前交货,提货方式是先付款后提货。按惯例是单先生如期到我公司就行了,不用再由我来通知他到货时间、地点等事情。”方先生说:“我认为自己没有向单先生发到货通知的附随义务。”
陈律师分析,《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合同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但未约定履约地点,且履行期限不具体,使单先生无法及时履行付款提货义务。在这方面方先生占据主动,如果其想履行合同,就应将货物到达的地点、时间通知单先生,以使合同目的实现。方先生说自己曾发传真通知单先生提货,但没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才认定方先生未尽应尽的义务且违约。
总的来说,到货通知不是合同规定的方先生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它属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指的合同附随义务。方先生没有做到这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自然要承担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当然,单先生也可以间或询问一下具体的供货地点和时间,但较之方先生,单先生这方面的责任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