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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这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了明确方向和要求。为达到这个目标,应加快构建中央对农民工流入地的转移支付制度。
现状:财政负担难以承受
要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就要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要让“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这一思路深入人心。
2011 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首次超过农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但是6.9亿城镇常住人口中至少有2亿人是没有当地户籍的流动人口,这其中又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这部分人群能否获得公平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是其在城市稳定就业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解决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解决这么大一个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需要巨额财政投入,远不是一两年、一两个专项就能彻底解决的,需要从财政体制层面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
农民工流入地一般为经济发达地区,财政能力较强,但由于转移人口规模大,导致一些流入区域的农业转移人口接近或超过本地户籍人口,由此带来流入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增加,需要投入的资金增多,往往给当地财政带来较大负担,有时甚至难以承受。
未来:形成合理的财政政策
考虑到农民工主要来自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向东部流入地区提供的财政转移支持,实质上也是对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支持,客观上减轻了东部地区因人口流入而增加的财政负担,这既体现了财权与事权一致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本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
未来,对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要结合城乡居民户籍制度改革的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市民化的部分,纳入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中央要通过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农民工市民化人口规模、公共服务成本等因素,给予流入地必要的补助。
按照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规划,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我国要将1个亿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成本巨大,需要流入地政府财力和中央转移支付来共同合理承担。
二是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条件成为市民的农民工,也应享受城市的某些基本公共服务,如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中央也应按照农民工流入地的常住人口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支持。
三要形成正向服务机制。即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公共服务做得好的地方,不仅拿到转移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中央必要的奖励。
现状:财政负担难以承受
要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就要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要让“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这一思路深入人心。
2011 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首次超过农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但是6.9亿城镇常住人口中至少有2亿人是没有当地户籍的流动人口,这其中又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这部分人群能否获得公平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是其在城市稳定就业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解决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解决这么大一个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需要巨额财政投入,远不是一两年、一两个专项就能彻底解决的,需要从财政体制层面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
农民工流入地一般为经济发达地区,财政能力较强,但由于转移人口规模大,导致一些流入区域的农业转移人口接近或超过本地户籍人口,由此带来流入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增加,需要投入的资金增多,往往给当地财政带来较大负担,有时甚至难以承受。
未来:形成合理的财政政策
考虑到农民工主要来自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向东部流入地区提供的财政转移支持,实质上也是对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支持,客观上减轻了东部地区因人口流入而增加的财政负担,这既体现了财权与事权一致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本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
未来,对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要结合城乡居民户籍制度改革的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市民化的部分,纳入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中央要通过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农民工市民化人口规模、公共服务成本等因素,给予流入地必要的补助。
按照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规划,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我国要将1个亿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成本巨大,需要流入地政府财力和中央转移支付来共同合理承担。
二是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条件成为市民的农民工,也应享受城市的某些基本公共服务,如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中央也应按照农民工流入地的常住人口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支持。
三要形成正向服务机制。即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公共服务做得好的地方,不仅拿到转移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中央必要的奖励。