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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少实体立法明确指引情况下,人民法院处理行政协议撤销案件时,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审理方式,都存在较大认识分歧,有必要通过理论检讨谋求共识。“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通过检讨审理该案的一、二审法院裁判意见,可以确立以下观点:行政协议撤销诉讼属于公法上当事人诉讼,不适用传统的单方行政处理撤销诉讼的受理规则;案件审理适用双向审查模式,审理焦点为行政协议应否撤销;行政机关一方的缔约行为是否合法只作为判断协议是否生效的一个要件,不应作为审理焦点,更不应单独成为司法裁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